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建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141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內事證,聲請書所載查扣物品確屬第一級毒品,而被告亦經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故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析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63號
  被   告 沈建平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26號被告沈建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包(112年毒保字第75號,檢驗後淨重0.141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醫院112年5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9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  修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