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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9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明憲


選任辯護人  林芥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明憲無罪。
    判決要旨
本案並無證據支持「全年無休24H神隊友快遞」平台詐騙集團成員成立,且該平台過往亦曾以相同報酬收貨代寄空軍一號之個案,故與神隊友平台合作至少一年、且無查驗確認貨物權責之被告,難以認為有「代送貨物可能是人頭帳戶資料之預見」以及「幫助詐騙集團成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理    由
一、起訴事實及罪名
 1.起訴事實:
  ①緣起:
   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9月8日上午,以「吳建」名義透過交友軟體向蔡靖純騙說:要一起儲蓄結婚基金,錢存在蔡靖純的帳戶,請蔡靖純交付提款卡以便提領,使蔡靖純受騙上當,於是把她申請使用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的提款卡裝入包裹準備託運(以下簡稱中信銀行帳戶及本案提款卡)。
  ②被告犯罪事實:
   被告辛明憲於111年9月8日10時38分前,與LINE暱稱「全年無休24H神隊友快遞」者聯絡後,知道對方所交付的工作內容只是「依指示至定點收取包裹,再依指示至定點將包裹轉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內容極為單純,卻能獲得新臺幣(下同)500元的「高額報酬」。而依他的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該知道:⑴這種個案是極為單純之舉手投足之勞,卻能領取如此高額報酬或優厚待遇,並不合理。⑵「現今社會物流發達,目前提供寄取包裹或快遞之服務管道眾多便捷,任何人均得輕易前往各大超商或物流營業據點辦理寄件、領貨,是倘非運送之物件事涉不法,寄件或領取之一方係刻意隱瞞身分或相關識別資訊以規避稽查,實無額外給付報酬,委請他人代為收取包裹後至他處寄送之必要,而可預見包裹內極可能為與詐欺犯罪有關之物品,而現今社會詐欺犯罪猖獗,包裹裡最有可能的就是人頭帳戶資料」。但辛明憲卻為了賺取500元報酬,心裡抱持就算幫助詐騙集團的人行騙也無所謂的念頭,於當天10時38分左右,前往台南市東區自由路2段蔡靖純住處收受她所交付內有本案提款卡的包裹,並於當天10時47分左右,把包裹帶到台南市○○區○○路000號「空軍一號(仁德站)」客運業者,指定收件人「黃彥傑」而透過空軍一號把蔡靖純的包裹寄到空軍一號三重站,而使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提款卡。辛明憲並因此而獲得500元報酬。
  ③後續: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提款卡前後,從111年9月8日起到22日為止,透過LINE邀約騙取告訴人徐志明投資虛擬貨幣,也使徐志明受騙上當,而於當月22及23日,先後共匯款20萬元到本案提款卡的中信銀行帳戶。
 2.起訴罪名:
    因此認為被告涉嫌觸犯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方面的答辯
 1.被告:
  ①我的本業是計程車司機,我和「全年無休24H神隊友快遞」(以下簡稱神隊友)合作了快一年,幾十件個案。我們有一個LINE的群組,裡面成員是神隊友的老闆以及連同我在內的3位司機。
  ②我和神隊友配合個案的收款方式是20公里內收費500元,超過20公里老闆會另外向我詢問價錢多少,因為我的本業向來就是以公里數計費。
  ③神隊友的老闆雖沒有特別要求不能打開包裹查看,但這是個人隱私問題。我之前曾在嘉里大榮貨運服務,也不可能跟客戶說打開來查看一下包裹內容。
 2.辯護重點:
  ①被告在110年9月28日之前就跟神隊友平台合作,他也相信神隊友平台是正當的民間運送單位。
  ②作為送貨員的被告並無查驗貨物的必要,且訴外人蔡靖純託送的物品為牛皮紙袋,並沒有說明內容為何,被告無法得知牛皮紙袋內裝的是本案提款卡。
  ③500元的運送費用雖然高於黑貓宅急便及郵局快遞,但黑貓、郵局因有大量的貨物來分擔運送成本,可使收費較為便宜,本案神隊友的服務條件與黑貓、郵局有所不同。
  ④被告正職為計程車司機,參考計程車業者55688官方網站的收費標準,超過5公里、未達10公里的費用就是300 元。若以車程計算,台南地院到台南高鐵站的距離大約是20公里,計程車費用為620元,所以500元並非高額且不合理的報酬。
  ⑤本案難以認為被告會因為500元的報酬,進而預見代送的貨物是存摺或提款卡,並進而去推論存摺提款卡是為了要提供詐騙集團使用。
  ⑥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預見蔡靖純所託送貨物是存摺或提款卡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具有幫助犯罪的認知,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
   
