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易字第335號
112年度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英
謝吉興
前列被告共同
莊佳蓉律師
戴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佔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
正本,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刑事判決之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部分,顯係錯誤,
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