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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8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44號
                                      112年度簡字第8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仁




選任辯護人  陳慈鳳律師(法扶律師,僅112年度簡字第844號)
被      告  黃鈺騰


            楊照輝


            林俊吉



選任辯護人  江鎬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柏霖



            王基財



            陳耿明


            王啓彰


            陳俊欽


            陳信宏



            邱雅玟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被      告  黃云琦(原名黃麗燕)




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莫備琳(原名莫蓓琳)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律師(法扶律師,僅112年度簡字第844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998號、107年度偵字第16032號,本院原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08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1141號、110年度偵字第1693號,本院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927號),被告等於本院受命法官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鄭智仁犯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黃鈺騰犯附表編號二0至廿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0至廿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楊照輝犯附表編號廿三至廿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廿三至廿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林俊吉犯附表編號廿五至廿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廿五至廿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陳柏霖犯附表編號三0至卅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三0至卅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王基財犯附表編號卅二至卅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卅二至卅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陳耿明犯附表編號卅八至四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卅八至四0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王啓彰犯附表編號四一至四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一至四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九、陳俊欽犯附表編號四三至四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三至四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陳信宏犯附表編號四五至四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五至四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一、邱雅玟犯附表編號四七至六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七至六0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二、黃云琦犯附表編號六一至七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六一至七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所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三、莫備琳犯附表編號七五至八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七五至八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以及用之法律,除補充並更正下述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1.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等人於本院之自白」。
 2.適用之法律部分,就構成稅捐稽徵法部分,因被告等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第1項都經過修正。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第1項處罰較重,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被告等人應構成處罰較輕的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
  
