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武泓譯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949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上訴人即被告武泓譯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49號判決在案,該判決
正本於112年11月8日以寄存方式送達被告住處,並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之效果,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稽。上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2年12月6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聲明
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9號詐欺等案件判決,爰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