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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穀豐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何紫瀅律師         
被      告  莫備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31、15262、15263、15264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111年度訴字第77號、111年度簡字第3344號),經本院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穀豐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各編號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九各編號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及「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案件全卷」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規定,均
  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
  ⑴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新法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
  ⑵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
  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 
  ⑶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
  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正後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正後新法增列第1項第2款之「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並相應為條項款次之修正,惟就本案法律適用尚無影響。
  ⑷綜合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2
  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等本案違反稅捐
  稽徵法犯行,自均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論處。
 2.刑法第214條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本次修法僅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關於罰金之貨幣單位及提高倍數予以換算後修法明定(即省去修正前需就原條文依施行法規定計算得出法定刑之步驟;參見附錄法條),是就該等條文之罪刑並無變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逕適用新法規定。
 3.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正犯或共犯。又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該法第4 條已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第1項規定在有限公司為董事,第2 項規定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有限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2 項亦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至民國101年1月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增列第3 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規定,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於107 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 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始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而適用於包括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故本件經比較新舊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行為時之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有限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行為時法律規定身分以外所謂之「實際負責人」在內,故本案不論處公司法第九條之刑責,附此敘明
  ㈡自首部分:
   被告林穀豐係於檢警尚不知其涉有本案犯行前,主動於106年2月21日前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自首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犯行,並表明接受裁判之意,有刑事自首陳述狀及該次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卷、1199號他字卷第2至3、6至8頁),且證人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承辦人陳美鳳於該案審理中亦到庭證稱:本案係因調查郭俊林之過程,發覺林穀豐涉案,因郭俊林逃亡海外,而林穀豐配合度較高,故發文要求林穀豐前往國稅局進行說明,但因當時案情尚未明朗,並未移送檢察官偵辦,直至107年2月6日始移送等語(同前院卷二第383至384頁)。而參諸該次訊問筆錄內容,被告林穀豐於檢察官訊問時,已提及收取假發票灌入營業額之業務登載不實犯行(同前他字卷第7頁),應認被告林穀豐於本案犯行遭發覺前,亦已針對其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向檢察官自首並表明接受裁判之意,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其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減輕其刑。
  ㈢罪數認定:
 1.所謂接續犯,雖在刑法之評價上僅認為成立一罪,然必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6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47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意旨參照)。同一營業稅期內,開立數張統一發票為接續犯,每期營業稅,不論收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稅期內進銷項資料申報之義務,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結束,因此在同一營業稅期內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至不同營業稅期者,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犯罪事實二㈠、㈡、㈢部分(即附表九):
  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罪處斷
  3.犯罪事實三部分(即附表十):
  核被告林穀豐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核被告林穀豐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
 4.犯罪事實四㈠、㈢、㈤、㈦部分(即附表一、三、五、七) 
  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5.犯罪事實四㈡部分(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即附表二):
  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6.犯罪事實四㈣、㈥、㈧部分(即附表四、六、八):
  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逃漏稅捐罪處斷。
 ㈣共同正犯
  被告林穀豐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所犯3罪、犯罪事實三所犯1罪及犯罪事實四㈠至㈧所犯各罪;被告莫備琳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所犯3罪、犯罪事實四㈠至㈧所犯各罪,2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林穀豐、莫備琳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㈢及就犯罪事實四㈠至㈧之各期犯行,俱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穀豐係鈞鑽、祥翎、
  東榛及廣榮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莫備琳身為專業記帳人員,本於其職業操守,當應據實開立會計憑證、誠實報稅,渠等明知股東股款應實際繳納,為公司財務之重要基礎,不得於繳納後發還股東,竟於繳納並進而辦理公司登記後隨即發還,使公司資本額發生不實登記結果,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復開立、取得及填發不實會計憑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公平性,所為犯行損及國家商業管理及稅捐政策之實施,殊為不該,惟念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表現悔意;並考量虛偽開立發票之張數、金額及對象、幫助及實際逃漏稅捐金額;兼衡被告林穀豐自陳高職畢業、離婚,無小孩、現擔任房仲,無底薪,被告莫備琳自陳高中畢業、已婚,育有3名成年子女、現擔任記帳士事務所顧問,月入約20,000元、須扶養母親、先生(見77號訴卷第38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均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刑法就犯罪所得沒收之相關規定,立法意旨係為預防犯罪,符合公平正義,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遂將原刑法得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應沒收之。然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僅以行為人實際因犯罪所獲得之利益為限,倘行為人並未因此分得利益,或缺乏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因犯罪而有所得,自不應憑空推估犯罪所得數額並予以宣告沒收,以免侵害行為人之固有財產權。是行為人是否因犯罪而有所得,且實際取得數目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審酌卷內人證物證書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之。經查,查本案被告2人並未供承有獲取非法所得,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確有因逃漏稅捐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因而獲有額外之犯罪對價,故尚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至被告2人所行使之上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即本案各類扣繳憑單,雖係被告等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既業經被告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而行使,則該憑單已為稅捐稽徵機關所有,而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附表一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關於附表三編號1、3、4及8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東榛公司、鈞鑽公司及廣榮發公司103年7月至8月;超力公司103年9月至10月;京壟公司、廣岳公司104年5月至6月。關於附表五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之幫助逃漏稅額均為0。起訴書上開附表所記載之幫助逃漏稅額為「0」部分,認被告2人就上開部分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等語。
