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鳳鳴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營偵字第2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堂銘告訴被告戴鳳鳴妨害名譽案件,
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
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於113年1月3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
告訴狀1紙在卷
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112年度營偵字第2504號
被 告 戴鳳鳴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鳳鳴與陳堂銘為鄰居關係,於民國112年7月19日18時12分許,2人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南市○○區○○○街00號前道路,因細故而生口角糾紛,戴鳳鳴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靠爸」、「你娘哩客兄公」(臺語)等穢語等語辱罵陳堂銘,足以貶損陳堂銘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陳堂銘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 | |
| 被告戴鳳鳴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新營分局南示警營偵0000000000卷第3-9頁,本署112營偵2504卷第33-24頁) | 被告戴鳳鳴坦承於上開時、地,曾口出「靠爸」、「你娘哩客兄公」等事實,然辯稱:那是我的口頭禪云云。 |
| 告訴人陳堂銘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新營分局南示警營偵0000000000卷第11-12、13-14頁,本署112營偵2504卷第31-32頁) | 告訴人指訴於上開時、地,遭被告以前開字詞辱罵之事實。 |
| (新營分局南示警營偵0000000000卷第11-12、13-21-22頁) | |
| 證人楊智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新營分局南示警營偵0000000000卷第29-31頁) | |
| ⒈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新營分局南示警營偵0000000000卷第33-35頁) ⒊告訴人提供之譯文1份 暨本署 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2份 (本署112營偵2504卷第35-41頁) | 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以「靠爸」、「你娘哩客兄公」等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 修 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 立 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