二、量刑理由:
 1.被告鄭智仁、林俊吉、莫備琳等人相同時期的其他相同行為多經裁判且處罰,當時未及查獲且因前案而不能判決緩刑的本案事實,若再施以相同強度的處罰將產生過苛的結果。
 2.本案的主要行為人是被告鄭智仁,其餘的公司登記負責人(人頭)都是遭被告鄭智仁利用的經濟上弱勢民眾。而被告
  黃鈺騰、楊照輝、林俊吉、陳柏霖、王基財、陳耿明、王啓彰、陳俊欽、陳信宏只是同案被告鄭智仁利用的人頭;被告邱雅玟、黃云琦二人受僱於被告鄭智仁,被告莫備琳是被告鄭智仁委任的記帳業者,皆聽命於被告鄭智仁,可苛責的程度都不高。上述人士均不宜量處重刑,並應從輕定應執行刑。並宣告被告黃云琦附負擔的緩刑。
 3.本案罪數雖多,但主要是因被告鄭智仁成立諸多空頭公司,且各公司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的規定,分別於每年申報6次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致使被告鄭智仁、各個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即人頭)以、公司所屬會計人員以及記帳業者因而分別成立數個罪名。實際上,就是單一公司每2個月的重複製作假帳及會計憑證行為,這也是本院決定從輕量定應執行刑的重要原因。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
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
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本判決附表
編號
姓名
事實
主文
備註
1
鄭智仁
【銘崑公司】
①鄭智仁與邱崑明不實表示銘崑公司股東有繳納現金增資股款,而申請增資等之公司變更登記。
②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③共1罪。
鄭智仁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5頁至第6頁/犯罪事實三
2
【岡燕公司】
①鄭智仁與林俊吉不實表示岡燕公司實收資本額,而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②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③共1罪。
鄭智仁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6頁至第7頁/犯罪事實四
3
【碁財公司】
①鄭智仁與王基財不實表示碁財公司實收資本額,而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②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③共1罪。
鄭智仁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7頁至第8頁/犯罪事實五(一)
4
【義誠公司】
①鄭智仁與王基財不實表示義誠公司股東有繳納現金增資股款,而申請增資等之公司變更登記。
②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③共1罪。
鄭智仁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8頁/犯罪事實五(二)
5
【正極公司】
①鄭智仁與陳耿明不實表示正極公司股東有繳納現金增資股款,而申請增資等之公司變更登記。
②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③共2罪。
鄭智仁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8頁至第10頁/犯罪事實六(一)、(二)
6
【昶富公司】
①鄭智仁與黃鈺騰、莊正勇、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銘崑公司等7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11罪。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0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七(一)
7
【昶富公司】
①鄭智仁與黃鈺騰、莊正勇、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玖証公司等6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12罪。
鄭智仁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0頁至第11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七(二)
8
【銘崑公司】
①鄭智仁與邱崑明、楊照輝、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玖証公司等18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95罪。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九十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1頁及附表三/犯罪事實八(一)
9
【銘崑公司】
①鄭智仁與邱崑明、楊照輝、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超力公司等18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93罪。
鄭智仁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九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1頁至第12頁及附表四/犯罪事實八(二)
10
【岡燕公司】
①鄭智仁與林俊吉、陳柏霖、劉定鉉、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碁財公司等12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60罪。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六十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2頁及附表五/犯罪事實九(一)
11
【岡燕公司】
①鄭智仁與林俊吉、陳柏霖、劉定鉉、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永達亨公司等10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61罪。
鄭智仁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六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2頁至第13頁及附表六/犯罪事實九(二)
12
【碁財公司】
①鄭智仁與王基財、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達駿公司等13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34罪。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三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3頁及附表七/犯罪事實十(一)
13
【碁財公司】
①鄭智仁與王基財、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34罪。
鄭智仁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三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3頁至第14頁及附表八/犯罪事實十(二)
14
【義誠公司】
①鄭智仁與王基財、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47罪。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四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4頁及附表九/犯罪事實十(三)
15
【義誠公司】
①鄭智仁與王基財、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永達亨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48罪。
鄭智仁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四十八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4頁至第15頁及附表十/犯罪事實十(四)
16
【正極公司】
①鄭智仁與陳耿明、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義誠公司等11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69罪。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六十九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5頁及附表十一/犯罪事實十一(一)
17
【正極公司】
①鄭智仁與陳耿明、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豪伸公司等15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67罪。
鄭智仁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六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5頁至第16頁及附表十二/犯罪事實十一(二)
18
【豪伸公司】
①鄭智仁與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加倍吉公司等22家公司或行號。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80罪。
④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八十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3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一(一)
19
【豪伸公司】
①鄭智仁與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加倍吉公司等18家公司或行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而申報扣抵豪伸公司各期營業稅。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③共61罪。
④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
鄭智仁共同犯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六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4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二)
20
黃鈺騰
【昶富公司】
①黃鈺騰與莫備琳不實表示昶富公司實收資本額,而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②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③共1罪。
黃鈺騰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4頁至第5頁/犯罪事實二
21
【昶富公司】
①黃鈺騰與莊正勇、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銘崑公司等7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5罪。
黃鈺騰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五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0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七(一)
22
【昶富公司】
①黃鈺騰與莊正勇、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玖証公司等6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7罪。
黃鈺騰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0頁至第11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七(二)
23
楊照輝
【銘崑公司】
①楊照輝與邱崑明、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玖証公司等18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65罪。
楊照輝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六十五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1頁及附表三/犯罪事實八(一)
24
【銘崑公司】
①楊照輝與邱崑明、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超力公司等18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68罪。
楊照輝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六十八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1頁至第12頁及附表四/犯罪事實八(二)
25
林俊吉
【岡燕公司】
①林俊吉與鄭智仁不實表示岡燕公司實收資本額,而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②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③共1罪。
林俊吉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6頁至第7頁/犯罪事實四
26
【岡燕公司】
①林俊吉與陳柏霖、劉定鉉、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碁財公司等12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8罪。
林俊吉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八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2頁及附表五/犯罪事實九(一)
27
【岡燕公司】
①林俊吉與陳柏霖、劉定鉉、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永達亨公司等10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10罪。
林俊吉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十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2頁至第13頁及附表六/犯罪事實九(二)
28
【豪伸公司】
①林俊吉與王啓彰、陳俊欽、陳信宏、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加倍吉公司等22家公司或行號。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28罪。
林俊吉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二十八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3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一(一)
29
【豪伸公司】
①林俊吉與王啓彰、陳俊欽、陳信宏、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加倍吉公司等18家公司或行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而申報扣抵豪伸公司各期營業稅。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起訴書誤載為第47條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③共20罪。
林俊吉共同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二十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4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二)
30
陳柏霖
【岡燕公司】
①陳柏霖與林俊吉、劉定鉉、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碁財公司等12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51罪。
陳柏霖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五十一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2頁及附表五/犯罪事實九(一)
31
【岡燕公司】
①陳柏霖與林俊吉、劉定鉉、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永達亨公司等10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49罪。
陳柏霖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四十九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2頁至第13頁及附表六/犯罪事實九(二)
32
王基財
【碁財公司】
①王基財與鄭智仁不實表示碁財公司實收資本額,而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②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③共1罪。
王基財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7頁至第8頁/犯罪事實五(一)
33
【義誠公司】
①王基財與鄭智仁不實表示義誠公司股東有繳納現金增資股款,而申請增資等之公司變更登記。
②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③共1罪。
王基財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8頁/犯罪事實五(二)
34
【碁財公司】
①王基財與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達駿公司等13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34罪。
王基財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三十四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3頁及附表七/犯罪事實十(一)
35
【碁財公司】
①王基財與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34罪。
王基財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三十四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3頁至第14頁及附表八/犯罪事實十(二)
36
【義誠公司】
①王基財與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47罪。
王基財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四十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4頁及附表九/犯罪事實十(三)
37
【義誠公司】
①王基財與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永達亨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48罪。
王基財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四十八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4頁至第15頁及附表十/犯罪事實十(四)
38
陳耿明
【正極公司】
①陳耿明與鄭智仁不實表示正極公司股東有繳納現金增資股款,而申請增資等之公司變更登記。
②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③共2罪。
陳耿明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二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8頁至第10頁/犯罪事實六(一)、(二)
39
【正極公司】
①陳耿明與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義誠公司等11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69罪。
陳耿明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六十九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5頁及附表十一/犯罪事實十一(一)
40
【正極公司】
①陳耿明與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豪伸公司等15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67罪。
陳耿明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六十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5頁至第16頁及附表十二/犯罪事實十一(二)
41
王啓彰
【豪伸公司】
①王啓彰與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加倍吉公司等22家公司或行號。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22罪。
王啓彰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二十二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3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一(一)
42
【豪伸公司】
①王啓彰與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加倍吉公司等18家公司或行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而申報扣抵豪伸公司各期營業稅。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起訴書誤載為第47條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③共21罪。
王啓彰共同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二十一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4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二)
43
陳俊欽
【豪伸公司】
①陳俊欽與王啓彰、林俊吉、陳信宏、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加倍吉公司等22家公司或行號。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20罪。
陳俊欽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二十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3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一(一)
44
【豪伸公司】
①陳俊欽與王啓彰、林俊吉、陳信宏、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加倍吉公司等18家公司或行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而申報扣抵豪伸公司各期營業稅。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起訴書誤載為第47條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③共14罪。
陳俊欽共同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十四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4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二)
45
陳信宏
【豪伸公司】
①陳信宏與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加倍吉公司等22家公司或行號。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26罪。
陳信宏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二十六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3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一(一)
46
【豪伸公司】
①陳信宏與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向加倍吉公司等18家公司或行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而申報扣抵豪伸公司各期營業稅。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起訴書誤載為第47條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③共18罪。
陳信宏共同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十八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4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二)
47
邱雅玟
【昶富公司】
①邱雅玟與黃鈺騰、莊正勇、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銘崑公司等7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11罪。
邱雅玟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十一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0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七(一)
48
【昶富公司】
①邱雅玟與黃鈺騰、莊正勇、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向玖証公司等6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12罪。
邱雅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十二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0頁至第11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七(二)
49
【銘崑公司】
①邱雅玟與邱崑明、楊照輝、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玖証公司等18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95罪。
邱雅玟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九十五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1頁及附表三/犯罪事實八(一)
50
【銘崑公司】
①邱雅玟與邱崑明、楊照輝、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向超力公司等18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93罪。
邱雅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九十三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1頁至第12頁及附表四/犯罪事實八(二)
51
【岡燕公司】
①邱雅玟與林俊吉、陳柏霖、劉定鉉、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碁財公司等12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60罪。
邱雅玟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六十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2頁及附表五/犯罪事實九(一)
52
【岡燕公司】
①邱雅玟與與林俊吉、陳柏霖、劉定鉉、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向永達亨公司等10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61罪。
邱雅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六十一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2頁至第13頁及附表六/犯罪事實九(二)
53
【碁財公司】
①邱雅玟與王基財、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達駿公司等13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34罪。
邱雅玟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三十四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3頁及附表七/犯罪事實十(一)
54
【碁財公司】
①邱雅玟與王基財、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向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34罪。
邱雅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三十四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3頁至第14頁及附表八/犯罪事實十(二)
55
【義誠公司】
①邱雅玟與王基財、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47罪。
邱雅玟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四十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4頁及附表九/犯罪事實十(三)
56
【義誠公司】
①邱雅玟與王基財、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向永達亨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48罪。
邱雅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四十八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4頁至第15頁及附表十/犯罪事實十(四)
57
【正極公司】
①邱雅玟與陳耿明、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義誠公司等11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69罪。
邱雅玟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六十九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5頁及附表十一/犯罪事實十一(一)
58
【正極公司】
①邱雅玟與陳耿明、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向豪伸公司等15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67罪。
邱雅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六十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5頁至第16頁及附表十二/犯罪事實十一(二)
59
【豪伸公司】
①邱雅玟與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加倍吉公司等22家公司或行號。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80罪。
邱雅玟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八十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3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一(一)
60
【豪伸公司】
①邱雅玟與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鄭智仁、黃云琦、莫備琳向加倍吉公司等18家公司或行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而申報扣抵豪伸公司各期營業稅。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③共61罪。
邱雅玟共同犯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六十一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4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二)
61
黃云琦
【昶富公司】
①黃云琦與黃鈺騰、莊正勇、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銘崑公司等7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11罪。
黃云琦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十一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0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七(一)
62
【昶富公司】
①黃云琦與黃鈺騰、莊正勇、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向玖証公司等6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12罪。
黃云琦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十二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0頁至第11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七(二)
63
【銘崑公司】
①黃云琦與邱崑明、楊照輝、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玖証公司等18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95罪。
黃云琦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九十五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1頁及附表三/犯罪事實八(一)
64
【銘崑公司】
①黃云琦與邱崑明、楊照輝、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向超力公司等18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93罪。
黃云琦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九十三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1頁至第12頁及附表四/犯罪事實八(二)
65
【岡燕公司】
①黃云琦與林俊吉、陳柏霖、劉定鉉、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碁財公司等12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60罪。
黃云琦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六十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2頁及附表五/犯罪事實九(一)
66
【岡燕公司】
①黃云琦與林俊吉、陳柏霖、劉定鉉、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向永達亨公司等10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61罪。
黃云琦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六十一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2頁至第13頁及附表六/犯罪事實九(二)
67
【碁財公司】
①黃云琦與王基財、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達駿公司等13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34罪。
黃云琦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三十四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3頁及附表七/犯罪事實十(一)
68
【碁財公司】
①黃云琦與王基財、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向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34罪。
黃云琦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三十四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3頁至第14頁及附表八/犯罪事實十(二)
69
【義誠公司】
①黃云琦與王基財、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47罪。
黃云琦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四十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4頁及附表九/犯罪事實十(三)
70
【義誠公司】
①黃云琦與王基財、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向永達亨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48罪。
黃云琦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四十八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4頁至第15頁及附表十/犯罪事實十(四)
71
【正極公司】
①黃云琦與陳耿明、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義誠公司等11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69罪。
黃云琦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六十九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5頁及附表十一/犯罪事實十一(一)
72
【正極公司】
①黃云琦與陳耿明、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向豪伸公司等15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67罪。
黃云琦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六十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5頁至第16頁及附表十二/犯罪事實十一(二)
73
【豪伸公司】
①黃云琦與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加倍吉公司等22家公司或行號。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80罪。
黃云琦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八十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3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一(一)
74
【豪伸公司】
①黃云琦與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鄭智仁、邱雅玟、莫備琳向加倍吉公司等18家公司或行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而申報扣抵豪伸公司各期營業稅。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③共61罪。
黃云琦共同犯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六十一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4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二)
75
莫備琳
【昶富公司】
①莫備琳與黃鈺騰不實表示昶富公司實收資本額,而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②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③共1罪。
莫備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4頁至第5頁/犯罪事實二
76
【昶富公司】
①莫備琳與黃鈺騰、莊正勇、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銘崑公司等7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11罪。
莫備琳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十一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0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七(一)
77
【昶富公司】
①莫備琳與黃鈺騰、莊正勇、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向玖証公司等6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12罪。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十二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0頁至第11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七(二)
78
【銘崑公司】
①莫備琳與邱崑明、楊照輝、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玖証公司等18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95罪。
莫備琳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九十五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1頁及附表三/犯罪事實八(一)
79
【銘崑公司】
①莫備琳與邱崑明、楊照輝、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向超力公司等18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93罪。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九十三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1頁至第12頁及附表四/犯罪事實八(二)
80
【岡燕公司】
①莫備琳與林俊吉、陳柏霖、劉定鉉、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碁財公司等12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60罪。
莫備琳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六十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2頁及附表五/犯罪事實九(一)
81
【岡燕公司】
①莫備琳與林俊吉、陳柏霖、劉定鉉、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向永達亨公司等10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61罪。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六十一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2頁至第13頁及附表六/犯罪事實九(二)
82
【碁財公司】
①莫備琳與王基財、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達駿公司等13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34罪。
莫備琳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三十四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3頁及附表七/犯罪事實十(一)
83
【碁財公司】
①莫備琳與王基財、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向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34罪。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三十四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3頁至第14頁及附表八/犯罪事實十(二)
84
【義誠公司】
①莫備琳與王基財、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47罪。
莫備琳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四十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4頁及附表九/犯罪事實十(三)
85
【義誠公司】
①莫備琳與王基財、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向永達亨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48罪。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四十八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4頁至第15頁及附表十/犯罪事實十(四)
86
【正極公司】
①莫備琳與陳耿明、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義誠公司等11家公司。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69罪。
莫備琳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六十九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5頁及附表十一/犯罪事實十一(一)
87
【正極公司】
①莫備琳與陳耿明、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向豪伸公司等15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③共67罪。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六十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第15頁至第16頁及附表十二/犯罪事實十一(二)
88
【豪伸公司】
①莫備琳與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加倍吉公司等22家公司或行號。
②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③共80罪。
莫備琳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八十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3頁及附表一/犯罪事實一(一)
89
【豪伸公司】
①莫備琳與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向加倍吉公司等18家公司或行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而申報扣抵豪伸公司各期營業稅。
②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③共61罪。
莫備琳共同犯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六十一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書第2頁至第4頁及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二)

附件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1141號
                                    110年度偵字第1693號
  被   告 鄭智仁 

  選任辯護人  陳慈鳳律師
  被   告 王啓彰 

        陳俊欽 

        林俊吉 

        陳信宏 

                邱雅玟 

        黃云琦(原名黃麗燕)

