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易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
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營偵字第2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