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如櫻
被 告 陳世峰
共 同
石金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945號刑事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峰均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以書狀補正
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上訴人即被告全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945號第一審判決,而均於
法定期間內之114年11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
上訴狀內僅載對判決不服,理由後補,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並未具體敘述上訴
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
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
理由),逾期未補正,即
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謝 昱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