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潘垛䔉
陳廷瑋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1501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
補正
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於112年12月1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
住所地,被告業於同年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
上訴狀內僅載稱於
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然被告
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爰依
旨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