 ㈡惟查:然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關於附表一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關於附表三編號1、3、4及8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東榛公司、鈞鑽公司及廣榮發公司103年7月至8月;超力公司103年9月至10月;京壟公司、廣岳公司104年5月至6月。關於附表五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之幫助逃漏稅額均為0。記載之幫助逃漏稅額既然為「0」部分,應未發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自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罪名。且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承辦人陳美鳳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案件審理時到院證稱:若京壟公司開立發票交付之對象本身亦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屬集團式之循環開立發票,則京壟公司與取得該公司發票之營業人均同樣存在虛進虛銷之情況,無法計算京壟公司究竟幫助逃漏多少稅捐,故以「0」表達,亦即無法認定等語(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卷二第376至379、381至382頁)。同理,上開各附表所示幫助逃漏稅額為「0」之公司及月份,均無從僅因被告2人共同開立不實發票交付,即逕認其2人亦涉有上開附表一編號1、2部分;附表三編號1、3、4及8部分;附表五編號1、2部分等部分亦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惟此部分與前揭據以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鈞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2年11至1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68,000
13,4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5,000
11,75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23,000
11,15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46,000
12,3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110,000
5,500
2
103年1月至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85,000
19,25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2月
ZA00000000
295,000
14,750
103年2月
ZA00000000
294,000
14,700
103年2月
ZA00000000
300,000
15,000
3
103年3月至4月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154,000
7,700
7,7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久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252,000
12,600
12,600
4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65,000
3,250
19,08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114,500
5,725
103年6月
AQ00000000
135,400
6,770
103年6月
AQ00000000
66,700
3,335
5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50,000
12,500
23,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BK00000000
228,000
11,400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9,100
3,955
7,930 
103年8月
BK00000000
79,500
3,975
6
103年9月至10月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03,000
5,150
15,64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9月
CE00000000
115,000
5,750
103年9月
CE00000000
94,800
4,740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48,900
17,445
298,65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28,000
16,40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68,500
18,425
103年9月
CE00000000
325,000
16,250
103年9月
CE00000000
278,600
13,93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35,800
16,790
103年9月
CE00000000
268,500
13,425
103年9月
CE00000000
367,600
18,38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48,500
17,42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6,500
17,32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8,900
16,44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5,600
16,78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5,000
17,25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8,500
16,92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9,500
14,47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68,900
18,44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1,800
17,09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8,900
15,445
7
103年11月至12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18,730
10,937
88,67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18,730
10,937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25,800
11,29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25,800
11,29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23,400
11,17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23,400
11,17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18,750
10,938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18,750
10,938
三昀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15,000
15,750
32,85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42,000
17,100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40,500
22,025
180,812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50,238
22,512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16,000
20,80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00,500
20,025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75,000
18,75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3,000
20,15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04,000
15,20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47,000
22,35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80,000
19,000
8
104年1月至2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245,600
12,280
12,28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218,700
10,935
10,935
9
104年3月至4月
冠伸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152,381
7,619
16,6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179,619
8,981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15,000
10,750
21,150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8,000
10,400
附表二、鈞鑽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4,500
21,22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72,500
18,62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83,500
19,17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92,500
19,62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3,750
21,188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5,000
21,75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2,500
11,62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5,000
21,25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6,000
21,80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5,000
22,25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6,800
21,84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9,000
22,95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5,000
22,25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6,000
22,3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3,000
22,65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8,000
22,4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2,000
22,600
2
103年1月至2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
440,000
22,000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2月
ZA00000000
452,000
22,600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5,000
17,250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6,000