                莫備琳(原名莫蓓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8號案件(起訴案號:本署107年度偵字12998號)為相牽連案件,應追加起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係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原名稱為「豪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11日更名為「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5日設立時原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103年3月27日遷址至臺南市○○區○○○街00號8樓之4,103年12月8日再遷址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04年8月6日又遷址至高雄市○○區○○街00號,105年8月10日再遷址回高雄市○○區○○路000號,於105年12月5日解散,下稱豪伸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王啓彰任期自101年11月5日起至103年4月13日止,陳俊欽任期自103年4月14日起至103年9月10日止,林俊吉任期自103年9月11日起至104年5月5日止,陳信宏任期自104年5月6日起至105年12月5日止,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為附隨業務。鄭智仁(英文名稱:TOM,中譯:湯姆)係豪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豪伸公司之運作事務。邱雅玟、黃云琦(綽號寶妹)係受鄭智仁聘僱處理豪伸公司會計事務之會計人員。莫備琳係「莫備琳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原名莫蓓琳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受託代理豪伸公司之記帳及稅務申報。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豪伸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一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即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加倍吉公司)等22家公司或行號,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31張予加倍吉公司等22家公司或行號,由該22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加倍吉公司等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新臺幣(下同)296萬2,924元(順豐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正極興業有限公司、碁財工業有限公司、銘崑工業有限公司、銘鋒工業有限公司部分未造成逃漏稅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豪伸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即加倍吉公司等18家公司或行號進貨,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發票年月所屬稅期(以2個月為一期)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即加倍吉公司等18家公司或行號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86張,作為豪伸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並將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申報扣抵豪伸公司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營業稅1萬2,752元。(分別為102年5至6月逃漏營業稅1萬1,800元、102年9至10月逃漏營業稅952元)
二、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智仁於偵查中之供述
1.否認為豪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辯稱實際負責人是被告林俊吉,是跟被告林俊吉配合增加營收,被告林俊吉是配合被告鄭智仁開立虛假發票。
2.否認找被告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惟豪深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是跟他們長期配合。
3.坦承豪伸公司開立虛假發票部分都是被告鄭智仁處理,包含發票的金額及對象,為了墊高業績開立虛假發票等語。
4.被告邱雅玟、黃云琦都在臺南市永康區正南一街工作,都有幫被告鄭智仁開發票及作帳。被告邱雅玟、黃云琦曾經詢問被告鄭智仁開發票的事,被告鄭智仁向其等表示是調整帳務。
5.被告鄭智仁於105年9月20日入監後,有告訴被告邱雅玟照以前的模式繼續開發票,被告邱雅玟是會計,知道資料放在電腦。
2
被告王啓彰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王啓彰不認識被告鄭智仁,是透過朋友認識郭家明,應郭家明要求,以每月2萬元為報酬,擔任豪伸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後來實際上只有拿到2萬元。
3
被告林俊吉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林俊吉坦承當初因為缺錢要辦貸款,經過朋友介紹到被告鄭智仁公司上班比較好貸款;被告鄭智仁安排被告林俊吉去公司做人頭,被告林俊吉簽資料就好,被告鄭智仁也有安排被告林俊吉到岡山稅捐處辦事情填資料,國稅局有詢問相關問題。
4
被告陳信宏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陳信宏不認識被告王啟彰、陳俊欽及林俊吉,是上網看廣告透過人介紹認識被告鄭智仁,談定以每月1萬5000元為報酬,擔任人頭負責人,故提供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給被告鄭智仁,並在一件文件上簽名,也有到鳳山、岡山國稅局簽名,豪伸公司實際上是由被告鄭智仁運作,開立發票都是按照被告鄭智仁的指令。
5
被告邱雅玟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邱雅玟從99、100年間就開始為被告鄭智仁工作,本來是醫美公司,後來約於101、102年間,開始到被告鄭智仁所經營暔台工業有限公司工作,一開始公司只有被告邱雅玟,工作地點本來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後來換到永康區中華路;有面試被告黃云琦到被告鄭智仁的公司工作,並將工作交接給被告黃云琦。
2.被告黃云琦到職前,發票是由被告邱雅玟開立,並交給被告莫備琳,被告鄭智仁會手寫明細叫被告邱雅玟照著開發票。
3.被告黃云琦到職後,開發票的工作就主要由被告黃云琦負責,但被告邱雅玟也會幫忙開發票,由被告黃云琦拿發票給被告莫備琳,被告黃云琦離職後,發票就是被告邱雅玟開並將發票拿給被告莫備琳,被告邱雅玟也會請證人翁莉雅開發票。
4.被告鄭智仁實際掌控的公司大約30、40家,這些公司的大小章、發票章都在公司抽屜裡。被告鄭智仁表示這些公司都是他跟朋友合作的公司,由被告鄭智仁出錢,朋友出名字,一起合作的公司。
5.這30、40家公司的發票都是2個月開一次,要報稅的時候才會開發票,平常不會開,是同一時間開很多家公司的發票,發票開完不會收貨款,發票整理完是同一時間交給被告莫備琳報稅。
6.被告鄭智仁於105年9月20日入獄後,有請人通知並寄信給被告邱雅玟,請被告邱雅玟一切照以前的方式開立發票,被告邱雅玟就跟被告黃云琦表示照原本的做,並按照被告鄭智仁留下來的資料開發票,會調整發票金額到剛好不用繳稅。
7.被告鄭智仁入獄後開立的發票,被告邱雅玟有調整,被告莫備琳表示被告鄭智仁以前開多少,現在就怎麼開,總金額一樣就好,但每張金額不要一樣,否則會被發現。
8.被告邱雅玟曾經跟被告黃云琦講過,這樣開發票有風險;被告鄭智仁有讓被告黃云琦去上記帳士的課程。
9.被告邱雅玟有開過豪伸公司及永力工業有限公司、達駿工業有限公司、碁財工業有限公司、銘鋒工業有限公司、宇群實業社、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永達亨有限公司、超力工程有限公司、宇群興業有限公司、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銘崑工業有限公司、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正極興業有限公司、昶富鋼業有限公司、義誠工業有限公司、隆大鋼業有限公司、超力建設有限公司、玖証工業有限公司、丸紅興業有限公司(即豪伸公司的發票交易對象)的發票,這些公司的發票都放在公司的抽屜裡。
6
被告黃云琦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黃云琦自103年7月15日至105年11月24日止,受僱於被告鄭智仁,是經被告邱雅玟面試,工作地點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被告邱雅玟也在永康的辦公室工作,在永康工作的人都會一起寫發票,後來遷到永康區中華路。
2.被告黃云琦負責到市政府、國稅局辦理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買空白統一發票、開發票、整理發票交給被告莫備琳,這些原本是被告邱雅玟的工作,由被告邱雅玟教被告黃云琦上開工作,被告邱雅玟為主管,上開工作大概半年的時間慢慢移交給被告黃云琦。被告黃云琦剛開始任職期間被告鄭智仁是將開發票的明細表交給被告邱雅玟,被告邱雅玟再交給被告黃云琦,大約半年後,被告鄭智仁就直接交給被告黃云琦。
3.被告黃云琦任職期間經手公司約30、40家。這些公司的大小章、發票章都是放在公司的抽屜;發票是每2個月開一次,報稅前開發票,有時月底,有時月初,是在同一時間開很多家公司的發票,開完後的發票是在同一時間交給被告莫備琳。
4.被告黃云琦都是依被告鄭智仁的指示開立發票,被告鄭智仁會交付明細,明細上有什麼公司開給什麼公司、金額、稅額、發票日期、發票品名等。
5.被告黃云琦比較忙時也曾經將需要開發票的資料寄給施宜均,請施宜均開完發票再寄回臺南;被告鄭智仁入獄後,有寄信給被告邱雅玟交代按照舊的明細繼續開發票,明細的電子檔係在公司的電腦。
6.被告黃云琦有開過豪伸公司及永力工業有限公司、達駿工業有限公司、碁財工業有限公司、銘鋒工業有限公司、宇群實業社、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永達亨有限公司、超力工程有限公司、宇群興業有限公司、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銘崑工業有限公司、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正極興業有限公司、昶富鋼業有限公司、義誠工業有限公司、隆大鋼業有限公司、超力建設有限公司、玖証工業有限公司、丸紅興業有限公司(即豪伸公司的發票交易對象)的發票,這些公司的發票都放在公司的抽屜裡。
7
被告莫備琳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莫備琳從99年6月到105年9月被告鄭智仁入獄後,都有幫被告鄭智仁的公司報稅。
2.被告莫備琳是接受被告鄭智仁的委託,記帳費是由被告鄭智仁支付,被告鄭智仁叫被告莫備琳跟會計即被告黃云琦聯絡。
3.被告莫備琳曾經跟被告鄭智仁表示不要再為其記帳,但被告鄭智仁還是請被告黃云琦將資料拿給被告莫備琳;被告鄭智仁有提到要讓被告黃云琦去上記帳士的課程。
8
證人翁莉雅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翁莉雅任職於永達亨公司,由黃云琦面試,上班地點在高雄市○○○路00號24樓之6,現場沒有營業設備或貨物。
2.證人翁莉雅是受被告黃云琦指示開立豪伸等多家公司的發票,開完後的發票是寄到臺南市永康區正南一街等地址,收件人是被告邱雅玟。
9
豪伸公司之公司登記卷宗
證明豪伸公司於101年11月5日設立時原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103年3月27日遷址至臺南市○○區○○○街00號8樓之4,103年12月8日再遷址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04年8月6日又遷址至高雄市○○區○○街00號,105年8月10日再遷址回高雄市○○區○○路000號,該公司101年11月5日至103年4月13日間之負責人為被告王啟彰,103年4月14日至103年9月10日間之負責人為被告陳俊欽,103年9月11日至104年5月5日間之負責人為被告林俊吉,104年5月6日至105年12月5日間之負責人為被告陳信宏之事實。
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書暨分析報告、豪伸公司進項及銷項分析、財政部國稅局就其他營業人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涉案資料、國稅局相關談話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證明豪伸公司所開立附表一、所取得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9年11月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91022469號函暨資料、110年6月8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1010517號函
1.證明豪伸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加倍吉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96萬2,924元之事實。
2.證明豪伸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造成實際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萬2,752元之事實。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三、又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則分別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又申報營業稅之義務雖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定之法定申報義務,然而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司主要業務,就必須依法按期申報營業稅,顯然申報營業稅之行為與營業人公司營業之間具有密切關連,為營業人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營業人經營之主要業務,仍認係該申報營業稅行為係附屬於該營業人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基於此項業務上附隨行為所填製之文書即屬業務上文書,至於此附隨業務是否為法定公法上之義務,則與其是否為附隨業務之認定無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6355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於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為營業稅申報,自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四、再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 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幫助逃漏營業稅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次數之計算。至各期內之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行為,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
五、核被告王啓彰、陳俊欽、林俊吉、陳信宏、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所為,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嫌。被告8人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之各期內之犯行,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處斷。又被告8人就犯罪事實一㈠、㈡之各期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8人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之罪,俱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六、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林俊吉、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998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8號(洪股)審理中,本案與該案間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稱相牽連之案件,自得追加起訴。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7   日                               檢察官 白覲毓

