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安忠
邱進錄
富立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佳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112年度智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安忠、邱進錄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