16,300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5,000
17,250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6,000
16,300
103年2月
ZA00000000
356,000
17,800
103年2月
ZA00000000
310,000
15,500
3
103年3月至4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40,000
22,000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4月
ZV00000000
425,000
21,250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0,000
21,500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315,000
15,750
103年3月
ZV00000000
300,000
15,000
103年4月
ZV00000000
326,000
16,300
103年4月
ZV00000000
356,000
17,800
4
103年5月至6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30,000
21,500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380,000
19,000
103年6月
AQ00000000
385,000
19,250
103年6月
AQ00000000
385,000
19,250
103年6月
AQ00000000
420,000
21,000
5
103年7月至8月
祥翎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65,048
3,252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0,476
12,524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10,000
20,500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20,000
16,000
8
104年3月至4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45,714
12,286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4年5月至6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57,143
2,857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5月
QA00000000
242,857
12,143
附表三、祥翎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45,000
12,25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61,000
13,05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38,000
11,9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25,000
11,250
2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123,600
6,180
19,05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75,700
3,785
103年6月
AQ00000000
85,000
4,250
103年6月
AQ00000000
96,800
4,840
3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58,000
12,900
12,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東榛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39,743
1,987
0
鈞鑽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65,048
3,252
0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9,400
3,970
7,933 
103年8月
BK00000000
79,250
3,963
展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150,750
7,538
7,538
廣榮發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46,019
2,301
103年8月
BK00000000
88,019
4,401
4
103年9月至10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905
19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CE00000000
4,571
229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34,500
6,725
15,710 
103年9月
CE00000000
179,700
8,985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235,800
11,790
201,285
103年9月
CE00000000
295,000
14,75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8,200
15,41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15,000
15,750
103年9月
CE00000000
269,500
13,475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6,000
15,300
103年9月
CE00000000
285,600
14,28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0,200
15,51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26,000
11,30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5,000
15,25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5,100
16,25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2,100
15,10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2,000
15,60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30,200
11,510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15,800
15,790
60,32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0,600
15,03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5,000
15,25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5,000
14,250
5
103年11月至12月
三昀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21,000
16,050
33,95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58,000
17,900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60,500
23,025
149,15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78,000
18,90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35,000
21,75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25,000
21,25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51,500
22,575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2,000
21,60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1,000
20,050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14,800
20,740
42,02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25,600
21,280
6
104年1月至2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206,800
10,340
48,77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1月
NN00000000
245,600
12,280
104年2月
NN00000000
246,300
12,315
104年2月
NN00000000
276,800
13,840
7
104年3月至4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26,000
21,300
200,04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3月
PG00000000
403,000
20,150
104年3月
PG00000000
435,000
21,750
104年3月
PG00000000
405,800
20,290
104年3月
PG00000000
450,000
22,500
104年4月
PG00000000
416,000
20,800
104年4月
PG00000000
423,000
21,150
104年4月
PG00000000
410,000
20,500
104年4月
PG00000000
427,000
21,350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5,000
10,250
8
104年5月至6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2,000,000
100,0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6月
QA00000000
978,200
48,910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500,000
25,000
0
附表四、祥翎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4,500
21,22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72,500
18,62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83,500
19,17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92,500
19,62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3,750
21,188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5,000
21,75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2,500
11,62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3,800
22,69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6,100
22,30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8,000
22,40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2,000
22,10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5,000
22,75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9,800
22,99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38,000
21,9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6,000
22,3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61,000
23,05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36,800
21,84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9,000
22,45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61,000
23,050
2
