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于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
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00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沈于傑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被告沈于傑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見本院卷第77、79頁)及本院
勘驗擷圖(見本院卷第87至97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被告上開3次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為逞個人私欲,竟對女性之身體任意觸碰,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造成
告訴人等心理傷害且蒙受陰影,行為實屬不該,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雖於警詢及
偵查初訊時否認犯行,然於偵查終結前及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曾有竊盜、
偽造文書、毀損等前科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陳明之
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79頁),
暨告訴人等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9至12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不法與罪責程度、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項,依
限制加重原則,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112年度偵字第17007號
被 告 沈于傑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0樓之3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于傑意圖性騷擾,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趁附表所示之人(姓名年籍均詳卷)不及抗拒,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觸摸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身體隱私處得逞,
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C000-H112117、AC000-H112118及AC000-H112119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沈于傑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C000-H112117、AC000-H112118及AC000-H112119於警詢及偵查中
具結後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紀錄暨截圖照片及案發當時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
可參,足徵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又被告對告訴人AC000-H112119兩次觸摸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另被告就附表所示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
數罪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 奕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 耀 章
所犯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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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OO服飾店 | 沈于傑趁AC000-H112117不注意之際,從AC000-H112117後方,以手指碰觸AC000-H112117臀部往私密處位置,以此方式性騷擾AC000-H112117得逞。 |
| | |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3樓OOOOO櫃位 | 沈于傑趁AC000-H112118不注意之際,從AC000-H112118後方,以手從AC000-H112118之私密處往臀部觸摸,以此方式性騷擾AC000-H112118得逞。 |
| | |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至3樓手扶梯及3樓賣場 | 沈于傑於AC000-H112119搭乘電扶梯時,趁AC000-H112119不注意之際,繞到AC000-H112119之前方,以手背碰觸AC000-H112119之胸部1下,隨後於AC000-H112119逛賣場時,在AC000-H112119後方蹲下後,並以手指戳AC000-H112119之私密處1下,以此方式性騷擾AC000-H112119得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