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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3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輝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與丙○○因網路遊戲結識成為網友。緣甲○○於民國109年1月31日至12月2日間向丙○○借款,其後丙○○拒絕再予借款。甲○○借款未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或語音予位於臺南市學甲區居處(地址詳卷)之丙○○,暗指其握有與丙○○性交之影片(無證據證明甲○○有竊錄行為),如丙○○不願意借款即將影片散布之意,恫嚇丙○○;並於110年10月25日寄送內有「在來我就每戶發影片和公司了,機會我給妳了,妳不要的」等文字之信件及有女性下體裸照之照片至丙○○位於臺南市學甲區之居處,使丙○○心生畏懼,而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75萬200元至甲○○所提供員林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內。經丙○○不其擾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曾與告訴人發生過性行為,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LINE傳送附表一所載之文字或語音予告訴人丙○○,亦有透過其名下之郵局帳戶取得告訴人所匯合計共75萬200元之款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並辯稱:㈠伊不知道告訴人之住處,告訴人也沒說過住址,伊並無寄送附表一編號11之信件給告訴人;㈡伊會傳送上開文字或語音給告訴人,是想要找告訴人拿回手環,又因為告訴人曾經刺激伊、說話侮辱伊的母親,伊有錄下告訴人道歉的影片,訊息中之影片應該是指該道歉影片,伊根本沒有與告訴人之性愛影片或照片,如果所傳送的訊息造成告訴人害怕,伊承認恐嚇,但絕對沒有恐嚇取財,告訴人所匯出的款項,都是伊向告訴人的借款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因網路遊戲結識成為網友,兩人曾經發生性行為,被告於109年1月31日至12月2日間有向告訴人借款;又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傳送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之訊息或語音予位在臺南市學甲區居處之告訴人,及告訴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合計75萬200元至被告所提供之郵局帳戶內等情,均據被告所坦承,並有告訴人丙○○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訴(警卷第13至23頁、第25至31頁,偵1卷第37至43頁、第21至23頁,偵2卷第61至64頁、第243至244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譯文(警卷第39頁、第41頁,偵1卷第45至101頁,偵2卷第67至99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偵1卷第105至122頁)、被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0日止交易明細(偵1卷第133至215頁,偵2卷第143至224頁)、告訴人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警卷第53至111頁,偵2卷第107至120頁)在卷可稽,上開部分,應可認定。
  ㈡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伊從109年1月31日起至109年12月2日,總共借被告53萬2010元,這些是伊覺得被告很可憐,所以自願借他的。但是從109年12月6日起至110年10月7日,總共借給被告75萬200元,這些都不是伊自願借的,因為被告有傳LINE文字及語音訊息恐嚇說如果不借他,就要散布伊跟被告的性愛影片及照片,也有提到要把隨身碟給父母或鄰居,如果忘了、不介意讓伊想起來等語,伊也不知道被告是否有偷拍,因此心生畏懼,才會開始一直交付財物給被告。在110年10月25日回家時,發現住家信箱有一信封,有一段文字及女性下體裸照,因為伊只跟被告發生過性行為,也只有跟被告有金錢糾紛,加上被告之前就曾經說過如果不借他錢,他就要寄東西給伊,所以才會肯定信件是被告寄來的,伊不知信件上所附之下體照是否為伊本人,信件上面有好幾段文字,覺得最後一段文字是在恐嚇伊,使伊心生畏懼。此外,伊於110年10月7日,曾在伊住家外面跟被告碰面,有用手機轉帳給被告2萬元,然後就不再借錢給被告,並將被告手機號碼跟LINE封鎖,所以被告找不到伊,才會寄該封信件恐嚇伊等語(警卷第13至23頁、第25至31頁,偵1卷第37至43頁、第21至23頁,偵2卷第61至64頁、第243至244頁)。告訴人已詳細證稱曾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無法確定被告是否有偷拍性愛影片或照片,而被告卻以LINE持續傳送文字、語音訊息及寄送信件,向其恫稱要散布關於告訴人的性愛影片及照片,因此才持續匯款給被告,並非是自願借款。