103年1月至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7,000
16,850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6,000
16,800
103年2月
ZA00000000
348,000
17,400
103年2月
ZA00000000
341,000
17,050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1,000
16,050
3
103年3月至4月
根號二企業社
103年3月
ZV00000000
368,000
18,40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3月
ZV00000000
378,000
18,900
103年3月
ZV00000000
358,000
17,900
103年4月
ZV00000000
350,000
17,500
103年4月
ZV00000000
348,000
17,400
4
103年5月至6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435,000
21,750
103年6月
AQ00000000
428,000
21,400
103年6月
AQ00000000
358,000
17,900
103年6月
AQ00000000
355,000
17,750
5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64,762
13,238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0,000
20,00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4年1月至2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257,143
12,857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4年3月至4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800,000
90,00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1,800,000
90,000
104年4月
PG00000000
1,735,714
86,786
費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聚彥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171,429
8,571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90,476
9,524
104年4月
PG00000000
242,857
12,143
附表五、東榛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j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j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58,000
12,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18,000
10,9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46,000
12,3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36,800
11,840
2
103年1月至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225,000
11,25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5,000
16,750
103年1月
ZA00000000
368,000
18,400
103年2月
ZA00000000
298,000
14,900
3
103年3月至4月
久光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658,000
32,900
32,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97,200
4,860
19,11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102,500
5,125
103年6月
AQ00000000
86,800
4,340
103年6月
AQ00000000
95,700
4,785
5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65,000
13,250
39,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7月
BK00000000
276,000
13,800
103年8月
BK00000000
257,000
12,850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8,500
3,925
7,902 
103年8月
BK00000000
79,540
3,977
6
103年9月
至10月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06,000
5,300
15,46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CE00000000
93,000
4,65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10,300
5,515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58,900
17,945
250,24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60,800
18,04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6,000
12,80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9,000
16,95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5,300
17,26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8,200
16,91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6,400
16,32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68,000
13,40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0,200
15,01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2,000
15,60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0,000
12,50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4,000
16,70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1,000
16,05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2,000
15,60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1,000
16,05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62,000
13,100
7
103年11月至12月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60,000
3,000
89,0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75,000
18,75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60,000
23,00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2,000
21,60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53,000
22,650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50,000
22,500
143,80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60,000
18,00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50,000
17,50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00,000
15,00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80,000
14,00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94,000
14,70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50,000
22,50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92,000
19,600
8
104年1月至2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20,400
21,020
59,57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2月
NN00000000
415,000
20,750
104年2月
NN00000000
356,000
17,800
9
104年3月至4月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321,800
16,090
132,5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352,000
17,600
104年4月
PG00000000
360,500
18,025
104年4月
PG00000000
356,500
17,825
104年4月
PG00000000
345,200
17,260
104年4月
PG00000000
343,000
17,150
104年4月
PG00000000
334,500
16,725
104年4月
PG00000000
236,500
11,825
附表六、東榛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4,500
21,22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72,500
18,62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83,500
19,17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92,500
19,62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3,750
21,188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5,000
21,75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2,500
11,62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7,000
22,85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6,000
22,80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8,000
21,90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2,000
22,60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65,000
23,250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9,800
22,49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9,000
22,45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5,000
22,25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36,000
21,8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8,000
22,4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2
103年1月至2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
188,000
9,40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6,000
16,800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0,000
17,000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103年2月
