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2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民國112年度簡字第2254號刑事簡易判決之
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之法官欄內「黃瓊蘭」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威龍」。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2年度簡字第2254號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將法官欄內之法官姓名誤載為「黃瓊蘭」,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