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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如櫻
被      告  陳世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94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峰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以書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全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945號第一審判決,而均於法定期間內之114年11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載對判決不服,理由後補,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