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7號
被 告 蘇士豪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營偵字第2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士豪為
告訴人陳秀蘭之前配偶,2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且在民國111年9月25日時同居於被告位於臺南市○○區○○里0鄰○○00000號之住所。
詎被告於111年9月25日凌晨3時45分許,竟因細故而基於傷害之犯意,推擠
告訴人撞擊家中牆壁,致告訴人受有後枕頭皮挫傷些微紅腫之傷害。案經告訴人提出傷害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家暴傷害案件,
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罪無罰則規定,僅依刑法規定論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份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7至18頁),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茆怡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