ZA00000000
330,000
16,500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3
103年3月至4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36,000
21,80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5,000
21,750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8,000
21,900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300,000
15,000
103年3月
ZV00000000
325,000
16,250
103年4月
ZV00000000
330,000
16,500
103年4月
ZV00000000
310,000
15,500
4
103年5月至6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380,000
19,000
103年6月
AQ00000000
378,000
18,900
103年6月
AQ00000000
386,000
19,300
103年6月
AQ00000000
430,000
21,500
5
103年7月至8月
祥翎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39,743
1,987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71,429
13,571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5,000
20,25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4年3月至4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38,095
11,905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74,286
3,714
淺水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336,000
16,800
104年4月
PG00000000
278,500
13,925
104年4月
PG00000000
365,500
18,275
104年4月
PG00000000
325,000
16,250
104年4月
PG00000000
306,000
15,300
104年4月
PG00000000
358,000
17,900
104年4月
PG00000000
285,000
14,25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華分公司
104年3月
UX00000000
107,143
5,357
 
104年3月
UX00000000
23,810
1,190
 
9
104年5月至6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157,142
7,858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6月
QA00000000
242,857
12,143
10
104年7月至8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242,857
12,143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8月
QU00000000
157,143
7,857
104年8月
QU00000000
238,095
11,905
附表七、廣榮發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51,500
2,575
19,14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92,300
4,615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4,300
5,215
103年6月
AQ00000000
134,800
6,740
2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316,000
15,800
33,5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BK00000000
354,000
17,700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8,900
3,945
7,875 
103年8月
BK00000000
78,600
3,930
3
103年9月至10月
明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5,200
16,760
160,2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8,500
14,42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5,500
15,77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0,200
16,51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7,000
16,35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5,000
16,75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7,500
15,37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50,800
17,54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6,800
16,34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7,500
14,375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52,500
7,625
15,57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59,000
7,950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30,17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05,000
10,25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98,500
9,92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10,500
10,525
--
4
103年11月至12月
三昀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05,000
20,250
35,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13,000
15,650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56,000
17,800
118,32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89,000
19,45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28,200
21,41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82,200
19,11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5,000
21,75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76,000
18,800
5
104年1月至2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13,000
20,650
41,91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2月
NN00000000
425,300
21,265
6
104年3月至4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23,000
11,150
21,4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5,000
10,250
附表八、廣榮發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3年1月至2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
460,000
23,00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2月
ZA00000000
475,000
23,750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54,000
17,700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5,000
17,250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8,000
16,400
103年2月
ZA00000000
339,000
16,950
2
103年3月至4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60,000
23,00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3月
ZV00000000
456,000
22,800
103年4月
ZV00000000
426,000
21,300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25,000
21,250
103年3月
ZV00000000
438,000
21,900
103年3月
ZV00000000
345,000
17,250
103年3月
ZV00000000
410,000
20,500
103年4月
ZV00000000
368,000
18,400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6,000
21,800
103年4月
ZV00000000
400,000
20,000
103年4月
ZV00000000
250,000
12,500
3
103年5月至6月
根號二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0,000
5,00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0,000
5,000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8,000
21,400
103年6月
AQ00000000
410,000
20,500
103年6月
AQ00000000
430,000
21,500
103年6月
AQ00000000
308,000
15,400
4
103年7月至8月
祥翎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46,019
2,301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BK00000000
88,019
4,401
5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9,048
12,952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65,000
23,25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168,000
8,400
7
104年3月至4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1,000
10,050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九、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㈡㈢部分
編號

罪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部分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㈢部分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十、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
編號

罪刑
1

林穀豐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831號
                                    109年度偵字第15262號
                                    109年度偵字第15263號
                                    109年度偵字第15264號
  被   告 林穀豐 
        郭俊林 
