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瑀
林宇潔
陳宥淵
王振唐
黃星源
陳嘉增
劉子豪
黃仲儀
(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62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辛○○犯如附表編號4至12「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參拾玖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至1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二、E○○犯如附表編號1至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壬○○犯如附表編號3、8至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編號3、8至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申○○犯如附表編號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壹罪,處如附表編號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M○○犯如附表編號8至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8至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六、辰○○犯如附表編號4至5、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至5、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T○○犯如附表編號4至7、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伍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至7、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L○○犯如附表編號8至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8至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辛○○、E○○、壬○○、申○○、M○○、辰○○、T○○、L○○(下稱被告8人)所犯均非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8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
: ㈠附件附表一應更正如下:
編號1:「11時27分」更正為「11時37分」。
編號2:「14時18分」更正為「14時32分」。
編號4:「12時45分」更正為「13時5分」。
編號5②:「14時」更正為「15時15分」。
編號8②:「12時」更正為「16時15分」;「張偉厚」更正
為「j○○」。
編號9:「14時10分」更正為:「14時30分」。
編號10②:「12時36分」更正為「12時47分」。
編號11:「10時」更正為「12時52分」。
編號14:「12時」更正為「12時21分」。
編號16:①「12時22分」更正為「12時44分」;②「14時34
分」更正為「15時14分」。
編號19:「20時14分」更正為「20時13分」。
編號20③:「23時41分」更正為「23時38分及41分」。
編號22:「21時16分」更正為「21時17分」。
編號25:「15時45分」更正為「15時46分」。
編號29①:「13時」更正為「13時1分」。
編號31:「10時40分」更正為「11時59分」。
編號33:「13時」更正為「13時31分」。
編號34⑩:「14時16分」更正為「14時17分」:「古若熲」
更正為「戌○○」。
編號38:②新增轉帳至戶名「H○○」之人頭帳戶;③「21
時22分更正為「21時23分」。
編號42①:「15時5分」更正為「15時59分」。
編號43②:「21時40分」更正為「21時38分」。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8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兆豐銀行112年10月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53975號函
暨所檢附o○○(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112年10月11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35790號函暨所檢附午○○(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 年10月4日函暨附扣案物資料」。
⒈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惟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有關同條項第2款及
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
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由「犯前二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並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7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論處。
㈡核被告E○○、壬○○、申○○、M○○、辰○○、T○○、L○○所為及被告辛○○就附表編號4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詳如附表所示)。
㈢就被告辛○○如附表編號12所示
犯行部分,被告辛○○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取得如附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11、27、28、42所示之人頭帳戶,固屬
著手於洗錢行為之實行,然於前揭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依詐欺行為人指示,將金錢匯前開人頭帳戶後,該等帳戶
旋遭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交易功能,致已匯入前開帳戶內之詐欺贓款不能由詐欺集團成員提取,則該些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即無法達到被掩飾或隱匿而形成金流斷點之
既遂程度,自應僅成立洗錢未遂罪。是核被告辛○○就附表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又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此部分洗錢犯行,應成立既遂犯,然本院認應僅構成洗錢未遂罪,業如前述,衡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16號判決所揭示「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
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尚
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變更起訴法條」之意旨,自無須變更起訴法條,一併敘明。
㈣
被告8人就上開歷次犯行,分別與附表各列「涉案成員」欄所示之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核屬共同正犯。 ㈤
被告8人如上開所示歷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被告辛○○就附表編號12部分係犯洗錢未遂罪)等2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8人如附表所示歷次犯行,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
被告T○○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9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L○○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4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9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321、350頁),其等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5年後涉犯本案,屬於累犯。惟因被告T○○、L○○前案酒後駕車犯行,與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罪質殊異,犯罪手法、侵害法益顯然不同,衡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均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⒉與少年共犯: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兒童及少年」性質上
乃刑法概念上之「構成要件要素」,須以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教唆、幫助、利用或共同犯罪之人或犯罪之對象係兒童及少年為限,始得
予以加重處罰,此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判決意旨
可參。查如附表編號4至6、10所示之共犯陳○德生於00年00月00日(見警73766號卷一第511頁),其於涉犯附表編號4至6、10所示犯行時未滿18歲,固屬少年;然陳○德當時已滿16歲,且自ATM監視錄影畫面觀之(見警73766號卷一第547至579頁),陳○德身形高瘦,臉型瘦長,相貌並非稚氣,單從外表實難查知其為少年。被告辰○○僅於收款時短暫接觸陳○德(無證據證明被告T○○、申○○與陳○德曾接觸),實難遽認其已知悉或預見陳○德為少年仍與之共同犯罪,自無從加重被告辰○○之刑。
⒊自白:
被告8人就本案犯罪事實之自白,因從一重而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未另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得作為刑法第57條量刑
審酌之事由,附此說明。
