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澤濬
伍安泰律師
謝享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7、10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澤濬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經查,本案相關
證據均經調查完畢,並於民國113年6月21日
辯論終結,且
國民法官法庭已於113年6月25日宣判,是認已無繼續禁止被告王澤濬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國民法官專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