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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1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亞比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金麗鳳



被      告  劉建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亞比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建廷前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6851、1718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檢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36號處分再議駁回確定,有該案卷宗、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逾有效日期食品,屬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亞比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建廷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2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6851、1718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南高檢署處分再議駁回而確定,並於111年1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案卷、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附足參。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確認均屬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移送函、食品工作現場調查紀錄表、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被告劉建廷陳報之退貨處理清單在卷可參,且均屬被告所有、供其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用之物,雖其上揭犯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如前述,仍得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表一:
編號
逾有效日期食品
銷售下游
經被告自行回收數量
1
諾固G-PRO液態葡萄糖胺500ml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有機緣地」
24瓶
2
高雄市○○區○○○路00號「謝王耀骨科診所」
5瓶
3
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曾建成」
4瓶
4
諾固活性液態檸檬鈣軟膠囊
高雄市○○區○○○路000號「奈良診所」
2瓶
5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興泰診所」
3瓶
6
嘉義市○○路0段000號「照安診所」
6瓶

附表二:
編號
逾有效日期食品
數量
出處
1
諾固液態葡萄糖胺500ml
3瓶
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6
2
諾固液態葡萄糖胺500ml
1瓶
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7
3
諾固液態葡萄糖胺500ml
18箱內之33瓶
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
4
諾固活性液態檸檬鈣軟膠囊
11瓶
109年6月8日15時35分許被告劉建廷自行攜至移送機關扣案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