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宗叡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該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
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
告訴狀各1份
可稽,
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