112年度國審軍交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被 告 陳俊樺
(法扶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
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
法律之規定。另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13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13年5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
上訴狀內容僅稱「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上開規定,限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國民法官專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