附表一、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 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1
101年11月 至12月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20,000
21,000
21,000
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
101年11月
GM00000000
175,000
8,750
20,775 
101年11月
GM00000000
240,500
12,025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1年11月
GM00000000
170,000
8,500
8,500
2
102年1月至2月
澄風餐飲企業社
102年1月
KN00000000
98,000
4,900
4,900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月
KN00000000
240,000
12,000
23,550 
102年1月
KN00000000
231,000
11,550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2年2月
KN00000000
235,000
11,750
11,750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1月
KN00000000
210,000
10,500
10,500
3
102年3月至4月
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
200,000
10,000
10,000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2年3月
LL00000000
342,000
17,100
28,650 
102年4月
LL00000000
231,000
11,550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
250,000
12,500
53,000 
102年4月
LL00000000
500,000
25,000
102年4月
LL00000000
310,000
15,500
順豐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3月
LL00000000
242,000
12,100
102年4月
LL00000000
127,000
6,350
4
102年5月至6月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
450,000
22,500
28,750 
102年6月
MJ00000000
125,000
6,250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2年6月
MJ00000000
425,000
21,250
21,250
5
102年9月至10月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2年10月
PE00000000
285,714
14,286
14,286
6
102年11月至12月
宇群實業社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30,000
11,500
11,500
7
103年1月至2月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514,224
25,711
243,902 
103年1月
ZA00000000
551,658
27,583
103年1月
ZA00000000
526,666
26,333
103年1月
ZA00000000
509,294
25,465
103年1月
ZA00000000
609,792
30,490
103年2月
ZA00000000
509,578
25,479
103年2月
ZA00000000
532,184
26,609
103年2月
ZA00000000
509,489
25,474
103年2月
ZA00000000
615,150
30,758
宇群實業社
103年1月
ZA00000000
536,520
26,826
242,350 
103年1月
ZA00000000
538,560
26,928
103年1月
ZA00000000
538,900
26,945
103年1月
ZA00000000
536,010
26,801
103年1月
ZA00000000
528,020
26,401
103年2月
ZA00000000
539,334
26,967
103年2月
ZA00000000
542,070
27,104
103年2月
ZA00000000
546,516
27,326
103年2月
ZA00000000
541,044
27,052
8
103年3月至4月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160,735
8,037
14,524 
103年4月
ZV00000000
129,735
6,487
宇群實業社
103年3月
ZV00000000
99,882
4,994
4,994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129,828
6,491
9,930 
103年4月
ZV00000000
68,784
3,439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3年4月
ZV00000000
136,028
6,801
14,839 
103年4月
ZV00000000
160,766
8,038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291,060
14,553
103年3月
ZV00000000
86,872
4,344
9
103年5月至6月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155,034
7,752
14,373 
103年6月
AQ00000000
132,424
6,621
宇群實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96,162
4,808
4,808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111,259
5,563
9,466 
103年5月
AQ00000000
78,064
3,903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3年6月
AQ00000000
141,896
7,095
14,066 
103年6月
AQ00000000
139,419
6,971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117,656
5,883
103年6月
AQ00000000
123,970
6,199
103年6月
AQ00000000
141,991
7,100
10
103年7月至8月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148,491
7,425
16,694 
103年8月
BK00000000
185,385
9,269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34,966
11,748
14,008 
103年8月
BK00000000
45,208
2,260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112,475
5,624
14,317 
103年8月
BK00000000
173,857
8,693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115,211
5,761
103年8月
BK00000000
118,622
5,931
103年8月
BK00000000
148,062
7,403
11
103年9月至10月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270,149
13,507
59,665 
103年9月
CE00000000
272,081
13,604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9,746
15,987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1,338
16,567
雍盛金屬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68,992
8,450
14,76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26,204
6,310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585,023
29,251
59,679 
103年10月
CE00000000
608,552
30,428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99,342
19,967
59,821 
103年9月
CE00000000
407,779
20,389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89,298
19,465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296,462
14,823
59,793 
103年9月
CE00000000
286,465
14,323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1,314
15,066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1,610
15,581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37,124
16,856
103年9月
CE00000000
393,645
19,682
103年10月
CE00000000
461,265
23,065
12
103年11月至12月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42,549
12,127
57,508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59,468
12,973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82,182
14,109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64,030
13,202
103年12月
CZ00000000
101,936
5,097
雍盛金屬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6,914
21,846
21,846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81,978
14,099
82,81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09,522
15,476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41,275
17,064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05,201
15,26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18,216
20,911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90,149
14,507
80,092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18,661
15,933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90,061
14,503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42,798
17,14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60,188
18,009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97,684
14,884
59,522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91,825
14,591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96,678
14,834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04,256
15,213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59,298
17,965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61,445
18,072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32,465
16,623
13
104年1月至2月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288,018
14,401
95,230 
104年1月
NN00000000
424,593
21,230
104年1月
NN00000000
338,634
16,932
104年2月
NN00000000
396,660
19,833
104年2月
NN00000000
456,684
22,834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262,793
13,140
33,350 
104年2月
NN00000000
404,198
20,210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394,571
19,729
71,434 
104年2月
NN00000000
310,645
15,532
104年2月
NN00000000
337,299
16,865
104年2月
NN00000000
386,169
19,308
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302,083
15,104
30,966 
104年2月
NN00000000
317,231
15,862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454,840
22,742
104年1月
NN00000000
412,005
20,600
104年2月
NN00000000
383,558
19,178
104年2月
NN00000000
367,719
18,386
14
104年3月至4月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308,448
15,422
118,731 
104年3月
PG00000000
424,593
21,230
104年4月
PG00000000
449,604
22,480
104年4月
PG00000000
338,634
16,932
104年4月
PG00000000
396,660
19,833
104年4月
PG00000000
456,684
22,834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93,678
9,684
9,684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38,620
21,931
62,051 
104年3月
PG00000000
411,501
20,575
104年4月
PG00000000
390,902
19,545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39,971
21,999
95,096 
104年3月
PG00000000
519,642
25,982
104年4月
PG00000000
489,530
24,477
104年4月
PG00000000
452,769
22,638
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333,819
16,691
16,691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376,518
18,826
104年3月
PG00000000
410,999
20,550
104年4月
PG00000000
476,062
23,803
104年4月
PG00000000
412,005
20,600
104年4月
PG00000000
454,005
22,700
104年4月
PG00000000
335,331
16,767
15
104年5月至6月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475,110
23,756
23,756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397,690
19,884
95,263 
104年5月
QA00000000
353,426
17,671
104年6月
QA00000000
405,610
20,280
104年6月
QA00000000
341,468
17,073
104年6月
QA00000000
407,098
20,355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364,750
18,238
104,795 
104年5月
QA00000000
338,344
16,917
104年5月
QA00000000
347,401
17,370
104年5月
QA00000000
383,287
19,164
104年5月
QA00000000
329,455
16,473
104年6月
QA00000000
332,667
16,633
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346,632
17,332
119,029 
104年5月
QA00000000
329,529
16,476
104年5月
QA00000000
336,241
16,812
104年5月
QA00000000
322,980
16,149
104年5月
QA00000000
330,385
16,519
104年6月
QA00000000
364,455
18,223
104年6月
QA00000000
350,350
17,518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361,015
18,051
104年5月
QA00000000
367,138
18,357
104年5月
QA00000000
404,629
20,231
104年6月
QA00000000
406,415
20,321
104年6月
QA00000000
368,597
18,430
16
104年7月
    至8月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372,611
18,631
104年7月
QU00000000
376,990
18,850
104年8月
QU00000000
345,665
17,283
104年8月
QU00000000
416,196
20,810
104年8月
QU00000000
424,084
21,204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295,066
14,753
57,169 
104年7月
QU00000000
281,475
14,074
104年8月
QU00000000
320,835
16,042
104年8月
QU00000000
246,000
12,300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346,632
17,332
54,745 
104年7月
QU00000000
367,071
18,354
104年8月
QU00000000
381,181
19,059
17
104年9月至10月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379,484
18,974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57,234
17,862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58,676
17,934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374,803
18,740
60,972 
104年10月
RN00000000
426,563
21,328
104年10月
RN00000000
418,075
20,904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86,157
19,308
54,952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46,435
17,322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66,445
18,322
18
104年11月至12月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12,888
20,644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01,222
20,061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76,672
18,834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86,856
19,343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84,467
19,223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71,839
18,592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79,533
18,977
54,758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52,868
17,643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62,753
18,138
19
105年1月至2月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05年1月
AU00000000
398,388
19,919
105年1月
AU00000000
385,640
19,282
105年2月
AU00000000
358,792
17,940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5年1月
AU00000000
385,528
19,276
105年2月
AU00000000
384,417
19,221
105年2月
AU00000000
372,794
18,640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5年1月
AU00000000
380,853
19,043
54,773 
105年1月
AU00000000
354,002
17,700
105年1月
AU00000000
360,608
18,030
20
105年3月
    至4月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354,308
17,715
105年4月
BM00000000
369,065
18,453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367,805
18,390
105年4月
BM00000000
423,322
21,166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438,117
21,906
64,306 
105年3月
BM00000000
421,824
21,091
105年4月
BM00000000
426,170
21,309
21
105年7月至8月
銘鋒工業有限公司
105年8月
CV00000000
424,183
21,209
105年8月
CV00000000
337,665
16,883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5年8月
CV00000000
352,158
17,608
72,372 
105年8月
CV00000000
399,082
19,954
105年8月
CV00000000
696,201
34,810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5年8月
CV00000000
370,685
18,534
117,156 
105年8月
CV00000000
296,063
14,803
105年8月
CV00000000
600,498
30,025
105年8月
CV00000000
492,034
24,602
105年8月
CV00000000
583,847
29,192
鼎勝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8月
CV00000000
527,725
26,386
26,386
22
105年9月至10月
啓鎰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0月
DM00000000
42,857
2,143
15,000 
105年10月
DM00000000
257,143
12,857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5年10月
DM00000000
241,626
12,081
12,081
合    計
2,962,924 