        莫備琳(原名莫蓓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穀豐係鈞鑽有限公司(下稱鈞鑽公司)、祥翎有限公司(下稱祥翎公司)、東榛有限公司(下稱東榛公司)及廣榮發有限公司(下稱廣榮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前開公司之運作事務,以製作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為附隨業務。郭俊林係與林穀豐合作操作上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人,亦為實際負責人。莫備琳係「莫備琳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原名莫蓓琳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負責人,受託為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辦理記帳與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事宜,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黃雅芬(另案偵辦)係郭俊林僱用之會計人員,負責開立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之統一發票。以下說明上開公司沿革及登記負責人:
  ㈠鈞鑽有限公司(下稱鈞鑽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於民國102年9月3日設立登記,而於104年9月2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40778459號函核准解散登記。沈君婷(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亦係鈞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㈡祥翎有限公司(下稱祥翎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於102年9月4日設立登記,而於104年7月23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40700184號函核准解散登記。施畇秀(原名施湘翎,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自102年9月4日起自103年3月19日止亦係祥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蔡昕運(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自103年3月20日起自104年7月23日止亦係祥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㈢東榛有限公司(下稱東榛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於102年9月10日設立登記,而於107年06月20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70020852號廢止登記。陳可臻(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亦係東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㈣廣榮發有限公司(下稱廣榮發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於102年12月24日設立登記,原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而於104年10月13日遷址至臺南市○○區○○街000號7樓之4。史蕙榮(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自102年12月24日起自104年10月12日止亦係廣榮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二、林穀豐為辦理借款,經友人介紹認識莫備琳,建議以設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虛增營業額,而先後委託莫備琳於101年10月19日、同年12月21日設立京壟有限公司(下稱京壟公司)及廣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岳公司)(林穀豐、莫備琳等人以京壟、廣岳公司涉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分別以107年度偵字第6760號、107年度偵字第17407號起訴在案),莫備琳並自京壟、廣岳公司設立後,即受託為該二家公司辦理記帳與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事宜。嗣莫備琳於102年7月間引介林穀豐與同有犯意之郭俊林合作操作京壟、廣岳公司之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後,林穀豐再於102年9月間籌設鈞鑽、祥翎與東榛公司,仍委託莫備琳辦理設立登記及設立後之記帳與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事宜。林穀豐、莫備琳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東已繳納之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竟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鈞鑽公司設立資本不實:林穀豐將鈞鑽公司資本額設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後,莫備琳即出面向不知情之賴靜美借得資金充作鈞鑽公司股款,其操作流程為:林穀豐先指示沈君婷於102年8月28日以「鈞鑽有限公司籌備處」在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鈞鑽元大府城帳戶),賴靜美即委託其子張書豪於同日將現金100萬元存入莫備琳指定之上開鈞鑽元大府城帳戶內,莫備琳再製作不實之鈞鑽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不實表示鈞鑽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鈞鑽元大府城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使其於102年8月29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鈞鑽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莫備琳即於同年月30日將前開100萬元自鈞鑽元大府城帳戶內提領現金而出,再指示其配偶兼員工不知情之馬菘遠(原名馬正岳)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2年9月2日持以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年月3日完成鈞鑽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㈡祥翎公司設立資本不實:林穀豐將祥翎公司資本額亦設定為100萬元,並以上開莫備琳向賴靜美借得之資金充作祥翎公司股款,其操作流程為:林穀豐先指示施畇秀於102年8月30日以「祥翎有限公司籌備處」在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祥翎元大府城帳戶),莫備琳即將上開自鈞鑽元大府城帳戶提領之現金100萬元交由施畇秀於同日存入祥翎元大府城帳戶內,莫備琳再製作不實之祥翎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不實表示祥翎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祥翎元大府城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使其於102年8月31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祥翎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莫備琳即指示馬菘遠於同年9月2日將該100萬元自祥翎元大府城帳戶內提領現金而出,並指示馬菘遠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2年9月2日持以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年月4日完成祥翎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㈢東榛公司設立資本不實:林穀豐將東榛公司資本額仍設定為100萬元,並仍以前開莫備琳向賴靜美借得之資金充作東榛公司股款,其操作流程為:林穀豐先指示陳可臻於102年9月3日以「東榛有限公司籌備處」在元大商業銀行府東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東榛元大府東帳戶),莫備琳即指示馬菘遠將前開自祥翎元大府城帳戶提領之現金100萬元另加現金2000元,總計100萬2000元於同日存入東榛元大府東帳戶內,莫備琳再製作不實之東榛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不實表示東榛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東榛元大府東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使其於102年9月4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東榛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莫備琳即於同年月5日將該100萬元自東榛元大府東帳戶提出轉帳至賴靜美在元大商業銀行開立之存款帳戶內,歸還予賴靜美。莫備琳並指示馬菘遠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2年9月9日持以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年月10日完成東榛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三、廣榮發公司設立資本不實:102年12月間,林穀豐再籌設廣榮發公司,資本額設定為100萬元,仍委託莫備琳辦理設立登記,林穀豐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東已繳納之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指示史蕙榮於102年12月13日以「廣榮發有限公司籌備處」在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廣榮發彰銀永康帳戶),再將現金100萬2000元交由史蕙榮於同日存入廣榮發彰銀永康帳戶內,再利用不知情之莫備琳製作不實之廣榮發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不實表示廣榮發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並將前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廣榮發彰銀永康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使其於102年12月14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廣榮發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林穀豐即指示史蕙榮於同年月16日將100萬元自廣榮發彰銀永康帳戶提現而出。另莫備琳則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2年12月23日持以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年月24日完成廣榮發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四、自莫備琳於102年7月間引介林穀豐與郭俊林合作操作京壟、廣岳公司之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後,林穀豐即將京壟、廣岳公司及後來陸續設立之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之統一發票交由郭俊林操作,其操作模式為林穀豐先將前開6家公司之發票章交由郭俊林及其會計黃雅芬保管,莫備琳則每二個月代林穀豐購買前開6家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付予林穀豐,嗣每單數月15日即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林穀豐即將6家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送至郭俊林、黃雅芬處,由郭俊林指示黃雅芬開立及取得6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再將開立及取得6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林穀豐轉送莫備琳或逕送予莫備琳辦理記帳及報稅。