㈦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8人因貪求報酬,不思以正當工作謀生立身,共同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分別擔任提款、收水車手及收簿手,使詐欺集團得以製造金流斷點,規避查緝,逍遙法外,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亦屬不該。惟念被告8人均已坦承犯行,就其等洗錢犯行亦自白,均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足認被告8人犯罪後態度尚可。另衡酌被告8人均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調解、其等之素行、自承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三第86頁,本院卷四第8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最後,再審酌被告辛○○、E○○、壬○○、M○○、辰○○、T○○及L○○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狀、罪質及侵害法益,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被告之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沒收:
㈠被告E○○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其報酬為提領總金額之1%(見本院卷三第28頁),其本案參與提領金額共新臺幣(下同)5,300元,據此核計其報酬金額約為53元(計算式:5,300×1%=53),此部分報酬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其報酬為提領總金額之1.2%(見本院卷三第28頁),其本案參與提領金額共233,000元,據此核計其報酬金額約為2,796元(計算式:233,000×1.2%=2,796),此部分報酬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其報酬為提領總金額之3%(見本院卷三第28頁),其本案參與提領金額共90,000元,據此核計其報酬金額約為2,700元(計算式:90,000×3%=2,700),此部分報酬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其報酬為提領總金額之0.75%(見本院卷三第28頁),其本案參與提領金額共310,000元,據此核計其報酬金額約為2,325元(計算式:310,000×0.75%=2,325),此部分報酬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被告T○○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其報酬為提領總金額之0.75%(見本院卷三第28頁),其本案參與提領金額共330,000元,據此核計其報酬金額約為2,475元(計算式:330,000×0.75%=2,475),此部分報酬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被告L○○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其報酬為提領總金額之2%(見本院卷三第28頁),其本案參與提領金額共230,000元,據此核計其報酬金額約為4,600元(計算式:230,000×2%=4,600),此部分報酬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㈦被告M○○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我於108年5月13日遭到逮捕,當日尚未領取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8頁),參以同案被告壬○○、L○○均於偵查中陳稱:被告M○○於108年5月13日當天遭警察當場逮捕等語(見警73766號卷一第302頁,偵162號卷一第215頁),足認其供述可信,此外亦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M○○已實際領取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㈧被告辛○○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其本案取得報酬為9,650元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9頁),此部分報酬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被告辛○○所有之蘋果廠牌手機1支,固為被告辛○○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已於另案沒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0號),為免重複沒收,自無庸再宣告沒收。
㈨
本案並無事證顯示被告8人仍保有所提領、傳遞之贓款,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應認該等犯罪所得均已層轉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上游,難認被告8人仍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無從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 | |
| | E○○、 「雷丘」、「賤兔」等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E○○、 「雷丘」、「賤兔」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壬○○、 「雷丘」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辰○○ T○○ 辛○○ m○○ (經本院另行審理) 少年陳○德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申○○ 辰○○ T○○ 辛○○ m○○ (經本院另行審理) 少年陳○德 |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辰○○(另案已判決) T○○ 少年陳○德 辛○○ m○○ (經本院另行審理) |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申○○、辰○○(另案已判決) T○○ 辛○○ m○○ (經本院另行審理) |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辰○○ T○○ 少年陳○德 辛○○ m○○ (經本院另行審理)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一編號3至5、6至10、14、19至26、29、31、33至34、36、38、40至41、43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一編號1、2、11、27、28、42 | |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洗錢防制法第2條
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62號
被 告 m○○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辛○○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戊○○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居彰化縣○○鄉○○村○○路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壬○○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申○○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M○○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辰○○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T○○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L○○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m○○、辛○○(前開2人所涉附表一編號12G○○、13N○○、35h○○、37R○○、39張勝昱之部分,另案業經判決確定,另為
不起訴處分)、戊○○、E○○、壬○○ 、L○○、M○○、T○○、辰○○(所涉附表一編號17Q○○、18l○○之部分,另案業經判決確定,另為
不起訴處分)、申○○(所涉附表一編號18l○○之部分,另案業經判決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少年陳○德(另案由少年法院審理)等人自民國108年2月起,陸續加入LINE通訊軟體暱稱「Song Tu」、微信通訊軟體暱稱「雷丘」、「賤兔」、易信通訊軟體「小村」、「顧小伍」、「布希」、「飛柔」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
詐術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之詐欺集團(m○○、辛○○、戊○○、壬○○、L○○、M○○、E○○、T○○、辰○○、申○○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另案均經法院判決,非在起訴範圍內)。m○○、辛○○為男女朋友,均受「Song Tu」指揮,擔任收簿手及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而寄送之金融帳戶資料包裹及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並從中獲取提領包裹1天新臺幣(下同)1500元、提領金額之2.5%為報酬;戊○○受「雷丘」、「賤兔」之指揮,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或將提領之贓款轉匯至其他上手指定之帳戶,並從中獲取提領金額之3%為報酬;壬○○受「雷丘」、「賤兔」指揮,擔任召募者、車手頭及收水角色,召募L○○、M○○、E○○加入該集團,並負責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給車手及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再轉交予上手,且從中獲取收取款項之1.2%至2%為報酬;L○○受「雷丘」、「賤兔」指揮,擔任收簿手、車手、車手頭及收水角色,負責領取被害人遭詐而寄送之金融帳戶資料包裹並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提款卡給車手、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及收取其他車手領取之贓款後,再轉交予上手,並從中獲取提領金額之2%為報酬;M○○為L○○之胞弟,受「雷丘」、「賤兔」指揮,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並從中獲取提領金額之3%至4%為報酬;E○○受「雷丘」、「賤兔」指揮,擔任收水角色,負責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再轉交予上手,並從中獲取收取金額之2%為報酬;T○○受「小村」、「顧小伍」、「布希」、「飛柔」指揮,擔任車手頭及收水角色,為辰○○、申○○、少年陳○德之上手,負責收取人頭帳戶資料包裹、並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提款卡給車手及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再轉交予上手,且從中獲取收取款項之0.75%為報酬;辰○○受「顧小伍」、「布希」指揮,擔任車手頭及收水角色,負責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給車手及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再轉交予上手,且從中獲取收取款項之0.75%為報酬;申○○受「顧小伍」、「布希」指揮,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並從中獲取提領金額之3%為報酬。
