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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363號、第24499號、第25504號、第27053號、第28967號、第28968號、第30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丙○○、丙○○之女丁○○係鄰居,乙○○則為丁○○配偶,甲○○竟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地,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行為及言語,公然辱罵丙○○、丁○○及乙○○,均足以貶損丙○○、丁○○及乙○○之社會人格評價。
二、案經丙○○、丁○○及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案審理程序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否認有上揭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行,並辯稱:「她們這戶跟我之間說不完,都是他們自己亂製造的。我跟他們糾紛的起因是在我民國70幾年的時候搬回臺南,我原本在新化中山路住,我剛回來的時候我跟丙○○都不認識,但之後他們夫妻有跟我借錢,之後我跟他們請求返還,但他都不承認,他們還在那房子開賭博場所,他叫我去那邊賭博。他們家女兒三不五時跟我借菜,我懷疑他們家設局性侵我太太。後來他們家還告我太太外遇丙○○,還要我們賠償。這些話都是他們亂錄製的」等語,然查:
 ㈠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訊中,對於被告有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有對告訴人丙○○講出「四處給人家幹」、「四腳落地的畜牲」、「叫女兒來聊天,結果夫妻及女兒三人用迷藥,在女兒面前強姦別人母子」、「阿捏係畜生」、「丙○○,四腳落地畜生,少年時開賭場、詐賭」、「畜生啦!抽菸啦!在女兒面前糟蹋別人母子,這樣不是畜生,已經20幾年了!10幾年前污辱別人母子!這就是畜生,對不對」、「要不然就叫來開賭場、詐賭,這畜生在抽菸啦,四腳落地的畜生啦!」、「你會鴻幹,你幹我老婆,我幹你祖媽,全家人含女兒用藥迷姦別人太太,畜牲,幹你祖公500代、夫妻都畜牲,全家都畜牲」、「00號丙○○用藥和妻子和女兒三人聯手迷姦別人的妻子」、「全家都是畜牲」、「畜牲丙○○」、「危害社會的毒蟲」、開賭場詐賭」等不實及足以貶損告訴人丙○○名譽之事項,已詳為敘述,並提出住家監視器影像供作證據。告訴人丙○○所提出之住家監視錄影器影像業經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進行勘驗,被告確實有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對告訴人丙○○講出上揭不雅及不實之言語,足認告訴人丙○○所述為真實。
  ㈡告訴人丁○○於警詢及偵訊中對於被告有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有對告訴人丁○○講出「四處給人家幹」、「畜牲」、「去給人家幹」、「破麻,要四處去給人幹才有錢賺」、「兩隻母畜牲三隻都畜牲去給人幹」、「去給人家幹 沒人要給你錢」、「現世報,四處去給人家幹」、「畜牲」、「兩隻畜牲出來了」、「一隻畜牲母、跟畜牲,兩隻畜牲、母的畜牲,跟大隻畜牲迷姦別人母子,三隻都是畜牲」、「又多一隻公的畜牲,總共五隻畜牲」、「00號丙○○用藥和妻子和女兒三人聯手迷姦別人的妻子」、「全家都是畜牲」以及朝丁○○吐口水,並以容器裝水後朝丁○○潑灑,致丁○○為水淋溼等不實及足以貶損告訴人丁○○名譽之事項及行為,已詳為敘述,並提出住家監視器影像及手機錄影檔案供作證據。告訴人丁○○所提出之住家監視錄影器影像及手機錄影檔案業經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進行勘驗,被告確實有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對告訴人丁○○講出上揭不雅及不實之言語以及對告訴人丁○○吐口水及潑水等行為,足認告訴人丁○○所述為真實。
 ㈢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中對於被告有於附表標號三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有對告訴人乙○○講出「畜牲」、「一隻畜牲母、跟畜牲,兩隻畜牲、母的畜牲,跟大隻畜牲迷姦別人母子,三隻都是畜牲」、「又多一隻公的畜牲,總共五隻畜牲」等不實及足以貶損告訴人乙○○名譽之事項,已詳為敘述,並提出住家監視器影像及手機錄影檔案供作證據。告訴人乙○○所提出之住家監視錄影器影像及手機錄影檔案業經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進行勘驗,被告確實有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對告訴人乙○○講出上揭不雅及不實之言語,足認告訴人乙○○所述為真實。
 ㈣被告辯稱監視錄影檔案影像是告訴人於平日先預錄被告日常的言談,再予以重新混接,而所稱的迷姦等情,確實是告訴人父女所為云云。然查,告訴人所提出之監視錄影檔案及手機錄影畫面,於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當庭進行勘驗,勘驗結果與告訴人所述之被告犯行大致相符,且未見有被告所稱之混接情事,被告所辯顯非事實;至於被告辯稱其妻遭告訴人父女下藥迷姦乙節,除被告自己之陳述外,被告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調查,以確認被告所述為真實。從而,本件被告犯行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㈠至㈢、附表編號二㈢、㈣、㈥及附表編號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就附表編號二㈠、㈡、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於如附表編號一㈠至㈢、附表編號二㈢、㈣、㈥及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時、地,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誹謗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又被告於附表編號二㈣及編號三所示之111年9月14日,於密切時、地,同時辱罵及誹謗丁○○、乙○○,及附表編號一㈢及編號二㈥所示之於111年10月23日,於密切時、地,同時辱罵及誹謗甲○○、丁○○等情,亦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從一重處斷。至被告其餘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妨害名譽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自認與告訴丙○○間有借貸關係,與告訴人丙○○及丁○○父女間有家庭糾紛存在,不思妥善、合理及合法的解決此間的問題,卻出於無意義的謾罵及誹謗來表達自己的不滿,行為至為不該,且造成告訴人嚴重的名譽損傷及困擾,犯後又一再否認犯行,並且做出無從查證之抗辯,且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自陳臺南高農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三個小孩,目前已經退休了,是靠兒子支援生活費用,獨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遭被告辱罵、誹謗之時間
遭被告辱罵、誹謗之地點
遭被告辱罵、誹謗之情節
宣   告   刑
一 
丙○○
㈠111年8月13日6時1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前