附表二、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1
101年11月至12月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112
GM00000000
228,000
11,400
10112
GM00000000
420,500
21,025
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
10111
GM00000000
140,000
7,000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111
GM00000000
405,000
20,250
2
102年1月至2月
澄風餐飲企業社
10201
KN00000000
101,000
5,050
10201
KN00000000
90,000
4,500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201
KN00000000
150,000
7,500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202
KN00000000
315,000
15,750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201
KN00000000
140,000
7,000
10201
KN00000000
183,000
9,150
10202
KN00000000
60,000
3,000
3
102年3月至4月
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
10204
LL00000000
200,000
10,000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204
LL00000000
360,000
18,000
10204
LL00000000
219,000
10,950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793,000
39,650
10203
LL00000000
230,000
11,500
順豐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290,000
14,500
10203
LL00000000
243,000
12,150
4
102年5月至6月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206
MJ00000000
520,000
26,000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205
MJ00000000
400,000
20,000
順豐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6
MJ00000000
110,000
5,500
5
102年9月至10月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209
PE00000000
304,762
15,238
6
102年11月至12月
宇群實業社
10212
QC00000000
228,000
11,400
7
103年1月至2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301
ZA00000000
628,223
31,411
10301
ZA00000000
646,723
32,336
10301
ZA00000000
715,377
35,769
10301
ZA00000000
797,680
39,884
10302
ZA00000000
792,155
39,608
10302
ZA00000000
617,985
30,899
10302
ZA00000000
597,395
29,870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01
ZA00000000
418,110
20,906
10301
ZA00000000
464,808
23,240
10301
ZA00000000
438,020
21,901
10301
ZA00000000
448,880
22,444
10301
ZA00000000
452,500
22,625
10301
ZA00000000
423,540
21,177
10301
ZA00000000
390,960
19,548
10302
ZA00000000
433,676
21,684
10302
ZA00000000
438,020
21,901
10302
ZA00000000
462,462
23,123
10302
ZA00000000
438,504
21,925
8
103年3月至4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304
ZV00000000
239,250
11,963
10304
ZV00000000
237,800
11,890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03
ZV00000000
159,254
7,963
10304
ZV00000000
156,031
7,802
10304
ZV00000000
165,264
8,263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04
ZV00000000
274,658
13,733
9
103年5月至6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305
AQ00000000
213,900
10,695
10306
AQ00000000
258,750
12,938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06
AQ00000000
309,839
15,492
10306
AQ00000000
166,886
8,344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05
AQ00000000
287,232
14,362
10
103年7月至8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307
BK00000000
293,342
14,667
10308
BK00000000
179,308
8,965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08
BK00000000
228,991
11,450
10308
BK00000000
153,004
7,650
10308
BK00000000
117,276
5,864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07
BK00000000
140,952
7,048
10308
BK00000000
141,624
7,081
10308
BK00000000
76,451
3,823
11
103年9月至10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309
CE00000000
278,288
13,914
10309
CE00000000
218,056
10,903
10309
CE00000000
251,089
12,554
10309
CE00000000
214,724
10,736
10310
CE00000000
221,054
11,053
10310
CE00000000
220,340
11,017
10310
CE00000000
258,475
12,924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09
CE00000000
175,146
8,757
10309
CE00000000
401,462
20,073
10310
CE00000000
411,159
20,558
超力建設有限公司
10309
CE00000000
266,707
13,335
10309
CE00000000
239,120
11,956
10309
CE00000000
280,893
14,045
10310
CE00000000
147,294
7,365
10310
CE00000000
256,319
12,816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309
CE00000000
298,880
14,944
10310
CE00000000
322,680
16,134
10310
CE00000000
339,340
16,967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09
CE00000000
367,913
18,396
10309
CE00000000
459,241
22,962
10310
CE00000000
549,520
27,476
12
103年11月至12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311
CZ00000000
375,537
18,777
10311
CZ00000000
375,353
18,768
10312
CZ00000000
276,000
13,800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11
CZ00000000
263,734
13,187
10311
CZ00000000
282,454
14,123
10312
CZ00000000
267,482
13,374
10312
CZ00000000
288,004
14,400
超力建設有限公司
10311
CZ00000000
398,521
19,926
10311
CZ00000000
347,460
17,373
10312
CZ00000000
395,969
19,798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311
CZ00000000
334,580
16,729
10312
CZ00000000
394,538
19,727
10312
CZ00000000
411,998
20,600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11
CZ00000000
329,231
16,462
10312
CZ00000000
315,218
15,761
10312
CZ00000000
346,746
17,337
10312
CZ00000000
246,755
12,338
13
104年1月至2月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NN00000000
490,098
24,505
10402
NN00000000
462,994
23,150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401
NN00000000
342,267
17,113
10401
NN00000000
346,453
17,323
10401
NN00000000
264,141
13,207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NN00000000
343,383
17,169
10402
NN00000000
365,075
18,254
10402
NN00000000
315,218
15,761
10402
NN00000000
405,266
20,263
14
104年3月至4月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0403
PG00000000
394,024
19,701
10404
PG00000000
367,646
18,382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10403
PG00000000
303,520
15,176
10403
PG00000000
379,772
18,989
10404
PG00000000
383,488
19,174
10404
PG00000000
328,516
16,426
10404
PG00000000
508,247
25,412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403
PG00000000
452,805
22,640
10403
PG00000000
432,823
21,641
10403
PG00000000
444,216
22,211
10403
PG00000000
519,653
25,983
10404
PG00000000
493,020
24,651
10404
PG00000000
508,943
25,447
15
104年5月至6月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10405
QA00000000
385,640
19,282
10405
QA00000000
368,922
18,446
10405
QA00000000
360,170
18,009
10406
QA00000000
395,873
19,794
10406
QA00000000
374,554
18,728
10406
QA00000000
497,572
24,879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405
QA00000000
432,580
21,629
10405
QA00000000
284,749
14,237
10405
QA00000000
316,461
15,823
10405
QA00000000
360,546
18,027
10405
QA00000000
320,358
16,018
10406
QA00000000
366,475
18,324
10406
QA00000000
298,596
14,930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405
QA00000000
304,371
15,219
10405
QA00000000
417,971
20,899
10405
QA00000000
418,929
20,946
10405
QA00000000
399,427
19,971
10406
QA00000000
363,398
18,170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05
QA00000000
361,166
18,058
10405
QA00000000
389,360
19,468
10405
QA00000000
391,571
19,579
10405
QA00000000
433,969
21,698
10406
QA00000000
329,013
16,451
16
104年7月至8月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10408
QU00000000
291,574
14,579
10408
QU00000000
298,450
14,923
10408
QU00000000
269,178
13,459
10408
QU00000000
284,232
14,212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07
QU00000000
353,251
17,663
10407
QU00000000
360,208
18,010
10408
QU00000000
382,195
19,110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407
QU00000000
434,864
21,743
10408
QU00000000
304,616
15,231
10408
QU00000000
355,927
17,796
17
104年9月至10月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10409
RN00000000
362,022
18,101
10410
RN00000000
365,807
18,290
10410
RN00000000
319,420
15,971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09
RN00000000
353,251
17,663
10410
RN00000000
360,208
18,010
10410
RN00000000
382,195
19,110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409
RN00000000
426,488
21,324
10410
RN00000000
360,760
18,038
10410
RN00000000
355,927
17,796
18
104年11月至12月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11
SG00000000
378,206
18,910
10412
SG00000000
353,200
17,660
10412
SG00000000
364,703
18,235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411
SG00000000
368,567
18,428
10411
SG00000000
386,469
19,323
10412
SG00000000
341,012
17,051
丸紅興業有限公司
10412
SG00000000
292,059
14,603
10412
SG00000000
290,788
14,539
10412
SG00000000
280,566
14,028
19
105年1月至2月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378,206
18,910
10502
AU00000000
351,693
17,585
10502
AU00000000
364,703
18,235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368,567
18,428
10502
AU00000000
385,089
19,254
10502
AU00000000
341,260
17,063
丸紅興業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387,759
19,388
10501
AU00000000
388,088
19,404
10502
AU00000000
320,166
16,008
20
105年3月至4月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503
BM00000000
305,384
15,269
丸紅興業有限公司
10504
BM00000000
478,495
23,925
10504
BM00000000
465,896
23,295
10504
BM00000000
481,691
24,085
10504
BM00000000
484,088
24,204
10504
BM00000000
471,330
23,567