渠等加入該詐欺集團後,即與「Song Tu」、「雷丘」、「賤兔」、「小村」、「顧小伍」、「布希」、「飛柔」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
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各自分工為下列行為:
(一)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丁○○等44人,致附表一所示丁○○等44人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依指示匯款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二)m○○、辛○○自108年5月初起至同年月15日止之期間,依「Song Tu」之指示,在臺南市各地之統一超商收取o○○、午○○、d○○、Z○○、j○○、卯○○、f○○、未○○、賴金承、a○○、C○○、i○○、丙○○、A○○、戌○○、H○○、k○○等人遭詐騙而以包裹寄送之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等帳戶資料,先行翻拍所收受人頭帳戶之存摺正面及提款卡照片,透過LINE傳送予「Song Tu」後,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臺南市○○區○○路000號空軍一號客運梅花站,透過空軍一號客運運送包裹之方式,將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寄送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及收件人,致附表一所示丁○○等44人遭受詐騙後,分別匯款至上開m○○、辛○○所收受(包含附表二至四所示已寄出及未寄出)之人頭帳戶內。
(三)附表二姜世源、辛○○寄出人頭帳戶資料包裹後,由壬○○、T○○加以領取,而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L○○、M○○、辰○○、申○○、少年陳○德等人,(1)M○○遂於附表一編號30(宙○○)及32(呂思穎)所示提款時地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一編號30及32所示之i○○、丙○○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一所示編號30及32所示金額之現金共計23萬元後,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興郵局附近交予L○○收水,L○○再於不詳地點轉交予壬○○,壬○○再轉交予上手指定之集團其他成員,以此層層轉交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2)申○○、少年陳○德遂於附表一編號15(宇○○)、16(癸○○)、17(Q○○)、18(l○○)及44(寅○○)所示提款時地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一編號15、16、17、18及44所示之未○○、徐佩雯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一所示編號15、16、17、18及44所示金額之現金後,分別交予辰○○收水,辰○○再轉交予T○○收水,T○○再轉交予上手指定之集團其他成員,以此層層轉交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四)m○○、辛○○完成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資料之寄送並由車手順利領取贓款後,上手即指示集團成員以現金存款之方式,分6次共計存款19,300元至辛○○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報酬,其中⑴108年5月11日22時7分所存入之4,000元,係由戊○○依「雷丘」之指示,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復春門市,操作ATM,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⑵108年5月12日19時23分所存入之2,500元,係由E○○依「雷丘」之指示,至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鹿港門市,操作ATM,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⑶108年5月14日12時49分所存入之2,800元,係由E○○依「雷丘」之指示,至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宏旺門市,操作ATM,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⑷108年5月15日20時37分許所存入之3,000元,係由壬○○依「雷丘」指示,至彰化縣○○鎮○○路0段000○000○000號統一超商溪湖門市,操作ATM,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
嗣於108年5月15日22時許,在臺南市仁德區開發一路與永德路口,
為警查獲姜世源、辛○○,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16本、提款卡15張及附表四所示許梅仙等6人之身分證及存摺、提款卡等影本,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O○○、W○○、B○○、酉○○、p○○、乙○○○、J○○、F○○、庚○○、G○○、N○○、宇○○、癸○○、Q○○、l○○、V○○、b○○、K○○、P○○、n○○、亥○○、謝佳勳、e○○、Y○○、宙○○、c○○、地○○、U○○、g○○、h○○、甲○○○、R○○、黃○○、張勝昱、己○○、子○○、S○○、I○○、寅○○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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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犯罪事實一(三)⑴之事實。 ②犯罪事實一(四)⑷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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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即 告訴人O○○、W○○、B○○、酉○○、p○○、乙○○○、J○○、F○○、庚○○、G○○、N○○、宇○○、癸○○、Q○○、l○○、V○○、b○○、K○○、P○○、n○○、亥○○、謝佳勳、e○○、Y○○、宙○○、c○○、地○○、U○○、g○○、h○○、甲○○○、R○○、黃○○、張勝昱、己○○、子○○、S○○、I○○、寅○○及被害人丁○○、天○○、丑○○、巳○○、X○○等44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 |
| 證人即被害人o○○、午○○、d○○、Z○○、j○○、卯○○、f○○、未○○、賴金承、a○○、C○○、i○○、丙○○、A○○、戌○○、H○○、k○○等18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 |
| 辛○○、m○○LINE手機截圖、詐欺集團共犯在超商ATM現金存款m○○、辛○○之報酬至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5張、辛○○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及存款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三、四所示之扣案物。 | |
| i○○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丙○○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M○○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 | |
| 少年陳○德、申○○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未○○第一銀行、陳映蓉玉山銀行、徐佩雯台北富邦銀行等帳戶交易明細。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匯款或轉帳執據、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宙○○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李汶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o○○及a○○兆豐銀行帳戶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午○○及d○○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廖喬翔及林奕甫郵局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Z○○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j○○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卯○○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卯○○郵局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f○○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廖喬翊元大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未○○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陳映蓉玉山銀行帳戶資檢視及交易往來明細表、賴金承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賴金承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a○○及C○○郵局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丙○○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戌○○及A○○、徐佩雯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H○○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H○○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H○○郵局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k○○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k○○板信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玄○○及呂學鑫郵局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二、核被告m○○、辛○○、戊○○、E○○、壬○○、L○○、M○○、T○○、辰○○、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姜世源、辛○○、戊○○、E○○、壬○○、L○○、M○○、T○○、辰○○、申○○與少年陳○德、「Song Tu」、「雷丘」、「賤兔」、「小村」、「顧小伍」、「布希」、「飛柔」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
