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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麗蓉



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8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再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麗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四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李麗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李麗蓉於審判外,就願受科刑範圍達成如主文欄所示之協商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復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5條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而有第71條、第7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民國)
涉犯法條
主文
1
附件附表二之101年3至4月
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㈡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附表二之101年11至12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附表二之102年1至2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件附表二之102年3至4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件附表二之99年5至6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件附表二之99年9至10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件附表二之100年1至2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件附表二之100年3至4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件附表二之100年7至8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件附表二之100年9至10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件附表二之100年11至12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件附表二之101年1至2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民國)
涉犯法條
主文
1
附件附表三之101年11至12月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附表三之100年9至10月
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㈡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附表三之101年9至10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件附表三之102年5至6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件附表三之101年1至2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件附表三之99年5至6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件附表三之99年7至8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件附表三之99年9至10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件附表三之99年11至12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件附表三之100年1至2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件附表三之100年3至4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件附表三之100年5至6月
同上。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民國)
涉犯法條
主文
1
附件附表四之102年5至6月
㈠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㈡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附表四之101年9至10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民國)
涉犯法條
主文
1
附件附表五之100年9至10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附表五之101年1至2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附表五之100年11至12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民國)
涉犯法條
主文
1
附件附表六之99年5至6月
㈠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㈡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附表六之100年3至4月
㈠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㈡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附表六之99年7至8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件附表六之99年9至10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件附表六之99年11至12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件附表六之100年1至2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件附表六之100年7至8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件附表六之100年9至10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件附表六之101年1至2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件附表六之101年3至4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件附表六之100年5至6月
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71條第1款。
李麗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844號
  被   告 李麗蓉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6樓之6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陳映青律師(已解除委任)
                蒲純微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麗蓉自民國99年至102年間,因附表一所示原因,取得附表一所示營業人所示之發票,而於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期間,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附表二至六所示公司未實際與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營業人交易,竟於附表二至六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稅期內,在不詳地點,接續在各期內開立附表二至六所示公司所開立之無實際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供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使用,藉以完成表彰附表二至六所示營業人分別向附表二至六所示公司交易而支出附表二至六所示銷售額之情形,並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期營業稅以扣抵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二至六所示營業人逃漏附表二編號1至2、附表三編號2至5、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至2所示之營業稅(其餘公司無逃漏稅結果,詳下述)。
二、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李麗蓉之供述
1.被告李麗蓉自99年1月起擔任道丞會計師事務所實際負責人;於99年1月起至102年間擔任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擔任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2.坦承涉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犯行(109年10月15日、111年6月24日偵查中供述)。
3.對於附表二至六所示之交易為不實交易並無意見(112年1月10日偵查中供述)。
 ㈡
證人即山多士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文生之證述
附表所示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迦大設計工作室開立予山多士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上開公司稅務由被告記帳處理之事實。
 ㈢
證人即全聚得企業社負責人江綉玲之證述
附表所示迦大設計工作室開立予全聚得企業社之發票,無實際交易,全聚得企業社之記帳、報稅均是委由道承會計師事務所處理之事實。
證人即迦大設計工作室、禾利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美滿之證述
迦大設計工作室、禾利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之帳務曾委託被告處理,附表與上開公司有關的部分並非實際交易的事實。
證人即久懋工程行負責人戴鏘恆、合夥人黃選之證述
附表所示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久懋工程行之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久懋工程行有委由道承會計師事務所報稅、記帳,被告曾提及要幫忙補發票之事實。
證人即海盛造船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陳耀連之證述
附表所示海盛造船興業有限公司開立予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與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之發票及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開立予海盛造船興業有限公司之發票,均無實際交易,為被告虛開之事實。
證人林炳文之證述
被告李麗蓉為道承會計師事務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證人即函送機關承辦人陳儀諮之證述
本案調查經過及認定被告虛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的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1年8月3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1005726號函
被告涉犯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幫助逃漏稅捐之事實。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基本資料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及於99年至102年間營業稅申報情況。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至102年間營業稅申報資料
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基本資料

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及於99年至102年間營業稅申報情況。
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99年至102年間營業稅申報資料