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2998號
                                    107年度偵字第16032號
  被   告 鄭智仁 

  被   告 黃鈺騰 

        楊照輝 

        林俊吉 

        陳柏霖 

                王基財 

                陳耿明 

                邱雅玟 

        黃云琦(原名黃麗燕)

                莫備琳(原名莫蓓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鈺騰、莊正勇(業於民國106年8月12日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昶富鋼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原名稱為「昶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104年3月16日更名為「昶富鋼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號8樓之1,下稱昶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鈺騰任期自99年5月10日起至104年3月17日止,莊正勇任期自104年3月18日起至同年7月26日止。邱崑明(業於107年9月25日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楊照輝係銘崑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103年9月22日設立時原名稱為「隆大鋼建設有限公司」,104年6月3日更名為「銘崑工業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17樓之11,104年12月16日遷址至臺中市○○區○○里○○路000號,於106年4月6日解散,下稱銘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邱崑明任期自103年9月22日起至104年9月15日止,楊照輝任期自104年9月16日起至106年4月6日止。林俊吉、陳柏霖、劉定鉉(劉定鉉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另案偵辦)係岡燕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104年1月12日設立時原名稱為「岡燕建設有限公司」,104年5月5日更名為「岡燕鋼業有限公司」,106年1月10日再更名為「岡燕實業有限公司」,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04年7月8日遷址至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105年1月22日再遷址至臺中市○○區○○路000號,106年1月10日又遷址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岡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俊吉任期自104年1月12日起至同年5月4日止,陳柏霖任期自104年5月5日起至105年8月17日止,劉定鉉任期自105年8月18日起至同年11月29日止。王基財係碁財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103年12月30日設立時原名稱為「碁財建設有限公司」,105年9月26日更名為「碁財工業有限公司」,原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3,105年9月26日遷址至臺中市○區○○里○○路○段00號15樓之6,於105年12月22日解散,下稱碁財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任期自103年12月30日起至105年9月25日止,亦為義誠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原名稱為「義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03年2月19日更名為「義誠工業有限公司」,原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03年2月19日遷址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3,於105年3月29日解散,下稱義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任期自103年2月19日起至105年3月29日止。陳耿明於103年4月8日起係正極興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3,下稱正極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鈺騰、莊正勇、邱崑明、楊照輝、林俊吉、陳柏霖、劉定鉉、王基財、陳耿明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為附隨業務。鄭智仁(英文名稱:TOM,中譯:湯姆)係昶富公司、銘崑公司、岡燕公司、碁財公司、義誠公司、正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前開6家公司之運作事務。邱雅玟、黃云琦(綽號寶妹)係受鄭智仁聘僱處理前開6家公司會計事務之會計人員。莫備琳係「莫備琳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原名莫蓓琳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受託代理前開6家公司之記帳及稅務申報。
二、黃鈺騰、莫備琳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東已繳納之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間籌組設立昶富公司時,將資本額設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再由莫備琳出面向汪麗秋(涉嫌違反公司法部分另案偵辦)借得資金充作昶富公司股款,其操作流程為:黃鈺騰先於99年5月5日分別以「昶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及「黃鈺騰」在陽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昶富陽信永康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鈺騰陽信永康帳戶),同日莫備琳並向汪麗秋借得1000萬元,由汪麗秋自其在陽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汪麗秋陽信永康帳戶)轉帳1000萬元至黃鈺騰陽信永康帳戶內,再轉帳至昶富陽信永康帳戶內,莫備琳再製作不實之昶富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不實表示昶富公司實收資本額為1000萬元,表明昶富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再將前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昶富陽信永康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使其於99年5月6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昶富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黃鈺騰即於同年月7日將前開1000萬元自昶富陽信永康帳戶轉回黃鈺騰陽信永康帳戶內,再轉回汪麗秋陽信永康帳戶內,莫備琳再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99年5月10日持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日完成昶富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三、鄭智仁、邱崑明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東已繳納之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3年12月間辦理銘崑公司之現金增資1999萬元時,並未實際投入資金,而由鄭智仁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剪貼存摺內頁款項後影印之方式,偽作銘崑公司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康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銘崑國泰世華永康帳戶)內,有邱崑明於103年12月12日匯入2筆分別為1200萬元、800萬元資金之不實記錄,並於103年12月12日製作不實之銘崑公司(該時公司名稱為隆大鋼建設有限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及「資本額變動表」,不實表示銘崑公司股東有繳納現金增資股款1999萬元,使實收資本額自原1萬元增為200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變造後之銘崑國泰世華永康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德詮會計師事務所盧佑政會計師,使其於103年12月12日製作「隆大鋼建設有限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銘崑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再委託不知情之陳宥如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變更登記申請文件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3年12月16日持以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增資等之公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年月18日完成銘崑公司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四、鄭智仁、林俊吉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東已繳納之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月間籌組設立岡燕公司時,將資本額設定為2500萬元,惟並未實際投入資金,而先由林俊吉於103年12月30日以「岡燕建設有限公司籌備處」在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岡燕玉山永康帳戶),再由鄭智仁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剪貼存摺內頁款項後影印之方式,偽作前開岡燕玉山永康帳戶內,有林俊吉於103年12月31日(其中第1筆日期誤為102年12月31日)匯入2筆分別為1300萬元、1200萬元資金之不實記錄,並於103年12月31日製作不實之岡燕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本額變動表」,不實表示岡燕公司實收資本額為250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變造後之岡燕玉山永康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建利會計師事務所李建利會計師,使其於103年12月31日製作「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取得表明岡燕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再委託不知情之佳承記帳士事務所陳純櫻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文件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4年1月12日持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高雄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日完成岡燕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五、鄭智仁、王基財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東已繳納之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3年12月間籌組設立碁財公司時,將資本額設定為2800萬元,惟並未實際投入資金,而先由王基財於103年12月17日以「碁財建設有限公司籌備處」在玉山商業銀行鹽行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碁財玉山鹽行帳戶),再由鄭智仁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剪貼存摺內頁款項後影印之方式,偽作前開碁財玉山鹽行帳戶內,有王基財及不知情之謝佳利於103年12月18日(其中王基財匯款存入日期誤為102年12月18日)分別匯款存入1600萬元、1200萬元資金之不實記錄,並於103年12月18日製作不實之碁財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及「資本額變動表」,不實表示碁財公司實收資本額為280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變造後之碁財玉山鹽行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濬誠會計師事務所賴榮祥會計師,使其於103年12月18日製作「碁財建設有限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碁財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再委託不知情之陳春伸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文件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3年12月30日持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日完成碁財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㈡於103年9月間辦理義誠公司之現金增資2500萬元時,並未實際投入資金,而由鄭智仁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剪貼存摺內頁款項後影印之方式,偽作義誠公司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義誠國泰世華西台中帳戶)內,有王基財及不知情之謝佳利於103年9月5日分別匯入2000萬元、500萬元資金之不實記錄,並於103年9月5日製作不實之義誠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及「資本額變動表」,不實表示義誠公司股東有繳納現金增資股款2500萬元,使實收資本額自原520萬元增為302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變造後之義誠國泰世華西台中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濬誠會計師事務所賴榮祥會計師,使其於103年9月9日製作「義誠工業有限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義誠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再委託不知情之陳春伸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變更登記申請文件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3年9月16日持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增資等之公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年月17日完成義誠公司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六、鄭智仁、陳耿明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東已繳納之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4年2、3月間辦理正極公司之現金增資5500萬元時,並未實際投入資金,而由鄭智仁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剪貼存摺內頁款項後影印之方式,偽作正極公司在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正極玉山台南帳戶)內,有陳耿明於104年2月24日匯入3筆分別為2000萬元、2000萬元、1500萬元資金之不實記錄,並於104年2月24日製作不實之正極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及「資本額變動表」,不實表示正極公司股東有繳納現金增資股款5500萬元,使實收資本額自原10萬元增為551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變造後之正極玉山台南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濬誠會計師事務所賴榮祥會計師,使其於104年2月24日製作「正極興業有限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正極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再委託不知情之陳春伸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變更登記申請文件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4年3月10日持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增資等之公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年月12日完成正極公司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㈡於104年10月間辦理正極公司之現金增資100萬元時,並未實際投入資金,而由鄭智仁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剪貼存摺內頁款項後影印之方式,偽作正極玉山台南帳戶內,有陳耿明於104年10月8日匯入100萬元資金之不實記錄,並於104年10月8日製作不實之正極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及「資本額變動表」,不實表示正極公司股東有繳納現金增資股款100萬元,使實收資本額自原5510萬元增為561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