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770號
原 告 林美鈺
被 告 張子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85號被告張子洋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 昱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