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447號
上列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家駒(下稱聲明異議人)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執更申字第548號執行指揮書所指執行之案件(即附表二,下稱附表二),其中編號1、3、5之犯罪日期均在108年12月23日(即附表一之首先判刑確定日期)之前所犯數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是聲明異議人聲請臺南地檢署給予數罪併罰重定應執行刑,然臺南地檢署不予准許之命令,聲明異議人不服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二、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數罪併罰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21號裁定參照)。經查: ㈠關於聲明異議人
所稱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執更申字第451號、110年度執更申字第548號執行指揮書所指執行之案件,係依序如附表一、二所示,且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之業經分別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7年6月、5年8月確定之罪,係以接續執行方式為執行指揮等情,有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
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揭執行案卷查核無誤。
㈡附表一所示之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之罪,其首先判刑確定日為108年12月23日,然附表二所示之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之罪之犯罪日期,並非全部在附表一所示之罪之首先判刑確定日即108年12月23日之前(如附表二之編號1之①、編號2、編號4及編號5之②、③等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8年12月23日之後),則依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附表一、二所示業經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5年8月確定之罪,因各生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且未見有何上開裁定意旨所指之例外情形,附表一、二所示業經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之罪,即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無從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再定其應執行刑。從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之應執行刑,認應接續執行之執行指揮,尚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一: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執更申字第451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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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6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8罪)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6罪)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 |
| | 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 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 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
| | ①108年5月6日 ②108年5月21日 ③108年6月11日 ④108年6月17日 ⑤108年7月2日 ⑥108年7月9日 ⑦108年7月16日 ⑧108年8月4日 | ①108年9月1日 ②108年9月14日 ③108年9月28日 ④108年10月12日 ⑤108年8月17日 ⑥108年11月30日 | ①108年4月1日 ②108年4月15日 ③108年6月4日 ④108年6月5日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49、2150、2183、2244、2363、2387、2424、2578號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8、219、274、275、276、372號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4、105、106、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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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108年5月22日 ②108年5月23日 ③108年5月23日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80、12981、18011、19127號、109年度偵字第29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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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訴字第8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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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執更申字第548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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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5罪)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 | |
| | ①109年1月13日 ②108年11月1日 ③108年11月30日 ④108年12月15日 ⑤108年11月17日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84、398、466、509、608號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58、2920、2986、3801、44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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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108年12月31日 ②109年1月2日 ③109年1月3日 | ①108年11月3日 ②109年1月17日 ③109年1月11日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58、2920、2986、3801、4453號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58、2920、2986、3801、44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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