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姬韋廷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
暨追加
起訴(112年度少偵字第88號、112年度偵字第738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112年度偵字第27091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5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被訴
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至被告甲○○另被訴傷害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