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
附帶
民事訴訟
裁定
112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徐清展
王妍心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澤峰
上列被告林澤峰因殺人案件(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國民法官
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