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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4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104號、112年度偵字第1888號、第2480號、第4370號、第620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608號、第9097號、第9125號、第148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育成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育成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前某時,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土地公」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用以犯罪。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郭育成中信銀行帳戶內,遭轉匯而出。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均發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案經唐世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吳婉汝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劉清風、葉佳倩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莊雲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潘美君告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龔姵如、宋傳盛、莊文章告訴、被害人鄧承鈞告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被害人李紀勳告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程昭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郭育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郭育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唐世祥、吳婉汝、劉清風、葉佳倩、莊雲英、潘美君、龔姵如、宋傳盛、莊文章及程昭勳、被害人嚴台春、鄧承鈞及李紀勳於警詢之指訴。
 ㈢卷附被害人嚴台春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其內頁明細、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及匯款單、告訴人唐世祥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單翻拍照片截圖、告訴人吳婉汝提出之匯款單及其與部分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告訴人劉清風提出之匯款明細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告訴人葉佳倩提出之匯款明細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告訴人莊雲英提出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截圖、告訴人潘美君提出之轉帳翻拍照片、告訴人龔姵如提出之LINE翻拍截圖及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被害人鄧承鈞提出之富雄應用軟體截圖及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宋傳盛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及LINE翻拍截圖、告訴人莊文章提出之LINE翻拍截圖及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被害人李紀勳提出之LINE翻拍截圖、告訴人程昭勳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被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061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該案於109年6月24日詢問筆錄各1份。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單一行為,幫助詐欺告訴人,及幫助掩飾或隱匿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㈡被告本件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視,亦未正視交付帳戶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而將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本件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經濟損失,且被告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並斟酌本案被告幫助洗錢之金額為567萬6千949元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目前有兩個小孩,一個前妻照顧,一個我母親照顧,從事臨時工,一天1400至1500元,一個月約15000元,目前獨居等一切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指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所得,則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有該條修正理由可參。本件被告郭育成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非洗錢罪之正犯,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示詐騙犯罪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本件犯行沒收。被告前於警詢中故曾供稱,交付帳戶係為抵償15,000之債務,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對方雖然說用15,000元抵銷債務,但實際上債務也沒有抵銷,現在對方還是跟他要欠款,故被告供稱交付本金融帳戶並未獲有報酬,而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交付帳戶有因而取得報酬,亦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明達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備註
1
嚴台春
(未提出告訴)
於111年7月某日,以LINE帳號傳送訊息與嚴台春,並佯稱:可至富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111年8月3日9時25分許
7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480號
2
唐世祥
於111年7月29日前某日,以LINE帳號傳送訊息予唐世祥,並佯稱:可至www.aqeywm.com網站投資獲利,可由富雄客服代款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111年8月3日12時1分許
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370號
3
吳婉汝
於111年6月間,以簡訊結識吳婉汝,並以LINE帳號傳送訊息與吳婉汝,並佯稱:可至DVY.cn/R8UJWD網站,並下載富雄投資之應用軟體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111年7月29日11時12分許
4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480號
4
劉清風
於111年5月間,以臉書社交軟體結識劉清風,並以LINE帳號傳送訊息與劉清風,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111年8月1日15時43分
1萬2024元
112年度偵字第1888號
5
葉佳倩
於111年6月間,以LINE結識葉佳倩,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111年7月26日9時1分
19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888號
6
莊雲英
於111年7月21日20時9分許,以LINE結識莊雲英,並佯稱:可至富雄投資之應用軟體投資獲利,匯款後由專人代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111年7月26日10時46分許
5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7104號
7
潘美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6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潘美君,並以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帳戶內。
111年8月1日9時40分許
2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8608號
111年8月3日9時3分許
10萬元
8
龔姵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底,在奇摩網站刊登廣告結識龔姵如,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加入「V11(飆股當沖贏家)群組」,並下載富雄投資之應用軟體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帳戶內。
111年8月1日13時36分
15萬4728元
112年度偵字第9097號
9
鄧承鈞
(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經由簡訊結識鄧承鈞,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下載富雄投資之應用軟體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帳戶內。
111年7月29日9時51分許
7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9097號
111年8月1日9時51分許
8000元
10
宋傳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中,經由網路結識宋傳盛,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下載富雄投資之應用軟體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帳戶內。
111年7月25日10時27分許
10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9097號
111年7月26日11時21分許
40萬元
11
莊文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中,經由LINE通訊軟體結識莊文章,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下載富雄投資之應用軟體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帳戶內。
111年7月25日9時23分許
2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9097號
12
李紀勳
(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經由網路結識李紀勳,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下載富雄投資之應用軟體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帳戶內。
111年8月3日9時44分許
48萬4137元
112年度偵字第9125號
13
程昭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某時,透過簡訊、LINE通訊軟體向程昭勳自稱為「Mandy林珈馨」,並佯以邀約下載富雄投資之應用軟體進行投資為由要求匯款云云,致程昭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帳戶內。
111年8月1日16時7分許
40萬8060元
112年度偵字第14841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