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5-11/17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盧信豪
              李凰蘭
被      告    金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英文
被      告    羅銘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