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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43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靜誼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乙○○多次對告訴人甲○○為跟蹤、騷擾行為,並多次侵入告訴人經營之易寶公司,經法院判處罪刑,僅以現存被告前案紀錄查詢,其於民國112年間因相類似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高達十件,另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審理,顯見被告全然無視告訴人之合法權益,恣意侵擾告訴人,法治觀念嚴重偏差;惟被告坦承犯行,且本案發生之時間係在告訴人對被告聲請保護令之前;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418號
  被   告 乙○○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易寶興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易寶公司)之職員,因故對易寶公司之負責人甲○○有所不滿,竟於民國112年4月12日14時13分許,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罔顧甲○○及易寶公司員工之阻止,闖入易寶公司,並持手機拍攝易寶公司辦公室內部公佈欄等處所(涉嫌妨害秘密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署偵查中及警詢中、證人楊泱璟於警詢中所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112年4月12日易寶公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在卷可查,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末請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內反覆為相同犯行,多次歷經警、偵程序後,猶無視法律或他人法益屢屢再犯,對於法治之觀念實有偏差,並有致生社會公益秩序危害之情節,請酌情從重量處其刑,以收取矯正之效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董  和  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  祺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