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等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m○○、辛○○以附表二寄送人頭帳戶資料之行為,致附表一所示除G○○、N○○、h○○、R○○、張勝昱以外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9人遭詐騙而匯款,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請予分論併罰。被告E○○所為犯罪事實一(四)2次無摺存款之行為,時間不同,犯意各別,金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M○○所為犯罪事實一(三)附表一編號30對被害人宙○○遭詐騙贓款之8次提款行為及編號32對被害人地○○遭詐騙贓款之4次提款行為,雖是數個提領行為,惟係各別對同一被害人為之,且在密接之時地持續進行,是此等提領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
包括一罪之
集合犯,僅分別論以一罪,又因其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請予分論併罰。被告L○○所為犯罪事實一(三)收取被告M○○所交付之被害人宙○○、地○○遭詐騙贓款之收水行為,即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壬○○所為犯罪事實一(三)輾轉收取被告M○○所交付被害人宙○○、地○○遭詐騙贓款之收水行為及犯罪事實一(四)1次無摺存款行為,即所犯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申○○所為犯罪事實一(三)附表一編號16之3次提款行為,雖是數個提領行為,惟係對同一被害人為之,且在密接之時地持續進行,是此等提領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被告辰○○所為犯罪事實一(三)關於收受被告申○○、同案少年陳○德所交付被害人宇○○、癸○○、寅○○遭詐騙贓款之收水行為(Q○○、l○○另案業已判決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即所犯3罪間,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請予分論併罰。被告T○○所為犯罪事實一(三)關於輾轉收受被告申○○、同案少年陳○德所交付被害人宇○○、癸○○、Q○○、l○○、寅○○遭詐騙贓款之收水行為,即所犯5罪間,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請予分論併罰。未扣案之被告m○○、辛○○犯罪所得19,3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檢 察 官 柯 博 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 莉 羚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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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7日前某日起,假冒丁○○之親戚,數度撥打電話予丁○○,佯稱:急需借款週轉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丁○○於108年5 月17日11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台北光華郵局,臨櫃匯款12萬元,至戶名「o○○」、帳號000000000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人頭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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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6日11時16分許起,假冒苑裡鎮前鎮長杜文卿,數度撥打電話予O○○,佯稱:急需借款週轉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O○○於108年5月 17日14時18分許,在苗栗縣通宵鎮之土地銀行通宵分行,臨櫃匯款20萬元,至戶名「午○○」、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0日起,假冒W○○之友人許績良,數度撥打電話予W○○,佯稱:其在南部之工地需用到一筆錢,急需借款週轉云云,致W○○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①W○○於108 年5月16日11時28分許,至林口長庚醫院郵局,臨櫃匯款18萬元,至戶名「廖喬翊」、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雲林二崙郵局人頭帳戶內。 ②W○○於108 年5月17日12時27分許,至桃園市中壢龍岡郵局,臨櫃匯款9萬7000元,至戶名「吳育豪」、帳號000000000000 54號之南投中山街郵局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6日19時30分起,假冒天○○之姪女黃鈺婷,數度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投資關係,急需借款週轉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天○○於108年5月 17日12時45分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臨櫃匯款8萬元,至戶名「d○○」、帳號000000000000 00號之台新銀行景美分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4日11時30分起,假冒B○○之表妹余庭儀,數度撥打電話予B○○之母親,佯稱:因欠朋友10萬元,急需借款週轉云云,致B○○之母親陷於錯誤,而轉達上開借款訊息予B○○,B○○亦不疑有他,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①B○○於108 年5月24日14時許,至新北市○○區○○○道0段00號之華南銀行南三重分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戶名「劉幸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玉山銀行林口分行人頭帳戶內。 ②B○○於108 年5月27日14時許,至同一華南銀行南三重分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戶名「林奕甫」、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大龍峒郵局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9日16時36分起,假冒中壢電競旅館員工,撥打電話予酉○○,佯稱:酉○○先前至該旅館住宿時,因員工作業疏失,誤將酉○○之匯款扣款2次,欲退款至酉○○帳戶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ATM為轉帳或存款。 | ①酉○○於108 年5月29日17時32分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操作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 247號之合作金庫銀行人頭帳戶內。 ②酉○○於108 年5月29日17時52分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操作ATM,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 6956號之華南銀行人頭帳戶內。 ③酉○○於108 年5月29日17時55分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操作ATM,存款29,985元,至戶名「Z○○」、帳號000-000000 0000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人頭帳戶內。 ④酉○○於108 年5月29日17時57分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操作ATM,存款1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 7811號之土地銀行人頭帳戶內。 ⑤酉○○於108 年5月29日19時12分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操作ATM,存款14,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 99247號之合作金庫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9日起,假冒BOOKING訂房網站之員工及中國信託行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p○○先前之住宿訂房,因員工作業疏失,誤將其輸入成VIP會員,導致每月須多繳6000多元會費,惟可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終止交易取消會員資格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網路銀行。 | p○○於108年5月29日17時41分許及同日18時8分許,在臺北市振興醫院,操作其行動電話,上網以玉山網路銀行,分別轉帳38,456元及42,011元,至戶台「Z○○」、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5日14時23分前某時起,假冒乙○○○之友人盧紫玲,數度撥打電話予乙○○○,佯稱:急需借款週轉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 | ①乙○○○於108年6月5日14時23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轉帳30萬元,至戶名「沈建成」、帳號000-0000000000 541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人頭帳戶內。 ②乙○○○於108年6月6日12時許,至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聯邦銀行中壢分行,轉帳10萬元,至戶名「張偉厚」、帳號000-00000000 8336號之中國信託銀行八德分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8日19時28分許起,假冒J○○之前員工林桂花,數度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其貸款弄錯,急需借款週轉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J○○於108年5月 9日14時10分許,至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之土地銀行雙和分行,臨櫃匯款12萬元,至戶名「卯○○」、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之臺灣銀行淡水分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6日11時30分許起,假冒F○○之孫媳婦簡小瓶,數度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直播販售物品,急需借款週轉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①F○○於108年5月8日8時30分許,至南投縣○○鎮○○路0000號之草屯鎮農會,臨櫃匯款12萬元,至戶名「陳芷玲」、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之琉球郵局人頭帳戶內。 ②F○○於108年5月10日12時36分許,至南投縣○○市○○○路000○0號之南投南崗郵局,臨櫃匯款5萬元,至戶名「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臺灣銀行淡水分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0日10時許起,假冒庚○○綽號「老葉」之友人,數度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在臺北手頭不方便,急需借款週轉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庚○○於000年0月 00日10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兆豐銀行三重分行,臨櫃匯款5萬元,至戶名「卯○○」、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之臺灣銀行淡水分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9日9時許起,假冒新北市板橋健保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一組承辦人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數度撥打電話予G○○,佯稱:其涉及不明老鼠會騙取他人金錢,且富邦銀行內有150萬元遭到洗錢,已 傳喚3次均未到案說明,可至附近超商接收 傳票傳真云云,致G○○陷於錯誤,先至彰化縣○○市○○路00段○000號全家超商員林新員山門市,接受詐欺集團成員所傳真之假傳票,嗣該假檢察官再訛稱:先匯款17萬後可先分案調查,可免被收押云云,G○○不疑有他,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G○○於108年5月9日16時36分許,至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員林郵局,臨櫃匯款17萬元,至戶名「卯○○」、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台北分局西松郵局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9日16時許起,假冒露天拍賣客服人員,數度撥打電話予N○○,佯稱:其先前所購買的華碩手機殼,因作業錯誤誤設定持續扣款,惟可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或存款。 | ①N○○於108年5月9日17時43分許,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東海大學內之7-11超商,操作ATM,轉帳29,912元,至戶名「f○○」、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土地銀行人頭帳戶內。 ②N○○於108年5月9日17時56分許,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東海大學內之7-11超商,操作ATM,存款3萬元,至戶名「f○○」、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土地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5日14時許起,假冒丑○○友人陳明正,數度撥打電話予丑○○,佯稱:急需借錢週轉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丑○○於108年5月16日12時許,至桃園市○○區○○○路00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臨櫃匯款13萬元,至戶名「廖喬翊」、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元大銀行汐止分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0日起,假冒宇○○綽號「媛媛」之友人,數度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投資不夠資金,急需借錢週轉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宇○○於108年5月13日15時11分許,至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暐順購物商場內,操作ATM,自其夫黃成彬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原分行帳戶,轉帳25,000元,至戶名「未○○」、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第一銀行人頭帳戶內。 | | 少年陳○德於108年5月13日15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淡水站前店,持未○○第一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8日或9日起,假冒癸○○之姪女陳俊尹,數度撥打電話予癸○○,佯稱:急需借錢週轉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①癸○○於108年5月10日12時22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三興分行,臨櫃匯款15萬元,至戶名「陳映蓉」、帳號000-0000000000 893號之玉山銀行人頭帳戶內。 ②癸○○於108年5月13日14時34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元大銀行世貿分行,臨櫃匯款8萬5000元,至戶名「未○○」、帳號000-00000000 328之第一銀行人頭帳戶內。 | | ①申○○於108年5月10日13時9分至12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號玉山銀行臺東分行,持陳映蓉玉山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30,000元3筆,共計90,000元。 ②少年陳○德於108年5月10日13時30分至31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號玉山銀行臺東分行,持陳映蓉玉山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30,000元2筆,共計60,000元。 ③少年陳○德於108年5月13日15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淡水站前店,持未○○第一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2筆,共計40,000元。 ④少年陳○德於108年5月13日15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淡水分行,持未○○第一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2筆,共計40,000元。 ⑤少年陳○德於108年5月14日1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全家超商淡水水源店,持未○○第一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10,000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4日13時13分許前某時起,假冒陳秋伊之女子,在Q○○友人周辰蓁之臉書發佈出售手機之訊息,致Q○○瀏覽後陷於錯誤,與假冒陳秋伊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進而達成先匯款再交付手機之買賣合意,Q○○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 | Q○○於108年5月14日13時13分許,至宜蘭縣宜蘭市慈安路上之7-11超商,操作ATM,轉帳13,000元,至戶名「未○○」、帳號000-0000000000 0號第一銀行人頭帳戶內。
