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1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源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上訴人即被告王建源於民國113年1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該刑事上訴聲明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
顯有未備,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