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審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家暴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元平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鄭婷婷律師(法扶律師)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謝育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7、10855號),並經辯護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元平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經刑事一審判決,證人交互詰問完畢,實無串證之可能,還請依法解除被告王元平之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案相關證據均經調查完畢,並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辯論終結,且國民法官法庭已於113年6月25日宣判,是認已無繼續禁止被告王元平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國民法官專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