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83號
112年度易字第400號
被 告 許景陽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978號)及追加
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9563號、112年度偵字第6782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以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景陽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判決主文、
宣告刑及
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判決主文、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1及3部分應執行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二件
起訴書所述之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犯罪事實
一、許景陽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7日7時56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立登門市,徒手竊走貨架上由店長何怡欣管領如附表二所示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795元之遊戲包,返家打開包裝取得遊戲序號、密碼後(毀損部分未據
告訴),再將竊得之遊戲包放回店內。
嗣何怡欣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包辦理退貨,然遭總公司退回,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許景陽明知「Mephedrone」、「Methylone(bk-MDMA)」、「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
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取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而非法持有之。嗣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13時50分許,警方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執行搜索,在許景陽房間內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始悉上情。
三、許景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月23日14時1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頂美門市,徒手竊走貨架上由店長蔡育鈴管領之「包你發娛樂城超級足球」遊戲光碟片5片(每片價值新臺幣【下同】99元,合計495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返家取得遊戲光碟片內之遊戲序號後,再將上開光碟片放回原處。嗣蔡育鈴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一、上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坦承在卷(本院112易字第283號卷第51頁),復有起訴
書證據清單欄
所載之
證據可參,至竊盜之手法,另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白承認其係以徒手竊取光碟片放入包包後,返回住處,取得遊戲序號後,再放回原處(警三卷第5-6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
自承兩件竊盜的手法相同(本院卷第57頁)等語在卷,是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依法論科。
㈠核被告許景陽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2持有5包第三級品愷他命及45包毒品咖啡包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持有毒品行為,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該條例所規定之毒品,其犯罪即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是被告一經持有毒品,罪即成立,至其
為警查獲而持有行為終了時,應僅以一罪論處。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
審酌被告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按),犯罪之手法尚稱平和、侵害之財產
法益不高、未賠償被害人損害,另持有毒品部分,則其無視國家禁令,持有毒品,及其持有毒品數量、時間之久暫、其犯罪所生之潛在危害,惟念及其
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暨其自陳之
智識程度、工作閱歷、家庭生活狀況等(為保被告個人隱私詳見本院112易字第283號卷第5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
懲儆。
三、關於沒收部分:
㈠被告就竊得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遊戲包,價值為總計為2290元,為被告
犯罪所得之利益,故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㈡本件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品,經送驗結果確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已超過5公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第三級毒品之沒收,固無特別規定,然該持有第三級毒品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查獲之毒品即屬不受
法律保護之
違禁物;而盛裝附表三編號1-2所示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同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至於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須再
諭知沒收。至另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檢察官
另案偵查中,爰不另諭知沒收,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提起公訴及
追加起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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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立登門市 | 徒手破壞貨架上由店長何怡欣管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包,得手後取得遊戲包內之遊戲序號、密碼,再將遊戲包放回原處。價值1795元 | 許景陽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伍元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不詳時間、地點,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嗣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13時50分許,警方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執行搜索,在許景陽房間內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許景陽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愷他命伍包(檢驗前純質總淨重59.203公克,含包裝袋伍只),均沒收。 | |
| | | 「包你發娛樂城超級足球」遊戲光碟片5片。價值495元。 | 許景陽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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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序號:RFKEAA017805 密碼:NLDYDH3FUTDT |
| | | | ⑴序號:RFLEAA012738 密碼:KC79K9PVVVN9 ⑵序號:RFLEAA011581 密碼:5PKPAVNHHG6H ⑶序號:RFLEAA012786 密碼:436HE4PE79HX ⑷序號:RFLEAA012737 密碼:KYP9HEEMXXG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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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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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米黃色粉末外觀,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淨重35.630公克、檢驗後淨重35.605公克,純度約73.9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6.348公克。 (2)米黃色粉末外觀,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淨重48.076公克、檢驗後淨重48.038公克,純度約79.2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8.095公克。 (3)米黃色粉末外觀,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淨重2.026公克、檢驗後淨重1.980公克,純度約71.4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48公克。 (4)米色粉末外觀,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淨重2.036公克、檢驗後淨重1.971公克,純度約74.8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24公克。 (5)米黃色塊粉末外觀,檢出第三級毒品Methylone(bk-MDMA),檢驗前淨重2.410公克、檢驗後淨重1.896公克,純度約4.0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98公克。 | 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1年12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
| | | 【45包抽驗1包】 經檢視為黑色包裝外觀,內含橘色粉末及褐色塊狀物,檢驗前淨重2.61公克,取1.10公克鑑定用罄,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及2-氯-甲基苯丙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毒品咖啡包45包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01公克。 | 內政部警政署111年12月20日刑鑑字第1117048061號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
| | | (1)白色結晶外觀,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002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2)白色結晶外觀,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023公克、檢驗後淨重0.005公克,純度約77.99%,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8公克。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