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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審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家暴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澤濬 




選任辯護人  葉進祥律師
            伍安泰律師
            謝享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7、10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澤濬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經查,本案相關證據均經調查完畢,並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辯論終結,且國民法官法庭已於113年6月25日宣判,是認已無繼續禁止被告王澤濬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國民法官專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