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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4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營偵字第2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