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9號
被 告 蕭于婕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周添慶、周永順告訴被告蕭于婕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2人與被告已無條件成立調解,告訴人2人並均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2人提出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