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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卓永政


            羅秀麗


            卓宸宇

上一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  陳淑婷


原      告  陳淑婷


前列卓永政、羅秀麗、卓宸宇、陳淑婷、陳淑婷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      告  陳建男



            金東石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金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