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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易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宗叡



選任辯護人  歐致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該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稽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