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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易字第 1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ODRIGUEZ JEROME LUMIBAO(傑洛,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RODRIGUEZ JEROME LUMIBAO(傑洛)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