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
附民原告 林育賢
附民被告 王文杉
展億遊覽汽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附民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載稱附民被告王文杉應與車牌號碼000-00號遊覽車公司之所有權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經查上開車輛為展億遊覽汽車有限公司所有,法定代理人為蘇滄洲,有車輛資料及本院
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
可參(警卷第27頁、本院附民卷第31頁),本院逕將上開車輛之所有權人資料登載如
當事人欄所示,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