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3號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6252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所載。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怡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252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5,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465號
被 告 陳怡君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查獲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62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
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係被告犯罪所得,業經其供訴明確,請依
首揭法條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蘇 聖 涵