 ㈢再觀諸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及語音訊息,編號1、2所示「還記得我們最後一次見面的時候我們做了什麼事情吧 如果你忘了的話 我不介意可以讓你再想起來」、編號3所示「要不要順便我把影片寄給你家隔壁的人看,要不要順便寄給你父母看對不對,沒關係喔,沒關係。跟我一點也沒關係,『那你會跟我發生關係,還一副一臉那麼享受的樣子』,還是你自己要順便看一看?」,由上開「發生關係」及「一臉享受」等字句,明顯可知被告所指是與告訴人發生性行為之影片,而與被告所辯稱是告訴人道歉影片無關,且被告已有恫嚇要將影片寄給告訴人鄰居、父母之說法;編號4所示「晚一點我再請人送東西到你家給你父母」、「我再看你父母看到我給他們東西,你爸媽受不受的了」,顯然持續以散布性愛影片給告訴人父母恐嚇告訴人,甚而於編號5、6、7所示「我乾脆直接拿東西去問你父母看你父母要收多少啦」、「那我直接把東西拿給你父母看你父母要花多少?」、「今天我朋友一定會出現在你家的。我MD,我不想再跟你講話了,直接叫你家裡的人看要拿多少來買回東西。」、「反正你跟你朋友覺得我在唬爛你們嗎?我在坑你們嘛對不對啊,既然你們這麼認為。來我MD我就一次做絕一點好不好?你的鄰居公司所有同事最後你父母一定會拿到的。要死大家一起來啊,要麼就來個魚死網破嘛對不對?」、「你有本事你今天弄給我啊對不對 包括我連隨身碟我直接給你啦 免得你以後說什麼 媽的 我拿什麼威脅你威脅你」,則持續有要脅告訴人以金錢贖回影片、隨身碟之意,並恫嚇告訴人不要不相信,要將影片給其鄰居、公司同事、父母,且一定會拿到、大家一起死;另編號8所示「反正你現在只有兩個可以選而已啦第一就是湊出來 第二就是什麼都不要 阿什麼都不要的後果 我相信你自己也很清楚 不用我講吧」、「既然是你自己不要的 你放棄了 阿你喜歡花大條的 我就讓你花大條的」,被告再次威脅告訴人如果不給錢,就要承擔更大的後果,在在均可佐證告訴人上開所述,被告以要散布關於告訴人的性愛影片乙事要脅其交付財物之恐嚇取財等情屬實可採。
 ㈣被告雖否認寄送上開恐嚇信件,並表示不知告訴人住處云云。然被告確實於所傳送予告訴人之LINE文字或語音訊息中,多次說要寄出影片給告訴人鄰居、父母或是送到告訴人家裡,還強調「一定會拿到」(附表一編號3、4、6、7、9所示內容),若被告確實不知告訴人住處,如何順利送達上開影片,告訴人又何必擔心家人發覺,足見被告應知悉告訴人之住處。再者,由告訴人收到之恐嚇信件翻拍照片(警卷第35至37頁)觀之,不僅有女性下體裸照,所記載「在來我就每戶發影片和公司了,機會我給妳了,妳不要的」等文字,與被告之前持續恫嚇告訴人,要將影片寄送給告訴人之鄰居、公司同事、父母等語如出一轍;且由告訴人所稱,其僅有與被告發生關係及存有金錢糾紛,其他無關之人,實無寄送該恐嚇信件之動機。此外,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110年9月26日傳送語音訊息係「已讀不回是哪招」、「你還是真的打算不回我就對了」,顯見告訴人不再理會被告;而告訴人證述:伊於111年10月7日手機轉帳給被告2萬元,之後就不再借錢給被告,並封鎖被告等情,亦與被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卷第211頁)所示匯款情況相合,是被告因此改以寄信方式恐嚇告訴人,確屬可能。綜上各節,上開恐嚇信件係被告所寄送乙節,應堪認定。
 ㈤綜上,被告所辯,均無可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恐嚇取財罪質,有時含有詐欺性質,其與詐欺罪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者,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則為恐嚇取財(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8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縱其實際無偷拍性愛影片而係以虛構之事端告知告訴人,然被告卻以上開恫嚇之方式,使告訴人畏懼如不借款,則恐將遭被告散布其2人之性愛影片,故被告之目的實係使告訴人生畏懼之心理而獲取財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㈡又被告本案犯行固先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語音訊息及寄送信件恐嚇告訴人,然被告係本於同一事由恫嚇告訴人,使其心生畏懼而陸續匯款,被告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恐嚇取財之犯意,客觀上所侵害為相同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憑己力由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在告訴人不願借款後,竟以要脅將告訴人性愛影片散布,即寄送或交付予其父母、同事、鄰居等之恐嚇方式,迫使告訴人出借款項而交付財物,除使告訴人心生恐懼,亦危害社會秩序與安寧,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非輕微。