變造後之正極玉山台南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濬誠會計師事務所賴榮祥會計師,使其於104年10月8日製作「正極興業有限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正極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再委託不知情之陳春伸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變更登記申請文件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4年10月16日持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增資等之公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年月19日完成正極公司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七、黃鈺騰、莊正勇、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昶富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一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即銘崑公司等7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5張予銘崑公司等7家公司,由該7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銘崑公司等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昶富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即玖証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玖証公司)等6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即玖証公司等6家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4張,作為昶富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昶富公司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八、邱崑明、楊照輝、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銘崑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三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即玖証公司等18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96張予玖証公司等18家公司,由該18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3年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6年1至2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玖証公司等18家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銘崑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即超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超力公司)等18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四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即超力公司等18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03張,作為銘崑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四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銘崑公司103年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6年1至2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九、林俊吉、陳柏霖、劉定鉉、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岡燕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五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表五所示之營業人即碁財公司等12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五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33張予碁財公司等12家公司,由該12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4年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碁財公司等12家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岡燕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即永達亨有限公司(下稱永達亨公司)等10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六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即永達亨公司等10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34張,作為岡燕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六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岡燕公司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十、王基財、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碁財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七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表七所示之營業人即達駿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達駿公司)等13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七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7張予達駿公司等13家公司,由該13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達駿公司等13家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碁財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八所示之營業人即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八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八所示之營業人即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2張,作為碁財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八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碁財公司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㈢明知義誠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九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表九所示之營業人即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九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九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59張予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由該11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3年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超力公司等11家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㈣明知義誠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十所示之營業人即永達亨公司等11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十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十所示之營業人即永達亨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十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70張,作為義誠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十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義誠公司103年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十一、陳耿明、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正極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十一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表十一所示之營業人即義誠公司等11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十一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十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70張予義誠公司等11家公司,由該11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3年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義誠公司等11家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正極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營業人即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伸公司)等15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十二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十二所示之營業人即豪伸公司等15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十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70張,作為正極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十二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正極公司103年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十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智仁於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被告鄭智仁是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6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會請朋友找認識的人擔任登記負責人,並提供一個月1萬5000元的報酬。
2.昶富公司本來是被告莫備琳朋友的公司,被告莫備琳說他朋友不要做了,於是被告鄭智仁請同案被告莊正勇擔任昶富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在此之前已經請同案被告莊正勇擔任其他家公司的人頭且有付費,多擔任一家不會再付費;國稅局告發昶富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都沒有真實交易。
3.被告鄭智仁請同案被告邱崑明、被告楊照輝擔任登記負責人;每個月有給同案被告邱崑明1萬至1萬5000元之報酬;被告鄭智仁並變造銘崑公司於103年12月18日變更登記之增資1999萬元所附的存摺影本、偽造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國稅局告發銘崑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都沒有真實交易。
4.被告鄭智仁請被告林俊吉、陳柏霖及證人劉定鉉擔任岡燕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被告林俊吉亦知曉是人頭,有支付被告林俊吉每個月1萬至1萬5000元;請證人劉定鉉當人頭的報酬是借證人劉定鉉30萬元且不收利息。
5.被告鄭智仁變造岡燕公司於104年1月12日設立登記之資本額2500萬元之存摺影本、偽造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國稅局告發岡燕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都沒有真實交易。
6.證明被告鄭智仁請被告王基財擔任登記負責人,被告鄭智仁並持有碁財公司發票章及整本發票,由被告鄭智仁處理開發票事宜。
7.被告鄭智仁變造碁財公司於103年12月30日設立登記之資本額2800萬元之存摺影本、偽造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國稅局告發碁財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都沒有真實交易。
8.被告鄭智仁實際經營之義誠公司於103年9月17日變更登記,變造增資2500萬元之存摺影本、偽造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國稅局告發義誠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都沒有真實交易。
9.被告鄭智仁請被告陳耿明擔任正極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每個月給1萬至1萬5000元之報酬。被告鄭智仁變造正極公司於104年3月12日設立登記資本額5500萬元之存摺影本、偽造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10.被告鄭智仁變造義誠公司於104年10月19日變更登記之增資100萬元之存摺影本、偽造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國稅局告發正極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都沒有真實交易。
11.證明被告邱雅玟、黃云琦都在臺南市永康區正南一街工作,都有幫被告鄭智仁開發票及作帳。被告邱雅玟、黃云琦曾經詢問被告鄭智仁開發票的事,被告鄭智仁向其等表示是調整帳務。
12.證明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等6家公司都是被告鄭智仁指示被告黃云琦開發票,開發票的地點在臺南市○○區○○○街000號。
13.被告鄭智仁於105年9月20日入監後,有告訴被告邱雅玟按照以前的模式繼續開發票,被告邱雅玟是會計,知道資料放在電腦。
14.證明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6家公司都是委託被告莫備琳申報營業稅,發票是被告鄭智仁送過去或被告莫備琳親自到公司來收。
2
被告黃鈺騰於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被告黃鈺騰於99年5月間設立昶富公司,經營到103年底,被告莫備琳向其表示被告鄭智仁要用這家公司,一個月後被告鄭智仁便表示要接手昶富公司。
2.證明被告黃鈺騰設立昶富公司沒有實際出資,資本額1000萬元不實在,被告莫備琳表示要辦什麼會告訴被告黃鈺騰,被告莫備琳辦完讓被告黃鈺騰簽名。
3.證明被告莫備琳帶被告黃鈺騰辦理昶富公司陽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莫備琳表示要以此帳戶作資本額讓會計師查核,並表示帳戶裡1000萬元要還給別人。
4.被告黃鈺騰購買昶富公司104年1、2月的空白統一發票,並將空白發票及發票章都交給被告莫備琳,被告莫備琳當時有表示她會開發票。
3
被告楊照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楊照輝提供名義與被告鄭智仁設立銘崑公司,被告鄭智仁有說銘崑公司是正常的公司等語。
4
被告林俊吉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林俊吉坦承當初因為缺
錢要辦貸款,經過朋友介紹到被告鄭智仁公司上班比較好貸款;被告鄭智仁安排被告林俊吉去公司做人頭,被告林俊吉簽資料就好,被告鄭智仁也有安排被告林俊吉到岡山稅捐處辦事情填資料,國稅局有詢問相關問題,
5
被告陳柏霖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陳柏霖因缺錢透過朋友
介紹,擔任被告鄭智仁岡燕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被告鄭智仁有說會固定給1個月1萬5000元;然實際上領不到1年,都是拿現金。
6
被告王基財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王基財坦承是碁財公司及義誠公司的負責人,辯稱是自己開的公司,有實際經營,後來倒閉了,沒有聽過被告鄭智仁云云。
7
被告陳耿明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陳耿明因經濟困難,經
朋友介紹得知被告鄭智仁開公司需要掛名負責人,一個月報酬1萬至1萬5千元,便擔任正極公司及正極公司大寮分公司的掛名負責人;實際上每個月領得1萬元、1萬2千元或1萬5千元不等之報酬,大約領1年。並開立正極公司的帳戶,開戶後將存摺、印章交給被告鄭智仁。
8
被告邱雅玟於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被告邱雅玟從99、100年間就開始為被告鄭智仁工作,本來是醫美公司,後來約於101、102年間,開始到被告鄭智仁所經營暔台工業有限公司工作,一開始公司只有被告邱雅玟,工作地點本來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後來換到永康區中華路;有面試被告黃云琦到被告鄭智仁的公司工作,並將工作交接給被告黃云琦。