查緝案件分析報告、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公司進項之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統一發票、相關營業人調查資料
證明被告虛開附表二至六所示發票,而為犯罪事實行為之事實。
二、論罪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李麗蓉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110年12月19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而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論處。 
 ㈡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統一發票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20號判決意旨)。
 ㈢被告李麗蓉於附表二編號1至2、附表三編號2至5、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至2的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以不正當之方法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就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至2、附表五、附表六編號3至4的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㈣被告就同一申報期別內,分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各論以接續犯。被告於於附表二編號1至2、附表三編號2至5、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至2的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以不正當之方法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處斷。並請就被告上開所犯各罪分論併罰。
三、不另為不起訴部分
  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始能成罪。經函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覆如附表二至六所示幫助逃漏稅額等情,有上開函文可證,足認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至2、附表五、附表六編號3至4未發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構成要件不符,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請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5  日
                檢察官  呂  舒  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  倖  儀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ㄧ
編號
營業人
取得發票原因
1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唐邑公司)
左列營業人之負責人
2
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加珈公司)
左列營業人之負責人
3
海盛造船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海盛公司)
擔任道承會計師事務所實際經營者,而職務上藉由為海盛公司作帳之機會
4
迦大設計工作室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迦大工作室)
擔任道承會計師事務所實際經營者,而職務上藉由為迦大工作室作帳之機會
5
禾利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禾利安公司)
擔任道承會計師事務所實際經營者,而職務上藉由為禾利安公司作帳之機會
6
久懋工程行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擔任道承會計師事務所實際經營者,而職務上藉由為久懋工程行作帳之機會
7
山多士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山多士公司)
擔任道承會計師事務所實際經營者,而職務上藉由為山多士公司作帳之機會
8
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星亞城公司)
為星亞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9
全聚得企業社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擔任道承會計師事務所實際經營者,而職務上藉由為全聚得企業社作帳之機會

附表二: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稅期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幫助逃漏稅額
頁數
1
久懋工程行
101年3至4月
10104
AH00000000
1,454,629
72,731
72,731
國稅局卷548頁
101年11至12月
10112
GM00000000
2,500,000
125,000
125,000
102年1至2月
10202
KN00000000
1,486,000
74,300
74,300
102年3至4月
10204
LL00000000
999,600
49,980
49,980
2
迦大設計工作室
99年5至6月
9905
MU00000000
180,000
9,000
9,000
國稅局卷548頁
99年9至10月
9909
PU00000000
1,270,800
63,540
63,540
9910
PU00000000
985,000
49,250
49,250
9910
PU00000000
866,000
43,300
43,300
100年1至2月
10001
RU00000000
256,095
12,805
12,805
10001
RU00000000
446,667
22,333
22,333
100年3至4月
10004
SY00000000
460,000
23,000
23,000
100年7至8月
10007
VG00000000
523,810
26,190
26,190
100年9至10月
10009
WL00000000
286,190
14,310
14,310
100年11至12月
10012
XQ00000000
475,000
23,750
23,750
10012
XQ00000000
475,000
23,750
23,750
101年1至2月
10102
YU00000000
720,000
36,000
36,000
10102
YU00000000
619,048
30,952
30,952
101年3至4月
10103
AH00000000
885,714
44,286
44,286

附表三: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稅期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幫助逃漏稅額
頁數
1
海盛造船興業有限公司
101年11至12月
10111
GM00000000
10,569,000
528,450
0
國稅局卷671頁
2
久懋工程行
100年9至10月
10009
WL00000000
280,000
14,000
14,000
國稅局卷673頁
10009
WL00000000
245,000
12,250
12,250
10010
WL00000000
280,000
14,000
14,000
10010
WL00000000
245,000
12,250
12,250
101年9至10月
10109
EY00000000
1,800,000
90,000
90,000
10110
EY00000000
780,080
39,004
39,004
102年5至6月
10206
MJ00000000
600,000
30,000
30,000
3
山多士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9至10月
10109
EY00000000
720,000
36,000
36,000
國稅局卷679頁
10110
EY00000000
1,720,000
86,000
86,000
10110
EY00000000
800,000
40,000
40,000
4
禾利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100年9至10月
10009
WL00000000
500,000
25,000
25,000
國稅局卷680頁
101年1至2月
10101
YU00000000
1,840,000
92,000
92,000
5

