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附民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7號
附民原告    許喬茵



附民被告    張建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附民被告張建智被訴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3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有該案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依上列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