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1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融
具 保 人 黃旺賢
主 文
黃旺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孟融因詐欺等案件,於
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黃旺賢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26日點名單、
訊問筆錄、被告具保
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
足憑(見偵二卷第39至45、61至67頁)。
詎被告經本院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
拘提無著,有個人戶籍資料、
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函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
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