又被告推諉否認犯行,飾詞圖卸,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不佳,難認其有任何悔悟之情。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未婚,目前為臨時工,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恐嚇告訴人所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均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本件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恐嚇時間
恐嚇方式及內容
1
109年12月06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07時49分
阿你自己不是說領錢那天再給你 你自己講的餒 阿如果我不繳我沒地方住 沒地方住我沒工作 請問要怎麼還拉 蛤 你跟我講
07時49分
你不要老是就講到弟弟好不好 我根本就最近沒有他的聯絡方式 我要怎麼找
07時49分
頂多大不了 被趕出來而已啊不用住阿 沒得住也沒辦法工作 而且這樣子 你就不要到最後在那邊跟我有的沒有的
12時08分
小姐 我11月我也有預支餒 阿那個不用讓公司扣嗎 啊我沒地方住 請問一下 來你跟我講 我沒地方住 我要怎麼工作 我要怎麼洗澡 我要怎麼休息 你告訴我 我沒車餒
12時11分
沒關係 不用了 我現在人家要我走 我現在東西收一收 我走了 就這樣 我不會再 LINE你了
13時43分
我簡單講 你就是不想幫我嘛 我只問你最後一次而已 你不想 那就算了 我自己東西收一收我就走了 我等到就算等到下個月15號領錢 我那些錢我絕對也是拿來租房子用的
15時06分
還記得我們最後一次見面的時候我們做了什麼事情吧 如果你忘了的話 我不介意可以讓你再想起來
15時06分
就這樣 我也不會再打擾你了 就這樣
15時27分
請問一下 我會嫌你什麼啦
15時29分
那是你自己的認為吧 這同樣的嘛 有時候我講什麼 你自己也都是說我自己在那邊想的 不是嗎
2
109年12月06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還記得我們最後一次見面的時候,我們做了什麼事情吧」
「如果妳忘了的話,我不介意可以讓妳再想起來」
3
110年5月13日至5月14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醜車,說話不用那麼難聽,不然你家的車是有多好是不是啊,現在跟我一點什麼關係都沒有,要不要順便我把影片寄給你家隔壁的人看,要不要順便寄給你父母看對不對,沒關係喔,沒關係。跟我一點也沒關係,那你會跟我發生關係,還一副一臉那麼享受的樣子,還是你自己要順便看一看?
4
110年8月29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晚一點我再請人送東西到你家給你父母
你那麼喜歡把我講成這個樣子,那我就如你所願啊,我再看你父母看到我給他們東西,你爸媽受不受的了
5
110年9月1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我乾脆直接拿東西去問你父母看你父母要收多少啦
丙○○我只能說你不錯,我明天就親自下去,下臺南一趟到你家拜訪一下,其他的我不想講了
6
110年9月13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你不接喔,啊你不接,那我直接把東西拿給你父母看你父母要花多少?
7
110年9月24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06時36分
所以你現在很囂張是不是啊,你在囂張什麼?哈,好啊,沒關係,你那麼囂張是不是,今天我朋友一定會出現在你家的。我MD,我不想再跟你講話了,直接叫你家裡的人看要拿多少來買回東西。你很囂張嘛,我看你怎麼囂張給我看啊。
06時42分
隨便啦,反正你自己想想看今天你要怎樣去跟你父母解釋這樣就好了,其他的老子沒姓去。
06時43分
反正你跟你朋友覺得我在唬爛你們嗎?我在坑你們嘛對不對啊,既然你們這麼認為。來我MD我就一次做絕一點好不好?你的鄰居公司所有同事最後你父母一定會拿到的。要死大家一起來啊,要麼就來個魚死網破嘛對不對?