| | 少年陳○德於108年5月14日13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大饌門市,持未○○第一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13,000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4日13時52分許起,假冒l○○之友人段怡秀,在段怡秀之臉書佯稱:有朋友之公司剛開幕,販售IPHONE X手機有優惠活動,可透過LINE聯繫云云,致l○○瀏覽後陷於錯誤,與假冒段怡秀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進而達成先匯款再交付手機之買賣合意,l○○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 | l○○於108年5月14日13時52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操作ATM,轉帳2萬元,至戶名「未○○」、帳號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人頭帳戶內。 | | 申○○於108年5月14日14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大饌門市,持未○○第一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7,000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2日20時14分前之某時,假冒V○○先前加入成為會員之古韻社之員工,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所訂購之鋼琴譜1本,誤設成定購1批12本,欲就其帳戶查明是否遭到扣款云云,致V○○陷於錯誤,而依指於右列時地操作ATM。 | V○○於108年5月12日20時14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操作ATM,轉帳29,989萬元,至戶名「賴金承」、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土地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2日21時26分許起,假冒露天拍賣網站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數度撥打電話予b○○,佯稱:其先前購買之充電線,因領貨時超商店員誤拿持續扣款1年的單子供其簽名,惟可配合玉山銀行指示取消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依指於右列時地操作ATM。 | ①b○○於108年5月12日23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土城分行,操作ATM,存款3筆3萬元共計9萬元,至某人頭帳戶內。 ②b○○於108年5月12日23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土城分行對面之全家超商,操作ATM,存款3萬元,至某人頭帳戶內。 ③b○○於108年5月12日23時41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土城分行,操作ATM,存款3萬元及5000元共計3萬5000元,至戶名「賴金承」、帳號000-00000000 4069號之土地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2日18時57分許起,假冒LuLu's購物網站及聯邦銀行客服人員,數度撥打電話予K○○,佯稱:其先前購買之衣服,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 期約定轉帳,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惟可配合聯邦銀行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依指於右列時地操作ATM。 | K○○於108年5月12日19時28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操作ATM,存款11,000元,至戶名「賴金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2日20時54分許起,假冒金石堂書店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數度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購買之漫畫書,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惟可配合國泰世華銀行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依指於右列時地操作ATM。 | P○○於108年5月12日21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操作手機APP網路銀行,轉帳16,103元,至戶名「賴金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2日16時30分許起,假冒某網路商家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數度撥打電話予n○○,佯稱:其先前在該網路商店消費,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商,導致每月會自動從帳戶扣款,惟可配合國泰世華銀行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依指於右列時地操作ATM。 | n○○於108年5月12日17時34分許,至臺中市某處之ATM,轉帳23,780元,至戶名「賴金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3時42分許前某時,假冒巳○○之臉書好友「陳佳圻」,在臉書上張貼出售IPHONE XS MS 256G限量10支18000元之訊息,致巳○○陷於錯誤,而與之聯繫並達成購買3支手機之合意,遂進而於右列時地轉帳。 | ①巳○○於108年5月13日13時42分許,在新竹市北區延平路1段235巷之住處,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6,000元,至戶名「a○○」、帳號0000000000 8號之兆豐銀行人頭帳戶內。 ②巳○○於108年5月13日14時4分許,在新竹市北區延平路1段235巷之住處,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8,000元,至戶名「a○○」、帳號000-000000 89138號之兆豐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5時許前某時,假冒「林朱朱」,在臉書上張貼出售IPHONE XS MAX 256G限量10支18,000元、IPHONE X 256G限量7支10,000元之訊息,致亥○○陷於錯誤,而與之加LINE,繼由「陳琪玲」與之聯繫,雙方達成購買1支IPHONE X 256G手機之合意,亥○○遂進而於右列時地轉帳。 | 亥○○於108年5月13日15時45分許,在屏東縣新園鄉內庄村平和路之住處,操作郵局網路ATM,轉帳10,000元,至戶名「a○○」、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兆豐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4日16時30分許起,假冒小三美日購物網路及元大銀行客服人員,數度撥打電話予謝佳勳,佯稱:其先前一筆購物紀錄資料誤設為批發商,導致將被連續扣款12個月,惟可配合元大銀行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謝佳勳陷於錯誤,而依指於右列時地操作ATM。 | 謝佳勳於108年5月14日17時17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廣昌街之住處,操作網路銀行,轉帳20,123元,至戶名「a○○」、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之郵局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4日15時50分許,假冒e○○之臉書好友「Jessie Wu」,在臉書上張貼出售IPHONE手機之訊息,致e○○陷於錯誤,而與之加LINE,繼由「陳琪玲」與之聯繫,雙方達成購買1支IPHONE手機之合意,e○○遂進而於右列時地轉帳。 | e○○於108年5月14日16時5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0○0號之7-11超商光寶門市,操作ATM,轉帳1萬元,至戶名「a○○」、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郵局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4日14時許,假冒Y○○之前同事「MIDHELLE SU」,在臉書上張貼出售IPHONE手機之訊息,致Y○○陷於錯誤,而與之加LINE聯繫,雙方達成購買2支IPHONE手機之合意,Y○○遂進而於右列時地轉帳。 | Y○○於108年5月14日17時21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弘明幼兒園,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31,000元,至戶名「a○○」、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之郵局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2日,假冒X○○之姪女,數度撥打電話予X○○,佯稱:急需借錢週轉云云,致X○○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①X○○於108年6月13日13時許,至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附近之郵局,臨櫃匯款15萬元,至戶名「C○○」、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②X○○於108年6月14日13時17分許,至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附近之郵局,臨櫃匯款2萬元,至戶名「吳祐誠」、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行人頭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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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2日,假冒宙○○之綽號「阿勇」之朋友,數度撥打電話予宙○○,佯稱:急需借錢週轉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①宙○○於108年5月13日12時44分許,至基隆市○○區○○街00號基隆百福郵局,臨櫃匯款20萬元,至戶名「i○○」、帳號000-0000000000 5629號之永豐銀行三和分行人頭帳戶內。 ②宙○○於108年5月13日14時34分許,至基隆市○○區○○街00號基隆百福郵局,臨櫃匯款30萬元,至戶名「李汶樺」、帳號000-0000000000 1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人頭帳戶內。 | | ①M○○於108年5月13日13時34分至3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金郵局,持i○○永豐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分別提領20,000元6筆,共計12萬元。 ②M○○於108年5月13日14時4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興郵局,操作ATM,自i○○永豐銀行人頭帳戶,轉帳30,000元至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永豐銀行人頭帳戶。嗣於同日14時44分至45分許,在同一郵局,再持丙○○永豐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將上開轉入之30,000元,分20,000元及10,000元2次加以提領。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0時15分許起,假冒c○○之友人鐘名義,數度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投資欠債,急需借錢週轉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c○○於108年5月13日10時40分許,至新北市蘆洲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蘆洲分行,臨櫃匯款8萬元,至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第一銀行內湖分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1時22分許起,假冒地○○姪子之太太,數度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投資欠債,急需借錢週轉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地○○於108年5月13日11時22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永豐銀行北桃園分行,臨櫃匯款8萬元,至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永豐銀行東板橋分行人頭帳戶內。 | | M○○於108年5月13日11時46分至4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金郵局,持丙○○永豐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分別提領20,000元4筆,共計8萬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5日10時許起,假冒U○○之友人謝青樹,數度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投資欠債,急需借錢週轉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U○○於108年5月17日13時許,至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之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慶豐分社,臨櫃匯款18萬元,至戶名「A○○」、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19時許起,假冒微風情趣用品網路賣家及兆豐銀行業務部值班主任,數度撥打電話予g○○,佯稱:其先前訂貨因超商店員疏失多刷多筆條碼,導致要多付款,可依兆豐銀行人員指示做止付之動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ATM。 | ①g○○於108年5月13日20時29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之華南銀行,操作ATM,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 2720號華南銀行人頭帳戶內。 ②g○○於108年5月13日20時42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操作ATM,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 18047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③g○○於108年5月13日21時7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操作ATM,存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內。 ④g○○於108年5月13日21時11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操作ATM,存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內。 ⑤g○○於108年5月14日10時28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之郵局,操作ATM,以約定轉帳方式,轉帳10萬9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 61號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內。 ⑥g○○於108年5月14日10時3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之郵局,操作ATM,以約定轉帳方式,轉帳14萬6106元,至帳號000-00000000 9661號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內。 ⑦g○○於108年5月14日10時49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操作ATM,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⑧g○○於108年5月14日10時49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操作ATM,存款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人頭帳戶內。 ⑨g○○於108年5月14日13時37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之郵局,操作ATM,以約定轉帳之方式,轉帳10萬123元,至帳號000-000000 87386號第一銀行人頭帳戶內。 ⑩g○○於108年5月14日14時16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之郵局,操作ATM,以約定轉帳之方式,轉帳15萬123元,至戶名「古若熲」、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銀行人頭帳戶內。 ⑪g○○於108年5月14日14時18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之郵局,操作ATM,以約定轉帳之方式,轉帳10萬9123元,至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5日某時許起,假冒MOMO購物台及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數度撥打電話予h○○,佯稱:其先前交易因系統錯誤,網路訂單出錯,導致他人訂單轉成其訂單,將會被扣11,250元,可依玉山銀行人員指示做解除訂單之動作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ATM。 | h○○於108年5月15日18時38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號之郵局,轉帳29,987元,至戶名「H○○」、帳號000-00000000 000號第一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5日20時1分許起,假冒MOMO購物台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數度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交易因工作人員疏失將付款設定為批發商價格,可依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指示做解除設定之動作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ATM。 | ①甲○○○於108年5月15日21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以手機行動網路銀行,轉帳49,989元,至帳號000-0000 &ZZZZ; 000000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②甲○○○於108年5月15日21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以手機行動網路銀行,轉帳32,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③甲○○○於108年5月15日2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以手機行動網路銀行,轉帳4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④甲○○○於108年5月15日2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以手機行動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至戶名「H○○」、帳號000-0000000000 0號第一銀行人頭帳戶內。 ⑤甲○○○於108年5月15日21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以手機行動網路銀行,轉帳12,035元,至戶名「H○○」、帳號000-0000000000 0號第一銀行人頭帳戶內。 ⑥甲○○○於108年5月15日22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之統一超商第一廣場門市,操作ATM,轉帳18,018元,至戶名「H○○」、帳號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人頭帳戶內。 ⑦甲○○○於108年5月15日22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之統一超商第一廣場門市,操作ATM,轉帳11,97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5日19時24分許起,假冒小三美日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數度撥打電話予R○○,佯稱:其先前交易因公司會計疏失將其誤植為批發商,導致會每月扣款,可依指示解除設定之動作云云,致R○○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ATM。 | ①R○○於108年5月15日20時2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7-11潭勝門市,操作ATM,轉帳29,989元,至戶名「H○○」、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人頭帳戶內。 ②R○○於108年5月15日20時47分許,至臺中市潭子區某郵局,操作ATM,存款29,985元,至戶名「H○○」、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華南銀行人頭帳戶內。 ③R○○於108年5月15日21時許,至臺中市潭子區華南銀行,操作ATM,轉帳22,012元,至戶名「H○○」、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華南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5日20時14分許起,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數度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其先前交易之訂單,因作業疏失設定成重複多筆訂單而被多扣款,須配合銀行作業,進行帳戶身分確認,請依銀行人員之指示操作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ATM。 | ①黃○○於108年5月15日20時46分許,至桃園市○○區○○○街00號之華南銀行,轉帳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②黃○○於108年5月15日21時10分許,至桃園市○○區○○○街00號之華南銀行,轉帳2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③黃○○於108年5月15日21時22分許,至桃園市○○區○○○街00號之華南銀行,轉帳3,030元,至戶名「H○○」、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5日19時22分許起,假冒Booking .com訂房網及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數度撥打電話予張勝昱,佯稱:其先前之訂房,遭新來的會計小組誤設定信用卡付款為12期,可配合花旗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張勝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ATM。 | ①張勝昱於108年5月15日20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以手機APP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轉帳49,988元,至帳號000-0000 &ZZZZ; 000000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②張勝昱於108年5月15日20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以手機APP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轉帳49,988元,至帳號000-0000 &ZZZZ; 000000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③張勝昱於108年5月15日20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以手機APP星展銀行網路銀行,轉帳40,288元,至戶名「H○○」、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④張勝昱於108年5月15日20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以手機APP星展銀行網路銀行,轉帳40,288元,至戶名「H○○」、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9日15時36分許起,假冒己○○之前同事洪美彥,數度撥打電話予己○○,佯稱:需借款週轉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己○○於108年5月14日11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行,臨櫃存款18萬元,至戶名「k○○」、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3日前某時許起,假冒子○○綽號「憶薏」之友人,數度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購買新房,資金短缺,需借款週轉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①子○○於108年5月13日16時24分許,至新北市板橋區之永豐銀行板橋忠孝分行,臨櫃匯款12萬元,至戶名「陳妍萍」、帳號000-0000000000 1227號國泰世華銀行東台中分行人頭帳戶內。 ②子○○於108年5月14日13時14分許,至新北市板橋區之永豐銀行板橋忠孝分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戶名「k○○」、帳號000-0000000000 3146號板信商業銀行燕巢分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0日18時38分前某時許起,假冒S○○之姪女,數度撥打電話予S○○,佯稱:需借款週轉云云,致S○○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①S○○於108年5月14日15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以郵局網路銀行,轉帳1元,至戶名「玄○○」、帳號000-000000000 0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②S○○於108年5月14日16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00號,操作ATM,轉帳1元,至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號台新銀行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5日20時51分許起,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及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數度撥打電話予I○○,佯稱:其先前訂購之書籍,因內部作業疏失誤將其設定成會員,導致將長期重複扣款,可依台新銀行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網路銀行。 | ①I○○於108年5月15日21時30分許,在行駛於臺中市路段之統聯客運上,以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轉帳49,123元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 8218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②I○○於108年5月15日21時40分許,在行駛於臺中市路段之統聯客運上,以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轉帳49,123元元,至戶名「呂學鑫」、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郵局人頭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6日9時50分起,假冒寅○○之友人陳瑩如,數度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投資基金,資金短缺,需借款週轉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 寅○○於108年5月16日13時51分許,至新北市○○區00號之林口區農會,臨櫃匯款6萬元,至戶名「徐佩雯」 、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台北富邦銀行竹北分行人頭帳戶內。
| | 少年陳○德於108年5月16日14時0分至1分許,在花蓮縣○○市○○路000○0號全家超商花蓮建中店,持徐佩雯台北富邦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計50,000元。 |
附表二:被告姜世源、辛○○寄送人頭帳戶資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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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卯○○台灣銀行、郵局提款卡、賴佩紋郵局提款卡、f○○土地銀行提款卡及上述3人之帳戶存摺影本、陳廈欽證件2張 | | | |
| | 廖喬翊郵局、元大銀行、台新銀行提款卡、邱錦雄新光銀行提款卡 | | | |
| | 未○○渣打銀行、第一銀行提款卡、賴金承土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a○○郵局、兆豐銀行提款卡、C○○第一銀行、郵局提款卡及上述4人之帳戶存摺影本 | | | 宇○○ 癸○○ Q○○ l○○ V○○ b○○ K○○ P○○ n○○ 巳○○ 亥○○ 謝佳勳 e○○ Y○○ X○○ |
| | i○○彰化銀行、郵局、永豐銀行提款卡及存摺影本、丙○○永豐銀行、第一銀行提款卡及存摺正本 | | | |
| | 吳宜玲郵局提款卡、莊雅清彰化銀行、郵局提款卡、o○○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兆豐銀行提款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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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午○○台新銀行提款卡、d○○玉山銀行、台新銀行提款卡、廖振宏元大銀行、臺灣銀行提款卡 | | | |
| | 戌○○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H○○郵局、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元大銀行提款卡及上述2人之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k○○合作金庫銀行、萬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彰化銀行、臺中銀行、板信銀行、台新銀行提款卡、玄○○郵局提款卡、蕭淇壬郵局提款卡及上述3人之帳戶存摺正本 | | | |
| | 呂學鑫郵局提款卡及存摺正本、徐佩雯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及存摺正本、梁菊芳上海商銀、臺灣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及存摺正本 | | | |
附表三:扣案存摺及提款卡正本明細表
附表四:扣案存摺及提款卡影本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