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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3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煒倫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1.被告甲○○與代號AC000-K112042之人(姓名、年籍詳卷,下均稱A女)前為友人,曾因愛慕A女而向其表白,然遭A女明確拒絕。甲○○雖知A女無意與自己有更加親近之關係,竟仍基於對A女跟蹤騷擾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A女為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2.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甲○○涉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提起公訴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甲○○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施跟蹤騷擾罪嫌,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業已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被告所涉跟蹤騷擾行為一覽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告行為
1
111年11月11日0時59分許
臺南市A女住家(地址詳卷)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自己與其他人的對話截圖予A女,該對話中有甲○○之生殖器照片,並稱「剛剛正要開A片看的時候看蛋蛋上有一顆像痘痘的東西,擠下去就大流血」等語,使A女於左列地點閱讀該訊息後心生畏怖。
2
111年11月29日23時57分至30日7時32分許
臺南市A女公司(地址詳卷)
至A女公司等候,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訊息向A女稱:我寫了一封信想在妳離開公司錢拿給你,但我都等不到,你不出現我就不會回家;我還在這裡等等語。
3
112年1月17日22時17分許
同上
至A女公司,將送A女之禮物放在A女之機車上,並在附近等候,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訊息向A女稱:送妳的禮物還喜歡嗎等語,並附上所拍禮物放在機車上之照片。
4
111年11月11日至112年3月7日
不詳
以撥打電話等方式不斷試圖聯絡A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