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張春良
被 告 林永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影本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被告被訴傷害原告部分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
可稽,是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蕭雅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