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吉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一點二八三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
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民國110年9月29日17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南區中華西路1段2巷口,查獲被告陳永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1.283公克)。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42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42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自111年1月10日起至113年1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又扣案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1.297公克、驗餘淨重1.283公克),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上開時、地,查獲為被告所持有,有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又該扣案物經送
鑑定,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查,並與被告警詢供述該扣押物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相合,
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此外,上述毒品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附予指明。是
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