2.被告黃云琦到職前,發票是由被告邱雅玟開立,並交給被告莫備琳,被告鄭智仁會手寫明細叫被告邱雅玟照著開發票。
3.被告黃云琦到職後,開發票的工作就主要由被告黃云琦負責,但被告邱雅玟也會幫忙開發票,但由被告黃云琦拿發票給被告莫備琳,被告黃云琦離職後,發票就是被告邱雅玟開,被告邱雅玟也會請證人翁莉雅開發票。
4.被告鄭智仁實際掌控的公司大約30、40家,這些公司的大小章、發票章都在公司抽屜裡。被告鄭智仁表示這些公司都是他跟朋友合作的公司,由被告鄭智仁出錢,朋友出名字,一起合作的公司。
5.這30、40家公司的發票都是2個月開一次,要報稅的時候才會開發票,平常不會開,是同一時間開很多家公司的發票,發票開完不會收貨款,發票整理完是同一時間交給被告莫備琳報稅。
6.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6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被告鄭智仁,都是由被告莫備琳報稅。
7.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6家公司的發票主要由被告黃云琦開立,地點在臺南辦公室,被告鄭智仁會交付明細,被告黃云琦照著開。
8.被告鄭智仁於105年9月20日入獄後,有請人通知並寄信給被告邱雅玟,請被告邱雅玟一切照以前的方式開立發票,被告邱雅玟就跟被告黃云琦表示照原本的做,並按照被告鄭智仁留下來的資料開發票,會調整發票金額到剛好不用繳稅。
9.被告鄭智仁入獄後開立的發票,被告邱雅玟有調整,被告莫備琳表示總金額一樣就好,但每一張金額不要跟以前一樣,否則會被發現。
10.被告邱雅玟曾經跟被告黃云琦講過,這樣開發票有風險;被告鄭智仁有讓被告黃云琦去上記帳士的課程。
11.被告邱雅玟有開過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6家公司及超力工程有限公司、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隆大鋼業有限公司、寶鋼工業有限公司、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玖証工業有限公司、達駿工業有限公司、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暔台工業有限公司、宇群興業有限公司、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永達亨有限公司、穩統工業有限公司、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丸紅興業有限公司、周全工業有限公司、宏馳興業有限公司、銘鋒工業有限公司、永力工業有限公司、宜百昱有限公司、超力建設有限公司、台江重工有限公司、允立工業有限公司、高泰工業有限公司、賀康工業有限公司、宇群實業社(即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6家公司的發票交易對象)的發票,這些公司的發票都放在公司的抽屜裡。
9
被告黃云琦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黃云琦自103年7月15日起至105年11月24日止,受僱於被告鄭智仁,是經被告邱雅玟面試,工作地點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被告邱雅玟也在永康的辦公室工作,在永康工作的人都會一起寫發票,後來遷到永康區中華路。
2.被告黃云琦負責到市政府、國稅局辦理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買空白統一發票、開發票、整理發票交給被告莫備琳,這些原本是被告邱雅玟的工作,由被告邱雅玟教被告黃云琦上開工作,被告邱雅玟為主管,上開工作大概半年的時間慢慢移交給被告黃云琦。被告黃云琦剛開始任職期間被告鄭智仁是將開發票的明細表交給被告邱雅玟,被告邱雅玟再交給被告黃云琦,大約半年後,被告鄭智仁就直接交給被告黃云琦。
3.被告黃云琦任職期間經手公司約30、40家。這些公司的大小章、發票章都是放在公司的抽屜;發票是每2個月開一次,報稅前開發票,有時月底,有時月初,是在同一時間開很多家公司的發票,開完後的發票是在同一時間交給被告莫備琳。
4.被告黃云琦都是依被告鄭智仁的指示開立發票,被告鄭智仁會交付明細,明細上有什麼公司開給什麼公司、金額、稅額、發票日期、發票品名等。
5.被告黃云琦比較忙時也曾經將需要開發票的資料寄給證人施宜均,請證人施宜均開完發票再寄回臺南;被告鄭智仁入獄後,有寄信給被告邱雅玟交代按照舊的明細繼續開發票,明細的電子檔係在公司的電腦。
9.被告黃云琦有開立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6家公司的發票,也有整理這6家公司的發票交給被告莫備琳。
10.被告黃云琦有開過超力工程有限公司、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正極興業有限公司、隆大鋼業有限公司、寶鋼工業有限公司、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玖証工業有限公司、達駿工業有限公司、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暔台工業有限公司、宇群興業有限公司、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永達亨有限公司、穩統工業有限公司、丸紅興業有限公司、周全工業有限公司、宏馳興業有限公司、銘鋒工業有限公司、永力工業有限公司、超力工程有限公司、宜百昱有限公司、超力建設有限公司、台江重工有限公司、允立工業有限公司、高泰工業有限公司、賀康工業有限公司、宇群實業社(即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6家公司的發票交易對象)的發票,這些公司的發票都放在公司的抽屜裡。
11.被告鄭智仁入獄後,有寫信給被告邱雅玟,叫我們拿舊的明細表出來開發票,被告黃云琦會從公司的電腦拿檔案。
12.然辯稱:不知道這些發票沒有真實交易,是依被告鄭智仁的指示開發票云云,惟亦供述:沒看到商品、沒聽到有人訂貨、購買商品、沒有向廠商請款、開完的發票是先放著,要申報時再將買受人一樣的發票整理在一起,都交給被告莫備琳,有覺得很奇怪,但不敢問。
10
被告莫備琳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莫備琳有受託辦理昶富公司的設立登記;昶富公司的設立資本額1000萬元是被告莫備琳幫被告黃鈺騰向汪麗秋所借,有跟被告黃鈺騰表示這1000萬元要還給汪麗秋。
3.昶富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時所附的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是被告莫備琳製作,並交給會計師驗資。
4.被告黃鈺騰於103年底想結束   昶富公司時,被告莫備琳有向   被告黃鈺騰表示被告鄭智仁想   要這間公司。
5.被告莫備琳從99年6月到105年9月被告鄭智仁入獄後,都有幫被告鄭智仁的公司報稅。
6.被告莫備琳有負責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6家公司的記帳及報稅,是接受被告鄭智仁的委託,記帳費是由被告鄭智仁支付,被告鄭智仁叫被告莫備琳跟會計即被告黃云琦聯絡。
7.被告莫備琳知道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6家公司實際上都是由被告鄭智仁操作,每期的發票都是被告黃云琦拿給被告莫備琳。
8.被告莫備琳曾經跟被告鄭智仁表示不要再為其記帳,但被告鄭智仁還是將資料拿給被告莫備琳;被告鄭智仁有提到要讓被告黃云琦去上記帳士的課程。
11
證人劉定鉉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劉定鉉因欠地下錢莊債務,
經朋友介紹被告鄭智仁,而擔任岡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鄭智仁表示擔任登記負責人的話可以幫忙還錢;被告鄭智仁有幫忙還清20萬元債務。
12
證人施宜均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證人施宜均於103年9月9日至105年3月間受僱於被告鄭智仁,工作地點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公司內只有證人施宜均,沒有其他員工。
2.證人施宜均在職期間都是被告黃云琦指示辦理公司及稅務登記、購買空白統一發票、開發票;有買過昶富、碁財、義誠、正極公司的發票,被告黃云琦要求將這些發票寄回去臺南市永康區正南一街,收件人指定為暔台工業。
4.被告黃云琦有說過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6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被告鄭智仁。
5.被告黃云琦曾經提供一份文件,請證人施宜均照上面的內容開發票,開立後的發票再寄回臺南,有開過銘崑、碁財、義誠、正極公司的發票。
13
證人翁莉雅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證人翁莉雅於104年12月25日至106年2、3月間受僱於被告鄭智仁,是經被告黃云琦面試,工作地點在高雄市○○區○○○路00號24樓之6,辦公室只有證人翁莉雅。
2.被告邱雅玟、黃云琦會指示證人翁莉雅到市政府、國稅局送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文件、開發票。
3.曾經開過銘崑、岡燕、碁財公司的發票;被告黃云琦會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交付明細,請證人翁莉雅依該文件開發票,被告黃云琦離職後,是被告邱雅玟拿明細表請證人翁莉雅開發票。
14
昶富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昶富公司陽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鈺騰陽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汪麗秋陽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文件、交易明細表、陽信商業銀行99年5月5日、7日取款條、存款送款單
證明犯罪事實二。
15
銘崑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覆之銘崑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犯罪事實三。
16
岡燕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玉山商業銀行函覆之岡燕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犯罪事實四。
17
碁財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玉山商業銀行函覆之碁財公司玉山商業銀行鹽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犯罪事實五㈠。
18
碁財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覆之義誠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犯罪事實五㈡。
19
正極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玉山商業銀行函覆之正極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犯罪事實六㈠、㈡。
2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4月10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2983號函
證明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6家公司及其等交易對象超力工程有限公司、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隆大鋼業有限公司、寶鋼工業有限公司、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玖証工業有限公司、達駿工業有限公司、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暔台工業有限公司、宇群興業有限公司、永達亨有限公司、穩統工業有限公司、丸紅興業有限公司、周全工業有限公司、宏馳興業有限公司、銘鋒工業有限公司、永力工業有限公司、懋發企業有限公司、超力建設有限公司、台江重工有限公司、允立工業有限公司、高泰工業有限公司、賀康工業有限公司、宇群實業社之代理記帳業者都是被告莫備琳之事實。
21
被告鄭智仁108年4月24日刑事陳報狀
證明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5家公司及其等交易對象超力工程有限公司、隆大鋼業有限公司、寶鋼工業有限公司、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玖証工業有限公司、達駿工業有限公司、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暔台工業有限公司、永達亨有限公司、穩統工業有限公司、丸紅興業有限公司、周全工業有限公司、宏馳興業有限公司、銘鋒工業有限公司、懋發企業有限公司、超力建設有限公司、台江重工有限公司、允立工業有限公司、高泰工業有限公司、賀康工業有限公司均為被告鄭智仁實際掌控之公司,發票由被告鄭智仁端購買、保管、開立,進銷項由被告鄭智仁安排、分配之事實。
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昶富、銘崑、岡燕、碁財、義誠、正極公司進項及銷項分析、財政部國稅局就其他營業人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涉案資料、國稅局相關談話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1.證明昶富公司所開立附表一、所取得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2.證明銘崑公司所開立附表三、所取得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3.證明岡燕公司所開立附表五、所取得附表六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4.證明碁財公司所開立附表七、所取得附表八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5.證明義誠公司所開立附表九、所取得附表十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6.證明正極公司所開立附表十一、所取得附表十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三、又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則分別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又申報營業稅之義務雖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定之法定申報義務,然而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司主要業務,就必須依法按期申報營業稅,顯然申報營業稅之行為與營業人公司營業之間具有密切關連,為營業人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營業人經營之主要業務,仍認係該申報營業稅行為係附屬於該營業人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基於此項業務上附隨行為所填製之文書即屬業務上文書,至於此附隨業務是否為法定公法上之義務,則與其是否為附隨業務之認定無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6355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於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為營業稅申報,自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四、再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 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幫助逃漏營業稅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次數之計算。至各期內之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行為,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
五、就犯罪事實二、三、四、五㈠、㈡、六㈠、㈡部分,核被告黃鈺騰、莫備琳、鄭智仁、林俊吉、王基財、陳耿明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被告黃鈺騰、莫備琳、鄭智仁、林俊吉、王基財、陳耿明就各次資本不實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嫌處斷。又被告鄭智仁、王基財、陳耿明就犯罪事實五㈠、㈡、六㈠、㈡數次資本不實之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就犯罪事實七㈠、八㈠、九㈠、十㈠、㈢、十一㈠部分,被告黃鈺騰、楊照輝、林俊吉、陳柏霖、王基財、陳耿明、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就犯罪事實七㈡、八㈡、九㈡、十㈡、㈣、十一㈡部分,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10人就犯罪事實七㈠、八㈠、九㈠、十㈠、㈢、十一㈠所示之各期內之犯行,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處斷。又被告10人就犯罪事實七㈠、㈡、八㈠、㈡、九㈠、㈡、十㈠、㈡、㈢、㈣、十一㈠、㈡之各期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黃鈺騰、莫備琳就犯罪事實二所示之罪,被告邱崑明、鄭智仁就犯罪事實三所示之罪,被告林俊吉、鄭智仁就犯罪事實四所示之罪,被告王基財、鄭智仁就犯罪事實五㈠、㈡所示之罪,被告陳耿明、鄭智仁就犯罪事實六㈠、㈡所示之罪,被告黃鈺騰、莊正勇、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就犯罪事實七㈠、㈡所示之罪,被告邱崑明、楊照輝、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就犯罪事實八㈠、㈡所示之罪,被告林俊吉、陳柏霖、劉定鉉、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就犯罪事實九㈠、㈡所示之罪,被告王基財、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就犯罪事實十㈠、㈡、㈢、㈣所示之罪,被告陳耿明、鄭智仁、邱雅玟、黃云琦、莫備琳就犯罪事實十一㈠、㈡所示之罪,俱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白 覲 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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