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信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物品,經檢驗後,各含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扣案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經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書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檢體用罄,111年度毒保字笫212號)
高雄市立凱醫院111年8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7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1963卷第31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笫347號案件(原111年度毒偵字笫1961號)
2.
笫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011、0.010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0689號)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驗餘淨重0.84、0.12公克,其餘4包驗餘淨重合計0.16公克,112年度毒保字第235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0240號鑑定書(聲沒卷第40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案件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285、0.444、0.733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0903號)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4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聲沒卷第18頁)
5.
第二級毒品大麻6包(驗餘淨重0.695、0.605、0.720、0.758、0.734、0.044公克,112年度毒保字笫234號)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4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聲沒卷第18至20頁)
6.
玻璃球吸食器2個(111年度保管字第02299號)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7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1963卷第31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7號案件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541號
  被   告 李信賢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7、34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被告李信賢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7號案件(原111年度毒偵字第1963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檢體用罄,111年度毒保字第212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011、0.010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068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驗餘淨重0.84、0.12公克,其餘4包驗餘淨重合計0.16公克,112年度毒保字第235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285、0.444、0.733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0903號)、第二級毒品大麻6包(驗餘淨重0.695、0.605、0.720、0.758、0.734、0.044公克,112年度毒保字第234號),均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4730、804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在卷足憑,請均宣告沒收銷燬。另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7號案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111年度保管字第02299號),則均係被告所有且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亦均請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