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群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附民被告 張芮榞
許志成
陳薇鵑
陳進發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億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陳述
略以:被告等為「台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竟賤售重劃區抵費地損害投資股東權利,被告等人所為為刑事背信行為,已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應連帶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其餘援用刑事自訴狀、刑事自訴補充理由
暨調查
證據聲請狀。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芮榞、許志成、陳薇鵑、陳進發涉犯之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6日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