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1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其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該署111年度偵字第27875號、111年度偵字第51279號),
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管轄
錯誤移送本院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被告李其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