三、基礎事實及證據
  1.告訴人徐志明被詐騙的錢匯入蔡靖純的中信銀行帳戶(證據:告訴人在警局的陳述、告訴人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明細影本、蔡靖純中信銀行帳戶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2.蔡靖純也是被騙而託運本案提款卡(證據:證人蔡靖純在警局及地檢署的陳述、蔡靖純所提出與「吳建」的對話內容截圖)。
  3.被告前往蔡靖純住處收取「以牛皮紙袋包裹的本案提款卡」,並從蔡靖純住處送往空軍一號仁德站託運(證據:被告與證人蔡靖純的陳述、蔡靖純住處前的監視器畫面截圖、蔡靖純所提出的她父親與被告手機的通話紀錄截圖)。
  4.蔡靖純住處距離空軍一號台南仁德站距離1.6公里(證據:google地圖查詢結果,並標示汽車交通時間為5分鐘)。
  
四、本院的判斷
 1.神隊友並非詐騙集團成員所組成:
  ①起訴書出現「受自稱『全年無休24H神隊友快遞』之詐騙集團成員.....」等文字(第1頁倒數第3-4行)。如果不是筆誤,似乎認為神隊友平台是詐騙集團成員所成立。
  ②但本案並無證據顯示神隊友平台是詐騙集團成員所成立經營,且依據被告所提出110年9月8日起至111年11月3日止的神隊友平台全部對話紀錄(本院被證卷全卷),可以得知這是個長時間營運的託運平台。
 2.被告與神隊友平台已合作相當時間:
  ①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時,提出神隊友平台自110年9月8日起至111年11月3日止,長達487頁的全部對話紀錄(本院被證卷全卷)。從內容觀察,都是神隊友平台接案、報價、運送過程以及陳報完成的Line連絡內容。且數量鉅大,從常情判斷應該不是為了本案而臨時偽造的內容。
  ②從上述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運送本案提款卡時,已經和神隊友平台合作至少一年。
 3.本案提款卡不是第一件透過空軍一號託運的個案:
  神隊友平台於111年1月28日,也因接案而派司機前往(南科)日月光公司收取貨物,載往「空軍一號」仁德站寄送貨物到新竹站,費用500元(本院被證卷230-232頁)。由此可知,本案並不是神隊友平台首次收貨後代客委託空軍一號託運的個案,且報酬相同。
 4.500元不是非合理高額報酬:
    ①1.6公里的運送距離收取500元的費用,雖然比一般人經常使用的黑貓宅急便以及郵局快遞高,也比被告方面提出的「全球快遞55688」高(本院被證卷第3頁)。但本件並非單純「託運」,而是「託運」外加「代寄」服務,所以不能只從費用高於一般託運業者,就認為是「不合理的高額報酬」。
    ②自由市場的特性,是商業經營者(下稱業者)提出商品或服務,並定出價格。一般消費者如果認為需要上述商品或服務,且價格可以接受,該項業者提出的商品及服務就能 在市場上生存。若一般消費者無法接受業者所定的價格,除非業者選擇降價,否則該項商品或服務將被市場淘汰。而追求最大利潤正是業者經營商業的目標。因此,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部門(尤其是司法部門)不宜也無權片面判斷收費標準是否合理。
    ③現今台灣社會,一個便當若需花費將近100元的金額,則「馬上到府收件、車行1.6公里後代客寄送包裹」收取500元報酬,在沒有確切統計數據可以支持結論的情況下,本院認為難以輕率評價為「高額」。
  5.運送業者原則上並無查問貨品之權責與義務:
  ①黑貓宅急便或郵局接受託運服務時,雖會要求託運人在單據上填寫託運物品的種類,但不要求託運人開啓查驗。因為填寫託運物品的目的在於排除運送的風險(例如避免運送途中燃燒爆炸),且每個彌封的包裹都是託運人的隱私,託運人沒有必要為了付費享受服務犧牲自己的隱私。
  ②因此,本院認為託運小型包裹業者,並沒有「確認託運物品」的義務,因為每一個「確認」過程,都是對託運者隱私權的侵害。本院也相信,如果蔡靖純是委託黑貓宅急便或郵局人員運送本案提款卡,黑貓或郵局所屬人員不會被偵查或起訴。同為託運業者,僅因收費高低、服務範圍不同、是否有商品業登記,而受到刑事偵查的不相同的處遇,並不符合平等原則。
  6.結論: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案並無證據支持神隊友平台是詐騙集團成員所成立,神隊友平台過往也有以相同報酬收貨代寄空軍一號的個案,且被告與神隊友平台合作至少一年,也沒有查驗確認貨物的權責。在欠缺積極證據的情況下,難以只用本院無法認同的經驗法則,認為被告有「代送貨物可能是人頭帳戶資料的預見」以及「幫助詐騙集團成員犯罪的不確定故意」,依法應判決無罪。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的
規定,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由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董和平及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