被告在臺南市○○區○○路00號住處內,大聲喧嚷「四處給人家幹」、「四角落地畜牲」、「叫女兒來聊天,結果夫妻及女兒三人用迷藥在女兒面前強姦別人母子」、「阿捏系畜牲」、「丙○○,四角落地畜牲,少年時開賭場詐賭」、「畜牲啦!抽菸啦!在女兒面前糟蹋別人母子,這樣不是畜牲,已經20幾年了!10幾年前污辱別人母子!這就是畜牲,對不對」、「要不然就叫來開賭場、詐賭,這畜牲在抽菸啦,四腳落地的畜牲」。
甲○○犯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111年10月4日20時24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前
被告在臺南市○○區○○路00號外,大聲喧嚷「你會鴻幹,你幹我老婆,我幹你祖媽,全家人含女兒用藥迷姦別人太太,畜牲,幹你祖公500代、夫妻都畜牲,全家都畜牲」。
甲○○犯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㈢111年10月23日19時57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前
被告在丙○○住處外之馬路旁,大聲喧嚷「00號丙○○用藥和妻子和女兒三人聯手迷姦別人的妻子」、「全家都是畜牲」、「畜牲丙○○」、「危害社會的毒蟲」、開賭場詐賭」。
甲○○犯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
㈠111年8月21日10時許
臺南市○○區○○路00號前
被告在其○○區○○路00號住處前,大聲喧嚷「四處給人家幹」、「畜牲」。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111年8月22日16時30分
臺南市○○區○○路00號前
被告在其○○區○○路00號住處前,大聲喧嚷
「去給人家幹」。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㈢111年9月11日21時21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前

被告在其○○區○○路00號住處前,大聲喧嚷「破麻,要四處去給人幹才有錢賺」、「兩隻母畜牲三隻都畜牲去給人幹」、「去給人家幹 沒人要給你錢」、「現世報,四處去給人家幹」。
甲○○犯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㈣111年9月14日19時58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前

被告在其○○區○○路00號之圍牆內,大聲喧嚷「畜牲」、「兩隻畜牲出來了」、「一隻畜牲母、跟畜牲,兩隻畜牲、母的畜牲,跟大隻畜牲迷姦別人母子,三隻都是畜牲」、「又多一隻公的畜牲,總共五隻畜牲」。
甲○○犯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㈤111年9月25日20時許

臺南市○○區○○路00號前

被告在其○○區○○路00號之圍牆內,朝丁○○吐口水,並以容器裝水後朝丁○○潑灑,致丁○○為水淋溼。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㈥111年10月23日19時57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前
被告在丁○○住處外之馬路旁,大聲喧嚷「00號丙○○用藥和妻子和女兒三人聯手迷姦別人的妻子」、「全家都是畜牲」。
與編號一㈢部分為數罪併罰
乙○○
111年9月14日19時58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前

被告在其○○區○○路00號之圍牆內,大聲喧嚷「畜牲」、「一隻畜牲母、跟畜牲,兩隻畜牲、母的畜牲,跟大隻畜牲迷姦別人母子,三隻都是畜牲」、「又多一隻公的畜牲,總共五隻畜牲」。
與編號二㈣部分為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