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東穎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83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
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東穎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貳年;又犯
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肆萬參千零柒拾參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郭東穎原係址設臺南市○○區○○里○○○00○00號王琮瑜所開設之「皇耀精密企業社」廠務,負責至上游廠商載運原物料給皇耀精密企業社,或載運皇耀精密企業社製作之半成品給下游廠商加工,再將下游廠商加工製作完成後之成品載回給皇耀精密企業社,任職
期間為民國109年5月1日至111年6月22日,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公司規定須將原物料、半成品、成品載運至指定地點,竟分別為下列之
犯行:
㈠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任職廠務之109年5月1日至111年6月22日期間,陸續將其業務上
持有、原應載運至交給下游廠商鑫宏企業社加工之煞車桿半成品共7萬餘支,變賣予不知情之第三人,以此方式將煞車桿半成品侵占入己;其
復於111年1月底,向下游廠商鑫宏企業社佯稱以須修改尺寸為由,取回9,000多支煞車桿半成品後,接續前開業務侵占之犯意,將9,000多支煞車桿半成品出售予不知情之興固實業有限公司,
嗣經上游廠商聖岱公司要求皇耀精密企業社交貨,經皇耀精密企業社員工依據上游原物料供應商出貨資料,清點庫存後發現上情,並經核算郭東穎自任職廠務起,擅自變賣共8萬4,673支煞車桿半成品,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262萬4,863元。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6月22日前某日,明知皇耀精密企業社並無進購銅線之需求,竟假冒皇耀精密企業社名義,陸續向上游廠商允勝五金有限公司(下稱允勝公司)、正鋒五金行訂購銅線,使允勝公司、正銓五合行
陷於錯誤,誤認皇耀精密企業社訂購銅線,因而交付銅線與郭東穎,郭東穎於取得上開銅線後,隨即變賣予不知情之第三人,嗣允勝公司、正鋒五金行持銅線出貨單據向皇耀精密企業社請款,皇耀精密企業社企業社亦未及時察覺而誤認有購進上開銅線,遂交付款項給允勝公司及正鋒公司,隨後皇耀精密企業社於111年6月22日,接獲通知發現郭東穎有在允勝公司附近折彎其
所載運銅線之異常行為,經詢問郭東穎後,郭東穎坦承上情,並經皇耀精密企業社核對庫存數量及進貨單據,發現共溢付銅線價款合計41萬8,21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皇耀精密企業社
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復有附件
證據清單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
可稽,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就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雖有數次侵占公司煞車桿之舉止,惟係於密接之時間及相近之地點陸續所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亦為相同之
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
接續犯,僅論以1業務侵占罪。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佯稱為皇耀精密企業社訂貨之方式,分別向被害人允勝公司及正鋒五金行行使
詐術而詐得財物,其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有別,各分別論以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
審酌被告趁身為
告訴人廠務之業務身分,將持有客戶之煞車桿變賣獲利,復以皇耀精密企業社之名義詐欺廠商之原物料變賣售,造成公司數百萬元之損害,
迄今未與公司
和解,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
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大學肄業,已婚,有小孩,收押前從事打零工,不用扶養父母親,經濟狀況不好等一切智識、經濟、家庭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被告犯罪所得共計3,043,073元(2,624,863元+418,21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5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證據清單
卷目:
一、院卷
①【本院12年度易字第970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稱「院卷」 (P1-211)
二、偵卷
①【南檢111年度他字第6314號】卷1宗,即下稱「偵一卷」
②【南檢112年度偵字第9614號】卷1宗,即下稱「偵二卷」
③【南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37號】卷1宗,即下稱「偵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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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供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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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5月12日警(緝)詢筆錄(偵二卷第11至13頁) | |
| | 112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偵二卷第33至35頁) | |
| | 112年8月31日 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29至30頁)【被告未到】 | |
| | 112年11月24日警(緝)詢筆錄(院卷第69至75頁) | |
| | 112年11月24日本院 訊問筆錄(院卷第101至104頁) | |
| | 112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129至131頁)【被告未到】 | |
| | 113年5月20日警(緝)詢筆錄(院卷第165至167頁) | |
| | 113年5月20日本院訊問筆錄(院卷第184至18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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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1月16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01至102頁) |
| | 111年12月19日偵訊筆錄【 具結】(偵一卷第83至84頁) |
| | 112年1月4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一卷第89至9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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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耀精密企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偵一卷第1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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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固實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偵一卷第14頁) |
| 金煜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偵一卷第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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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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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耀精密企業社出貨單【客戶:聖岱】(偵一卷第20至5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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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勝五金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偵一卷第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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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耀精密企業社出貨單【客戶:凱薩克】(偵一卷第64至7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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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勝公司請款單暨送貨單(偵一卷第62、92至9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