12時30分
阿不然你打算要怎麼處理阿 來啊 你跟我講啊
12時33分
然後我發現你說什麼 不想再跟我繼續有聯繫 什麼什麼的 吼 我覺得這個是唬爛的吧假的吧 感覺你還是一樣想要繼續還是跟我有聯繫 如果你真的那麼不想 媽的 就算拚死你也會想辦法弄出來 不是嗎 可是感覺你就不是不想阿 你還是希望一直跟我有聯繫的關係阿 不是嗎
12時35分
喔 所以意思照你這樣說 你也不急就對了啦 你也無所謂就對了 哇 這樣你時間很有就對了 反正你時間多到會繼續就是跟我一樣 就是時間繼續歡(台語)就對了 所以這就跟你當初講的也不一樣啊 不是嗎 一直在那邊講說什麼 最好趕快處理完 然後跟我沒有關係沒有聯繫什麼的 這個唬爛的吧
12時36分
現在是你不結束 不是我 你有本事你今天弄給我啊對不對 包括我連隨身碟我直接給你啦 免得你以後說什麼 媽的 我拿什麼威脅你威脅你 有的沒有的啦
15時34分
問了也不回 然後改那種韓國名 想也知道 大概大概也猜得出來你改那個名 也知道你改什麼的啦
20時46分
現在就是 打算就是 完全要忽略我就對了 是不是 好啊沒關係啊 反正後悔的人不會是我
8
110年9月25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01時19分
喔 所以意思照你這樣子講
意思就是說你隨便就對了 所以意思說 你父母要是承受不了 阿你也無所謂就對了 你也隨便了就對了
01時19分
那明天見吧
06時14分
反正你就自己想想吧
看你要怎麼決定啦 阿如果你什麼都不要的話 你自己去想 如果你什麼都不要 你對你朋友那邊要怎麼交代 他這樣用信用卡 信用卡那種東西我知道太多了 你一個月沒繳 他在對銀行的信用就沒了啦
第二個月 利息一定會增加的啦 然後再來是你自己啊 你外面那些就像你講的 你欠的你要怎麼還 你一個月你才多少而已 那你們是寧願是甘願去湊出來 讓我有辦法去弄給你們
還是你們什麼都不要 阿後面過得更慘 你們自己選吧
06時14分
當然 你有辦法今天趕快弄給我
我就今天趕快弄給你
06時14分
你也有 看護那邊
媽的 我打電話打電話過去他們 他們還要再拿合約過來 我又要寫一次 這樣子你懂不懂 如果我是出國了 我跟那個看護的合約也就沒了
06時14分
你是聰明人啊
我相信你不會傻傻的 不可能錢都不要啦
06時15分
反正你自己想一想
想好之後你再跟我講 你打算怎麼樣
06時15分
然後有一個重點
你要用腦子自己去想 如果我真的要唬你還騙你 我人早就失蹤了 我會讓你連找都找不到啦 可是你自己去想一想 多久了 我有沒有這樣子幹過
06時19分
唉唷 我比你還要急
我也比你更要煩 因為我也很怕 我也很擔心你沒有錢用 我也有一直再找朋友 一直再找 媽的 會理我的根本就沒幾個 有的根本就是敷衍打炮我而已 我比你更急 我比你還要煩ㄟ
我也很擔心你好不好
06時20分
就像我剛剛跟你講的啦
要嘛就要快啦 要不然我真的不知道什麼時候 媽的 會出 會出 會出去阿 我這兩天我為什麼 我一直狂
LINE
你的 我比你更急阿
我比你更擔心你沒錢用阿 阿不然我差什麼 媽的就算我今天去賣腎了啦 我請了看護了 我真的賣了啦 媽的我也沒辦法出去阿 這樣子你懂不懂啦 我賣了我開了刀 不就等於我更嚴重
06時20分
反正你現在只有兩個可以選而已啦
第一就是湊出來 第二就是什麼都不要 阿什麼都不要的後果 我相信你自己也很清楚 不用我講吧
06時26分
總之 這一次不會讓你失望
06時30分
大姊 我就算弄了也要直接去銀行
直接寫單用一次的 就像我講的 我沒時間了
06時34分
中部的醫院不是像你們南部的醫院
都有好嗎 再來 那是必須得醫院裡面附設有
SEVEN 才會有提款機那種東西好不好
07時16分
本來我們這邊就有開半天了阿
本來就有開了阿 不管今天有沒有 我看護我必須也是要先弄到吧 就算它今天有開 我沒看護我是能去寫逆啦 重點是在於看護 我要有請到看護 沒看護就算他媽的開 24 
小時 我也去不了 這樣子你不懂 阿聽你這樣子講 意思就是說 喔那好啊 你想要放棄是不是 阿你什麼都不要 阿你就直接講就好了啊
那也不用浪費時間了阿
07時19分
好了 那我大概知道了
你就是 確定就是什麼都不想要了嘛 那我知道了
07時20分
那我直接叫他們安排我星期一直接去就好了
09時08分
我說了 我很急
我趕時間 我也很急 阿你一副無所謂 就是一副不想要 阿你就不想要 我要講什麼啦 我已經跟你講了 打給你的時候已經跟你講清楚 我很急我很趕 我沒有很多的時間 阿你一直要在那邊跟我耗
09時39分
既然是你自己不要的 你放棄了 阿你喜歡花大條的 我就讓你花大條的
09時40分
看樣子你今天也是沒上班阿
那正好阿
09時40分
既然你要放棄了 那你就不要開條件什麼的要我答應
09時50分
