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2號),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所載。
二、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