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瑋廷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
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
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
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上訴人即被告許瑋廷收受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83號判決後,雖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發函命被告於
上訴期間屆滿即1月24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函於同年2月2日
送達於被告住所,並由同居人即其母親收受,有本院
送達證書可證,上訴人至遲應於113年2月15日(113年2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為假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惟被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