林穀豐、郭俊林、黃雅芬、莫備琳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鈞鑽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一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即奇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奇毅公司)、得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下稱得利公司)等11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5張予附表一所示之奇毅、得利公司等11家公司,由該11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2年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得利公司等10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74萬8797元(奇毅公司部分未造成逃漏稅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鈞鑽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司等4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司等4家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9張,作為鈞鑽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鈞鑽公司102年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㈢明知祥翎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三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即奇毅公司、正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正喬公司)等16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6張予附表三所示之奇毅、正喬公司等16家公司,由該16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2年11至12月、103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正喬公司等9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79萬8676元(奇毅、東榛、鈞鑽、廣榮發、京壟、廣岳公司及超力工程有限公司部分並未造成逃漏稅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㈣明知祥翎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司等5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四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司等5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7張,作為祥翎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四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祥翎公司102年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營業稅7萬2024元。
  ㈤明知東榛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五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表五所示之營業人即奇毅公司、久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久光公司)等8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五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1張予附表五所示之奇毅、久光公司等8家公司,由該8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2年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久光公司等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79萬387元(奇毅公司部分並未造成逃漏稅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㈥明知東榛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司等6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六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司等6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0張,作為東榛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六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東榛公司102年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營業稅9萬1497元。
  ㈦明知廣榮發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七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表七所示之營業人即正喬公司等7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七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6張予附表七所示之正喬公司等7家公司,由該7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3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正喬公司等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48萬400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㈧明知廣榮發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八所示之營業人即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慶億公司)等5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八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八所示之營業人即慶億公司等5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1張,作為廣榮發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八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廣榮發公司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3至4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營業稅2萬8874元。
五、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穀豐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1.有先後設立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是這6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也是京壟公司的登記負責人。
2.本來想做房地產投資,有資金需求,經友人介紹認識被告莫備琳,被告莫備琳建議可以開公司,將營業額做大,就可以用公司向銀行借到比較多的錢,而陳天貴是這方面的專家,她可以介紹給我,所以先設立了京壟公司及廣岳公司。
3.京壟公司及廣岳公司都是委託被告莫備琳辦理設立登記,被告莫備琳有拿文件讓我及登記負責人簽名,2家公司的資本額是被告莫備琳向金主借的,股東都沒有實際出資,借款利息是以現金交付被告莫備琳。
4.因為不懂如何開發票,所以京壟、廣岳公司設立後,發票就交由陳天貴開立,後來與陳天貴鬧翻,結束合作後,被告莫備琳再介紹認識被告郭俊林,之後發票就改交由被告郭俊林開立。
5.被告郭俊林有說陳天貴發票的開法穩死的,做得太粗了。
6.是聽被告郭俊林的建議,再陸續設立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並且找員工擔任登記負責人。
7.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也都是委託被告莫備琳辦理設立登記,被告莫備琳有拿文件讓我及登記負責人簽名,其中鈞鑽、祥翎及東榛公司的資本額是被告莫備琳向金主借的,股東都沒有實際出資,借款利息是以現金交付給被告莫備琳。
8.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公司及京壟、廣岳公司(後期)的發票都是由被告郭俊林開立,被告郭俊林去找大量的上游廠商,將假發票灌入營業額裡,做了3、4年。
9.改跟被告郭俊林合作後,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京壟、廣岳6家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就都直接交給被告郭俊林,由被告郭俊林操作,進、銷項統一發票都是由被告郭俊林處理。
10.被告郭俊林是交代員工(指黃雅芬)處理統一發票,這些需要精密計算,我不懂。
11.被告郭俊林有一個會計是黃雅芬,被告郭俊林有叫我多刻一套發票章放在黃雅芬那裡。
2
被告郭俊林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1.被告林穀豐因為在被告莫備琳那邊有發票問題,所以被告莫備琳介紹被告林穀豐給我認識;被告林穀豐要辦理貸款,所以讓被告莫備琳操作發票。
2.被告林穀豐只是想借錢,沒有真正的公司,所以被告莫備琳才介紹我給被告林穀豐,我有要求被告林穀豐一定要開真實店面,這樣比較像。
3.黃雅芬是我公司的會計。
4.被告林穀豐的6家公司需要營業額,我如果有進貨,就會叫廠商開發票,會排一個順序,安排這些發票一路墊高金額開下來,即循環開立發票。
5.蘇義群(得利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很早就會以5%為代價向我買進項發票,後期蘇義群會直接與黃雅芬連絡,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公司開立與得利營造有限公司的發票應該是黃雅芬開給蘇義群的。
3
被告莫備琳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1.是經廖睿淵介紹而認識被告林穀豐,被告林穀豐說想開公司,想辦貸款,叫我幫忙申請公司。
2.有受被告林穀豐委託,辦理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之設立登記,辦理設立登記所需資產負債表等文件都是由我製作,被告林穀豐是拿負責人證件及簽同意書給我。
3.被告林穀豐一開始只有設立京壟公司及廣岳公司,是跟陳天貴配合,後來認識被告郭俊林後,才又設立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4家公司。
4.被告林穀豐說他沒有錢,沒有足夠的資金可以設立公司,我就說我有認識的朋友可以借他錢,等公司完成設立之後,錢再還給朋友就好了。
5.借錢的利息是由被告林穀豐拿現金給我,我再交給金主。
6.京壟公司及廣岳公司的資本額都是由我出面向汪麗秋借得,驗資完成後就還給汪麗秋了,2家公司的資本額都不實在,借款的利息被告林穀豐是拿現金給我轉交汪麗秋,借錢之前就付利息了。
7.鈞鑽、祥翎、東榛公司的資本額,是我向賴靜美借來100萬元,連續做成3家公司的資本額,驗資完成就還給賴靜美了,3家公司的資本額都不實在。
8.有製作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4家公司設立時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連同存摺影本交給會計師驗資。
9.因為被告林穀豐說要開公司,開公司的目的是要辦貸款,但是沒有營業額就不能辦貸款,而被告林穀豐不知道怎麼開發票,所以我才介紹陳天貴給他認識,這些就是假發票,我是幫忙記帳、報稅。
10.後來改介紹被告郭俊林與被告林穀豐配合,之後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的進、銷項統一發票都由被告郭俊林的會計黃雅芬處理,我負責記帳及報稅。
11.黃雅芬是聽被告郭俊林的指示在做事。
12.有幫忙買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買完後是交到被告林穀豐那裡,黃雅芬再到被告林穀豐那裡拿,黃雅芬開完發票及拿到的發票有時候送到被告林穀豐那裡,我再過去拿,有時候直接送給我。
13.被告林穀豐與被告郭俊林合作期間,曾經告訴被告林穀豐不要這樣開發票,被告林穀豐跟被告郭俊林講完後,被告郭俊林還是繼續這樣開發票。
4
證人林彥凱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林彥凱受雇於被告林穀豐,擔任行政助理。
2.被告林穀豐有設立公司,衝營業額。
3.是被告莫備琳介紹被告郭俊林給被告林穀豐。
4.被告郭俊林有以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開立發票,是由被告郭俊林的會計黃雅芬在處理。
5.每單數月15日前,要申報營業稅之前,被告郭俊林會跟我及被告林穀豐交代,要將空白統一發票交給會計黃雅芬。
6.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是由被告莫備琳代為購買,每2個月買一次,買完後先交給我保管。
