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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附民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謝文凱
被      告    蔡榮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8號被告蔡榮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