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馨犯
過失傷害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所
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爰
審酌被告之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
犯後已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8號
被 告 張文馨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縣○○鄉○○00○0號
居○○市○區○○路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文馨於民國112年6月9日11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東區崇善路由西向東行駛,行經臺南市東區○○路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前行,適有吳振齊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處於同車道前方停等紅燈,張文馨之自小客車剎車不而撞擊吳振齊之自小客車之車尾,致吳振齊之小客車復向前追撞由蔡宗曄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未提出
告訴),造成吳振齊受有右腰部、右頸部拉傷等傷害
二、案經吳振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