迦大設計工作室

99年5至6月
9906
MU00000000
770,000
38,500
38,500
國稅局卷672至673頁
9906
MU00000000
1,488,000
74,400
74,400
9906
MU00000000
240,000
12,000
12,000
99年7至8月

9907
NU00000000
100,000
5,000
5,000
9907
NU00000000
170,000
8,500
8,500
9907
NU00000000
47,000
2,350
2,350
9907
NU00000000
260,000
13,000
13,000
9907
NU00000000
230,000
11,500
11,500
9907
NU00000000
160,000
8,000
8,000
9907
NU00000000
126,000
6,300
6,300
9908
NU00000000
312,000
15,600
15,600
9908
NU00000000
125,000
6,250
6,250
9908
NU00000000
230,000
11,500
11,500
9908
NU00000000
470,000
23,500
23,500
99年9至10月
9910
PU00000000
466,480
23,324
23,324
9910
PU00000000
380,700
19,035
19,035
99年11至12月
9911
QU00000000
949,200
47,460
47,460
100年1至2月
10001
RU00000000
229,200
11,460
11,460
10001
RU00000000
169,000
8,450
8,450
10001
RU00000000
149,240
7,462
7,462
10002
RU00000000
214,500
10,725
10,725
100年3至4月
10004
SY00000000
430,331
21,517
21,517
10004
SY00000000
389,000
19,450
19,450
100年5至6月
10005
UC00000000
219,048
10,952
10,952
10005
UC00000000
405,714
20,286
20,286
10005
UC00000000
180,952
9,048
9,048

附表四:海盛造船興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稅期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幫助逃漏稅額
頁數
1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5至6月
10205
MJ00000000
350,000
17,500
0
國稅局卷283頁
10205
MJ00000000
350,000
17,500
10205
MJ00000000
370,000
18,500
10206
MJ00000000
370,000
18,500
2
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1年9至10月
10109
EY00000000
10,500,000
525,000
0
國稅局卷371頁
3
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
102年5至6月
10206
MJ00000000
942,500
47,125
47,125
國稅局卷386頁
10206
MJ00000000
977,275
48,864
48,864

附表五:禾利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稅期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幫助逃漏稅額
頁數
1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9至10月
10010
WL00000000
550,000
27,500
0
國稅局卷336頁
101年1至2月
10101
YU00000000
1,860,000
93,000
2
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0年11至12月
10011
XQ00000000
190,000
9,500
0
國稅局卷533至534頁
10011
XQ00000000
285,000
14,250
10012
XQ00000000
190,000
9,500
10012
XQ00000000
285,000
14,250

附表六:迦大設計工作室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稅期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幫助逃漏稅額
頁數
1
山多士企業有限公司
99年5至6月
9906
MU00000000
750,000
37,500
37,500
國稅局卷398頁
2
全聚得企業社
100年3至4月
10004
SY00000000
660,000
33,000
33,000
國稅局卷399頁
10004
SY00000000
880,000
44,000
44,000
3
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99年7至8月
9908
NU00000000
2,400,000
120,000
0
國稅局卷510頁
99年9至10月
9910
PU00000000
1,900,000
95,000
99年11至12月
9911
QU00000000
855,000
42,750
100年1至2月
10001
RU00000000
120,000
6,000
10002
RU00000000
760,000
38,000
100年3至4月
10004
SY00000000
180,000
9,000
100年7至8月
10007
VG00000000
530,000
26,500
100年9至10月
10010
WL00000000
290,000
14,500
101年1至2月
10102
YU00000000
620,000
31,000
10102
YU00000000
750,000
37,500
101年3至4月
10103
AH00000000
890,000
44,500
4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9年7至8月
9908
NU00000000
400,000
20,000
0
國稅局卷293頁
100年1至2月
10001
RU00000000
750,000
37,500
10001
RU00000000
1,000,000
50,000
100年1至2月
10002
RU00000000
500,000
25,000
100年3至4月
10004
SY00000000
480,000
24,000
10004
SY00000000
200,000
10,000
100年5至6月
10005
UC00000000
810,000
40,500
100年7至8月
10007
VG00000000
10,619
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