威脅 我他媽威脅你什麼 是你自己說不要 你放棄的喔 啊我何時會出去我怎麼知道 他們根本沒有給我一個限定的日子 阿我是不是跟你講 我根本也不知道 我威脅 我威脅你什麼 阿你想要我威脅你 是不是 你是要我威脅你是不是
09時50分
是你自己你他媽的
你自己說不要 他媽的現在講說我威脅你 他媽的我威脅你什麼了拉 
09時51分
你再掛我電話看看
09時53分
不方便 不方便什麼 你又沒在上班 要不然你現在上樓阿 你打給我啊
09時54分
你要你就直接打來
10時14分
阿想好了沒
11時52分
所以你是要今天湊就對了 是嗎
9
110年9月26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予告訴人:「東西我會叫人寄,就這樣」、「何時回我就何時處理」、「你時間多能耗,我陪你耗」、「要回自己打來」
10
110年9月26日
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12時32分
已讀不回是哪招阿
12時33分
那我也學你好了
以後我也都已讀不回
12時49分
問你最後一次 
你還是真的打算不回我就對了
11
110年10月25日
寄信件予告訴人,內容為一裸體照片及文字「在來我就每戶發影片和公司了,機會我給妳了,妳不要的」等

【附表二】
編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元)
1
109年12月6日
15時57分
2,000
2
109年12月8日
17時30分
400
3
109年12月12日
5時25分
2,000
4
109年12月13日
6時24分
3,000
5
109年12月14日
6時23分
2,000
6
109年12月14日
18時02分
2,500
7
109年12月15日
17時57分
1,000
8
109年12月17日
4時19分
1,500
9
109年12月20日
17時28分
800
10
109年12月21日
12時41分
800
11
109年12月23日
12時07分
1,300
12
109年12月26日
18時26分
500
13
109年12月27日
16時03分
500
14
109年12月28日
12時50分
800
15
110年1月2日
16時09分
2,500
16
110年1月3日
16時10分
2,500
17
110年1月5日
12時36分
3,000
18
110年1月5日
17時54分
3,000
19
110年1月6日
12時21分
1,300
20
110年1月10日
12時50分
3,000
21
110年1月11日
12時46分
5,000
22
110年1月12日
4時27分
3,500
23
110年1月13日
6時26分
3,000
24
110年1月13日
18時32分
2,000
25
110年1月15日
6時14分
2,000
26
110年1月18日
21時07分
1,000
27
110年1月23日
13時21分
1,500
28
110年1月24日
18時33分
1,000
29
110年1月28日
18時45分
1,000
30
110年1月31日
19時08分
1,000
31
110年2月1日
12時27分
2,000
32
110年2月2日
22時31分
2,000
33
110年2月3日
12時02分
1,000
34
110年2月4日
21時28分
2,000
35
110年2月5日
21時14分
4,800
36
110年2月6日
16時52分
4,800
37
110年2月6日
21時37分
10,000
38
110年2月7日
22時36分
4,800
39
110年2月8日
12時03分
3,000
40
110年2月10日
14時57分
5,100
41
110年2月13日
14時17分
10,000
42
110年2月13日
22時12分
5,000
43
110年2月14日
21時14分
5,000
44
110年2月18日
19時30分
5,000
45
110年2月19日
18時43分
1,800
46
110年2月21日
2時00分
10,000
47
110年2月22日
21時33分
2,000
48
110年2月23日
21時07分
2,000
49
110年2月25日
23時05分
10,000
50
110年2月26日
21時59分
10,000
51
110年3月1日
16時53分
10,000
52
110年3月5日
19時35分
15,000
53
110年3月7日
7時48分
5,000
54
110年3月8日
17時20分
20,000
55
110年3月9日
18時17分
15,000
56
110年3月10日
4時35分