7.我於每單數月15日前,大約在每個雙數月的月底,會將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交給黃雅芬,黃雅芬開完發票後再送回來或直接交給被告莫備琳。
7.我是負責向黃雅芬追發票交給被告莫備琳。
8.被告郭俊林有多刻一套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的大小章及發票章,放在黃雅芬那裡。
9.黃雅芬以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公司開立及取得的統一發票都沒有真實交易,是為了衝業績。
10.是為了要借錢,所以才由被告郭俊林開發票,曾經拿過被告郭俊林畫的圖,裡面有發票上下游的關係,寫明哪家公司要開多少錢的發票給哪家公司。
5
證人陳清金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陳清金係慶億公司(鈞鑽、東榛、廣榮發公司之進項發票來源)之實際負責人。
2.於102年11、12月間經被告林穀豐介紹認識被告郭俊林,被告郭俊林說可以幫忙做企業貸款,但要將慶億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交給他開,並且將記帳業者換成被告莫備琳。
3.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與鈞鑽、東榛、廣榮發公司間並無真實業務往來。
4.被告郭俊林說要辦企業貸款,所以要開那些發票,被告郭俊林是與被告莫備琳一起幫我辦企業貸款。
5.慶億公司的大小章、發票章是放在被告郭俊林那裡。
6
證人陳正忠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陳正忠係久光企業有限公司(京壟、鈞鑽、東榛公司之銷項發票去路)之負責人。
2.京壟、鈞鑽、東榛公司開立與久光企業有限公司的發票都是透過蘇義群以5%的代價取得,沒有真實交易。
7
證人蘇義群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
1.證人蘇義群係得利營造有限公司(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公司之銷項發票去路)之負責人。
2.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公司開立予得利營造有限公司的發票都是由被告郭俊林拿來給我的。
8
鈞鑽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1份、鈞鑽元大府城帳戶交易明細表、元大商業銀行102年8月28日存入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元大商業銀行102年8月30日取款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
證明犯罪事實二㈠。
9
祥翎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1份、祥翎元大府城帳戶交易明細表、元大商業銀行102年8月30日存入憑條、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資料、元大商業銀行102年9月2日取款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
證明犯罪事實二㈡。
10
東榛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1份、東榛元大府東帳戶交易明細表、元大商業銀行102年9月3日存入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元大商業銀行102年9月5日取款憑條
證明犯罪事實二㈢。
11
廣榮發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1份、廣榮發彰銀永康帳戶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102年12月13日存款憑條、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102年12月16日取款憑條
證明犯罪事實三。
12
鈞鑽公司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及銷項分析、財政部國稅局就其他營業人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涉案資料、國稅局相關談話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證明鈞鑽公司所開立附表一、所取得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之事實。
13
祥翎公司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及銷項分析、財政部國稅局就其他營業人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涉案資料、國稅局相關談話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證明祥翎公司所開立附表三、所取得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之事實。
14
東榛公司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及銷項分析、財政部國稅局就其他營業人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涉案資料、國稅局相關談話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證明東榛公司所開立附表五、所取得附表六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之事實。
15
廣榮發公司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及銷項分析、財政部國稅局就其他營業人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涉案資料、國稅局相關談話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證明廣榮發公司所開立附表七、所取得附表八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之事實。
1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7月16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05093號函及附件、110年9月1日電子郵件更正附表資料
1.證明鈞鑽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得利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74萬8797元之事實。
2.證明鈞鑽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無造成實質逃漏稅捐結果之事實。
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7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05379號函及附件、110年9月1日電子郵件更正附表資料
1.證明祥翎公司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正喬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79萬8676元之事實。
2.證明祥翎公司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造成實際逃漏營業稅額共計7萬2024元之事實。
1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7月2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05273號函及附件、110年9月1日電子郵件更正附表資料
1.證明東榛公司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久光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79萬387元之事實。
2.證明東榛公司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造成實際逃漏營業稅額共計9萬1497元之事實。
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8月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05544號函及附件、110年9月1日電子郵件更正附表資料
1.證明廣榮發公司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正喬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48萬4005元之事實。
2.證明廣榮發公司取得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造成實際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萬8874元之事實。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三、又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則分別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又申報營業稅之義務雖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定之法定申報義務,然而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司主要業務,就必須依法按期申報營業稅,顯然申報營業稅之行為與營業人公司營業之間具有密切關連,為營業人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營業人經營之主要業務,仍認係該申報營業稅行為係附屬於該營業人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基於此項業務上附隨行為所填製之文書即屬業務上文書,至於此附隨業務是否為法定公法上之義務,則與其是否為附隨業務之認定無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6355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於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為營業稅申報,自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四、再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 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幫助逃漏營業稅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次數之計算。至各期內之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行為,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
五、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部分,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林穀豐、莫備琳就各次資本不實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林穀豐、莫備琳就前開數次資本不實之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林穀豐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林穀豐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再就犯罪事實四㈠、㈢、㈤、㈦部分,被告林穀豐、莫備琳、郭俊林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就犯罪事實四㈡部分,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就犯罪事實四㈣、㈥、㈧部分,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嫌。被告林穀豐、莫備琳、郭俊林就犯罪事實四㈠、㈢、㈣、㈤、㈥、㈦、㈧所示之各期內之犯行,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處斷。被告林穀豐、莫備琳、郭俊林就犯罪事實四㈠、㈡、㈢、㈣、㈤、㈥、㈦、㈧之各期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林穀豐、莫備琳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所示之罪,被告林穀豐、莫備琳、郭俊林就犯罪事實四㈠、㈡、㈢、㈣、㈤、㈥、㈦、㈧之各期犯行,俱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白 覲 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 瑀 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