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靜誼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審酌被告乙○○多次對
告訴人甲○○為跟蹤、騷擾行為,並多次侵入
告訴人經營之易寶公司,經法院判處罪刑,僅以現存被告前案紀錄查詢,其於民國112年間因相類似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高達十件,另有其他案件尚在
偵查、審理,顯見被告全然無視告訴人之合法權益,恣意侵擾告訴人,法治觀念嚴重偏差;惟被告坦承
犯行,且本案發生之時間係在告訴人對被告聲請保護令之前;兼衡被告之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418號
被 告 乙○○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易寶興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易寶公司)之職員,因故對易寶公司之負責人甲○○有所不滿,竟於民國112年4月12日14時13分許,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罔顧甲○○及易寶公司員工之阻止,闖入易寶公司,並持手機拍攝易寶公司辦公室內部公佈欄等處所(涉嫌妨害秘密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署偵查中及警詢中、證人楊泱璟於警詢中所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112年4月12日易寶公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在卷可查,
足證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末請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內反覆為相同犯行,多次歷經警、偵程序後,
猶無視
法律或他人
法益屢屢再犯,對於法治之觀念實有偏差,並有致生社會公益秩序危害之情節,請酌情從重量處其刑,以收取矯正之效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董 和 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 祺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