2,000
57
110年3月10日
12時28分
20,000
58
110年3月11日
12時58分
15,000
59
110年3月12日
20時31分
10,000
60
110年3月15日
22時35分
1,000
61
110年3月16日
21時19分
9,000
62
110年3月20日
21時39分
10,000
63
110年3月26日
12時55分
5,000
64
110年3月31日
6時38分
2,000
65
110年3月31日
12時55分
10,000
66
110年4月1日
7時35分
2,000
67
110年4月1日
12時14分
1,000
68
110年4月2日
7時26分
10,000
69
110年4月2日
21時24分
13,000
70
110年4月6日
20時29分
5,000
71
110年4月7日
12時26分
7,000
72
110年4月7日
17時53分
10,000
73
110年4月8日
6時50分
5,000
74
110年4月9日
14時20分
7,000
75
110年4月13日
7時28分
500
76
110年4月16日
9時15分
700
77
110年4月20日
21時29分
3,000
78
110年4月21日
7時48分
2,000
79
110年4月23日
6時03分
300
80
110年4月26日
6時48分
5,000
81
110年4月27日
12時42分
5,000
82
110年5月5日
12時11分
12,000
83
110年5月6日
12時03分
5,000
84
110年5月7日
18時04分
4,000
85
110年5月8日
5時05分
3,000
86
110年5月8日
7時05分
3,000
87
110年5月8日
12時32分
5,000
88
110年5月8日
21時35分
5,000
89
110年5月9日
5時55分
5,000
90
110年6月6日
6時45分
10,000
91
110年6月8日
6時17分
7,000
92
110年6月8日
12時11分
3,000
93
110年7月3日
21時39分
200
94
110年7月6日
12時50分
5,000
95
110年7月18日
21時59分
6,000
96
110年7月19日
12時02分
4,000
97
110年7月21日
21時00分
5,000
98
110年7月25日
11時46分
5,000
99
110年7月25日
19時45分
5,000
100
110年7月26日
6時29分
2,000
101
110年7月26日
9時05分
5,000
102
110年7月28日
12時49分
2,000
103
110年7月29日
12時56分
5,000
104
110年8月1日
22時32分
5,000
105
110年8月2日
22時24分
10,000
106
110年8月3日
22時33分
10,000
107
110年8月4日
22時17分
15,000
108
110年8月5日
23時12分
7,000
109
110年8月17日
12時55分
5,000
110
110年8月20日
7時55分
10,000
111
110年8月22日
21時48分
10,000
112
110年8月24日
13時35分
10,000
113
110年8月25日
12時51分
10,000
114
110年8月26日
7時55分
7,000
115
110年8月27日
12時56分
5,000
116
110年8月27日
21時01分
5,000
117
110年8月28日
19時40分
10,000
118
110年9月2日
6時58分
300
119
110年9月3日
12時13分
20,000
120
110年9月4日
11時03分
5,000
121
110年9月5日
22時52分
5,000
122
110年9月6日
13時54分
5,000
123
110年9月7日
7時56分
10,000
124
110年9月7日
12時25分
5,000
125
110年9月8日
18時04分
10,000
126
110年9月14日
12時56分
12,000
127
110年9月14日
21時52分
3,000
128
110年9月15日
12時51分
10,000
129
110年9月18日
22時34分
10,000
130
110年9月22日
19時58分
13,500
131
110年9月25日
22時32分
15,000
132
110年10月7日
22時41分
20,000
 
 
合計
75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